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商務規字〔2025〕1號
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和《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粵辦函〔2022〕268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廣州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廣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對照責任分工,結合實際落實各項任務。執行中存在問題的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廣州市商務局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5年1月13日
廣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和《廣東省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行動方案(2022-2025)》(粵辦函〔2022〕268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廣州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商流通規發〔2023〕6號)和《廣東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粵商務規字〔2024〕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企業經營良好、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廣州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全市廣州老字號認定工作,會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稱相關部門),將符合本辦法基本條件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廣州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廣州老字號企業,建立廣州老字號名錄。
第四條 廣州老字號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廣州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廣州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50年(含)以上;
(二)具有廣州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廣州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廣州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廣州老字號名錄。
廣州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事宜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申報廣州老字號認定的企業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信用中國(廣州)網站出具的企業信用報告;
(九)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擇優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推薦企業進行評審,按照不超過全市推薦總量80%的比例提出擬認定的廣州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對擬認定的廣州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廣州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依照本辦法授予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廣州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標志,廣州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 使用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照廣州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局收到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公布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負責廣州老字號日常監測,建立預警提醒和約談機制,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廣州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提交相關信息的;
(三)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因違反《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六)廣州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的。
第十九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廣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區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廣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廣州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廣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將其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州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廣州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廣州老字號和廣州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2年對廣州老字號通過走訪、收集資料等形式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廣州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每年對廣州老字號進行抽查,特殊情況隨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決定的,應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廣州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廣州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相關程序認定的廣州老字號,由市商務局組織進行復核。本辦法實施前經相關程序認定的廣州老字號應當自市商務局發布復核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上報相關申報材料。復核通過的繼續列入廣州老字號名錄,逾期不上報和復核不通過的不再列入廣州老字號名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廣州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廣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務局對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市商務局認定的廣州老字號及廣州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廣州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廣州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所有,標識標準式樣另行公布。
第六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廣州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廣州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市商務局統一制作和頒發廣州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廣州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廣州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廣州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廣州老字號企業被暫停廣州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暫停其含有廣州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廣州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廣州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第十四條 被移出廣州老字號名錄并收回廣州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廣州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廣州老字號標識;廣州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市商務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五條 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不得擅自轉讓。廣州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后,廣州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廣州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市商務局備案。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