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函〔2020〕202號
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調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9號)要求,為進一步科學統籌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減少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反復開挖現象,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方案
(2020年9月修訂)
為加強廣州市城市道路管理,保護道路路產路權,保障交通順暢,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許可審批實施計劃管理。現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則
按照“科學統籌,計劃開展,集中決策、總量控制”原則,為減少“無序開挖,隨意施工,只占道、不施工”,避免同一條道路反復開挖,形成“拉鏈路”等情況,由廣州市交通運輸局會同市公安交警支隊、各區道路管理單位對廣州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進行統籌,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面積與施工時間提前進行會審,對同一路段與時間有開挖需求的各類挖掘道路項目予以整合。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未納入計劃的占用挖掘項目原則上不予路政許可。
按照市區分工原則,廣州市域范圍內重要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高架橋、快速路等由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計劃管理與審批,其余道路按照地域范圍由區管理部門負責(市、區負責范圍見附件1)。
二、計劃管理實施范圍
(一)區域范圍
本方案中的中心城區范圍包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等中心6區(見附件2),花都、番禺、從化、增城、南沙等5區,由屬地區城市道路管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實施計劃管理。
(二)設施日常養護類工程辦理
因開展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含路燈等交通附屬設施)日常養護、環衛清掃作業、排水清淤疏通、綠化養護修剪、橋梁檢測等養護工作需臨時占用圍蔽道路的,建設單位無需申報占用計劃,可直接向道路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占道許可證。
(三)緊急搶修搶險類項目辦理
緊急搶修搶險類項目,無需申報占用挖掘計劃,建設單位可先行施工,但應同時向道路管理部門和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施工開始后24小時內補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手續,納入監管。
(四)延期項目辦理
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合理安排計劃申報,第一次申報計劃所填報的申請期限應為項目總工期。按照《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占用道路期滿后仍需繼續占用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是否需要重新申報計劃號,按以下情況辦理:
1.項目總工期內。
申請延期項目的申請期限在項目總工期內,在占道挖掘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辦理延期申請的,可沿用原計劃號進行許可申報(如:某工程項目實施工期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計劃申報時,申請許可期限應填“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經審核后取得計劃號并辦理許可審批手續,占用挖掘許可證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需在期限屆滿前30天辦理延期,可繼續使用原計劃號申請業務)。
2.超出項目總工期。
申請延期項目的申請期限超出原申報計劃總工期的,需重新取得計劃號,方可辦理許可業務(如:某工程項目實施計劃為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占用挖掘許可證在2019年11月30日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辦理延期的,應重新申請取得計劃號方可申報許可業務)。
(五)同一個占道項目辦理
由同一家建設單位負責的同一個占道工程項目,有跨不同行政區域的情況,統一申報一個計劃號,指定一家道路管理單位牽頭審核工作,其它相關道路管理單位配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時按轄區范圍分開申報,選用同一個計劃號。
三、計劃實施要求及流程
(一)實行統一電子平臺申報
申請單位可通過“廣州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計劃系統”網址: http://120.197.38.218:8000/#/guide),選擇“申報單位入口”進行業務申報。
(二)年度計劃申報
1.計劃申報時間。
