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25〕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的通告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本市禁止銷售和使用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轄區內禁止銷售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轄區內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鼓勵和支持在產品包裝的明顯部位以中文字樣標注“無磷”標識。
二、本市轄區內禁止使用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鼓勵全體市民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三、 以最新的洗滌用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含推薦性標準)中總磷酸鹽含量(以總五氧化二磷計)區分含磷和無磷洗滌用品(詳見附件)。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是指超過洗滌用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含推薦性標準)規定的含磷指標中總磷酸鹽含量最低限值。
四、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廣告業大力宣傳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五、各區人民政府統籌本轄區禁止銷售和使用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相關工作,鼓勵洗滌行業朝無磷化調整和升級;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無磷洗滌用品生產工藝研究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動無磷洗滌用品等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推進企業無磷洗滌用品生產相關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工業企業含磷污水排放進行監管;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宣傳本通告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磷含量超過規定標準的洗滌用品的規定,督促旅游區、酒店等做好禁磷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禁磷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通告在洗滌用品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產品有質量問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公開處理情況。
七、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洗滌用品相關標準理化指標要求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附件
洗滌用品相關標準理化指標要求
總磷酸鹽含量以總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