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廣州市落實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工作要求,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在對涉及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醫療用品、藥品以及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肉禽蛋菜、糧油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進行重點監管,并發布警示如下:
一、經營者要嚴格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定價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嚴格明碼標價。嚴禁經營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強制搭售,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嚴禁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嚴禁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嚴禁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以及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自本警示發布之日起,凡發現經營者有上述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一律依法從重查處。
三、請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15、12345熱線舉報。
四、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工作力度,依法從重從快查處各類違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維護好市場價格秩序。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9日
附: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哄抬價格行為立案調查:
一、以2020年1月22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3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
二、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
三、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額超過1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