每年4月至次年3月為年計劃編制周期。在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內,各建設單位可統一在“計劃系統”上錄入擬實施占道挖掘項目信息,按季度申報(可填報1至4季度中的任何季度),繪制各施工點占道區域,對條件成熟的,即資金到位、規劃報建、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完善的項目執行“提交”操作,形成年度動態項目庫。
對列入年度動態項目庫的建設項目,各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出具交通疏解方案審核意見;涉及其他職能部門審核事項,應到相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核意見。
2.計劃審查時間。
各轄區道路管理部門在3月16日至25日對年度計劃進行初步審查(除第二季度計劃需要進行審核產生計劃號,其它季度計劃按當季編制月進行審核操作,不提前產生計劃號),對轄區內全年度占道信息進行基本掌握。
(三)季度計劃調整
1.計劃申報時間。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施具備條件,即資金到位、規劃報建、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完善,調整年度項目庫內的季度計劃,但原則上不能新增項目。調整時間為6、9、12月的1日至10日,調整下一季度計劃申報。按季度申報遞交至相關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2.計劃審查和公布時間。
(1)初步審查: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在每季度計劃調整月的11日至14日對下季度計劃進行審查,統籌調整后形成占用挖掘計劃初稿。
(2)聯合審查:市交通運輸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季度計劃調整月的15日至20日開展聯合審查會議,主要對規劃報建、交通疏解方案、施工組織方案、修復方案情況等進行審查。
(3)結果公布:經聯合審查會議審核通過的占道開挖項目,在季度計劃調整月的21日至25日由市交通運輸局編制印發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季度占用挖掘計劃通知。申報單位可自行通過“計劃系統”查詢計劃號。
(四)計劃增補
1.辦理范圍。申請計劃增補項目應至少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國家、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點項目;
(2)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
(3)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所列項目和年度城建計劃;
(4)城建預安排計劃(含治水項目)中明確的重點項目;
(5)納入年度管線建設計劃的重點項目;
(6)涉及重大民生、社會維穩等有關項目;
(7)廣州市電水氣外線工程建設項目。
2.辦理條件。
(1)資金到位、規劃報建、路面修復單位已確定、措施妥當等前期條件均已完備;
(2)調增項目原則上應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安全審核意見,如涉及綠化、排水、照明等其他職能部門審核事項,應取得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相關審核意見;
(3)涉及地鐵、橋隧等設施保護范圍的,取得權屬單位書面意見。
3.辦理流程。
(1)符合相關條件的,書面致函市交通運輸局提出增補申請。
(2)經市交通運輸局匯總分析增補申請項目情況后,將對具備增補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項目,組織市、區相關職能部門召開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增補聯合審查會議進行審定,并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調整計劃內容,納入季度計劃。
(3)原則上每季度按需召開一次計劃增補聯合審查會議,增補計劃申請截止時間為2、5、8、11月的第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市交通運輸局將對占道挖掘實施情況予以定期通報,公布各區、各建設單位計劃實施率。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對各建設單位計劃項目實施率進行督導;各建設單位對納入計劃未能實施的占用挖掘項目,應書面向轄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說明原因。
(二)市、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于季度計劃調整應嚴格把關,做到動態控制和系統管理相結合,避免隨意調整、反復申報等問題出現,同時做好對外辦事流程的宣傳和工作指引。
(三)各建設單位應提前做好各項準備,結合建設工期合理申報計劃,確保申報項目均能按期實施,盡量減少因工作進度滯后、延誤導致計劃調整。對無正當理由未能實施的建設項目,將從季度計劃庫中剔除,不予納入計劃。
附件:1.關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許可審批市區分工的說明
2.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范圍
3.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流程圖
附件1
