
各有關單位,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現將《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0〕4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執行全省統一的門診特定病種范圍。按照《通知》規定,本市已開展但不在省規定范圍內的門診特定病種,按本市現有規定繼續保障。
二、各類門診特定病種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按本市現有規定執行。
具體病種范圍及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門診特定病種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支付標準按《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范圍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標準》(附件1)執行,設定月度最高支付標準的按自然季度管理,季度標準為月度標準的3倍(季度標準當季度有效,不滾存、不累計)。
三、參保人員按本市現有規定選定相應門診特定病種就診醫療機構。
四、社會保險定點醫藥機構要嚴格執行醫保政策和服務協議規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范圍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標準.doc
2.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的通知.doc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