關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許可審批市區分工的說明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辦〔2008〕47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維護工作市區分工調整方案的通知》(穗府辦函〔2020〕19號)的要求,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路政許可審批市區分工進行調整。
一、分工范圍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審批的市管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高架橋、快速路,包括:
(一)8條主要城市道路:濱江路—閱江路(鶴洞橋—琶洲—科韻路)、沿江路—臨江大道(至科韻路)、東風西路—黃埔大道(至科韻路)、環市路(南岸路)—中山大道(至科韻路)、廣州大道全線、機場路—解放路、同泰路—白云大道—大金鐘路、廣園路。
(二)11座主要跨江橋梁:海珠橋、人民橋、廣州大橋、海印橋、江灣橋、解放橋、鶴洞橋(含昌崗和廣中立交)、琶洲大橋、黃埔涌大橋、獵德大橋、金沙洲大橋。
(三)3條重要隧道:珠江隧道、官洲—侖頭—生物島—大學城隧道、洲頭咀隧道。
(四)2條非封閉式城市快速路:廣園快速路、新光快速路(含江海大道廣東藥科大學對出以南路段)。
(五)7條封閉式城市快速路:新化快速路、南沙港快速路、黃欖快速干線、番禺大橋、華南快速一期、華南快速二期、華南快速三期。
(六)5座高架橋:內環路高架橋及與之連接的匝道和高架放射線、東濠涌高架、人民路高架、同德圍南北高架。
(七)BRT專用道。
屬地區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轄區內除市管城市道路、橋梁、隧道、高架橋外的城市道路及設施。
二、具體界面劃分
(一)道路部分
1.行車道。縱向起止點根據市、區兩級道路的相交方式,制定不同的劃分界限。若區級道路與市級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歸市本級管理;若市級道路與區級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歸區管;若市級道路起止點與區級道路中段相交,交叉路口歸區管。
2.人行道。
(1)已進行過品質提升的人行道及建筑退縮空間,如退縮空間未設置物理隔離,人行道及建筑退縮空間納入市本級管理;如退縮空間設置物理隔離,人行道納入市本級管理,退縮空間由屬地區協調權屬單位管理。
(2)未進行品質提升人行道及品質提升未實施退縮空間提升,路邊側平石至人行道外邊線納入市本級管理,退縮空間由屬地區協調權屬單位管理。
(3)濱江路、閱江路、沿江路及臨江大道的路邊側平石至珠江護桿,如有明確人行道邊線的,人行道以人行道外邊線為界納入市本級道路部門;如人行道無明確劃分,路邊側平石至珠江護桿(不含)納入市本級管理,如濱江東路及西路、沿江路的人行道。珠江護桿、親水平臺、景觀步道(人行道紅線外)由水利部門負責,綠化及園林部分由園林部門負責。
(二)橋梁部分
1.人行天橋。市接管道路沿線的人行天橋劃入市本級管理(含橫跨市本級管理道路、市本級管理道路與區管道路交叉路口天橋)。
2.跨涌橋。接管道路沿線的跨涌橋劃入市本級管理。
3.跨線橋。與接管道路平行跨線橋部分原則上劃入市本級管理,包括與接管道路相關聯的進出口匝道、調頭匝道等,具體以橋梁防撞墻為界;與接管道路交叉、穿越的跨線橋仍由屬地區管;跨線橋下道路按道路劃分原則。
4.立交橋。均以防撞墻為界劃入市本級管理,橋梁結構整體由市本級管理;橋下空間全為市本級管理道路的由市本級管理,例如天河立交;橋下空間兩側為區管道路的則橋下空間由屬地區管理,例如,西場立交作為環市路起點,橋梁結構整體劃入市本級管理,環市路側橋下空間劃入市本級管理,南岸路中部橋下空間劃入區管,橋下道路按道路劃分原則劃分。橋下空間由屬地區建設和使用,由屬地區進行管理。
(三)隧道部分
1.人行過街隧道。接管道路沿線的人行過街隧道劃入市本級管理(含橫跨市本級管理道路、市本級管理道路與區管道路交叉路口隧道)。
2.車行隧道
(1)隧道上部用于調頭等功能的行車道設施劃入市本級管理,隧道上部設置廣場等類似物業設施由屬地區協調權屬單位管理。如閱江路磨碟沙隧道劃入市本級管理,但隧道頂部屬于啤酒廠范圍,故不納入市本級管理設施,仍保持由啤酒廠管理。
(2)與接管道路平行的車行隧道,包括與接管道路和車行隧道相關的進出口匝道、調頭匝道等均劃入市本級管理;與接管道路交叉、穿越的車行隧道仍由屬地區管,如穿越接管道路的華樂路隧道劃入區管。
(3)上述隧道與道路的劃分,均以防撞墻為界。
(四)其它說明
在上述劃分原則的基礎上,針對個別特殊位置,作出如下劃分說明:
1.二沙島道路系統西接沿江路、東連廣州大道和臨江大道。由于島內道路系統相對獨立,且設施狀況和車流量與外圍道路有所區別,故不納入市本級管理設施。
2.濱江路與閱江路在廣州塔周邊位置斷開,由于征地問題,預計短期內難以形成統一的道路系統。目前,中段位置僅有人行道堤岸帶相連,機動車無法駛入,為保障道路的連貫性,濱江路-閱江路段增設藝洲路、廣州塔路和藝苑路。
3.沙河立交橋面部分,包含原天河區區管部分及廣園公司負責的廣園快速路K0+000往東部分,擬整體劃入市本級管理范圍;沙河立交橋面以下廣園中路至廣園東路(禺東西路口)也納入市本級管理。
4.科韻路—中山大道立交、科韻路—黃埔大道立交,以隧道西側擋土墻為接管分界面。
附件2
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范圍
中心城區包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除部分偏遠地區)等中心六區,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各區道路管理單位統籌開展計劃管理工作。計劃控制范圍區域具體為:北起黃石路、廣州大道北同泰路口,南至珠江水域后航道,東起廣氮立交、黃埔東路(港灣路口),西至廣州與佛山交界。
附件3
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編制工作流程圖
說明:6、9、12月是“季度計劃編制月”;以上日期遇法定節假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