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
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工信服務函〔2023〕4號)等文件精神,現將《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貫徹〈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工作指引》予以印發,請在開展相關工作中遵照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9日
(聯系人:陳思寧,電話:83726619)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貫徹《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工作指引
1.總則
1.1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企業〔2022〕119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工信服務函〔2023〕4 號)等文件精神,促進廣州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集群化發展水平,培育更多國家級和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適用于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培育建設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1.3本指引所稱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定位在區級區劃范圍內,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主導產業聚焦、優勢特色突出、資源要素匯聚、協作網絡高效、治理服務完善,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
1.4集群促進工作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推進“產業第一,制造業立市”,圍繞廣州市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和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以增強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激發區域經濟活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關鍵環節配套能力為目標,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主導相結合,堅持培優企業與做強產業相結合,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相結合。
1.5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全市集群促進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統籌協調,推動出臺扶持政策,發布認定標準,開展認定、監督和考核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集群的培育工作,協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本地區集群開展申報受理、初審、推薦、監測和其它日常工作。
1.6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全市集群動態管理和跟蹤監測機制。在全市范圍內認定25個左右市級集群,已經獲得國家、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的自動認定為市級集群。
2.培育
2.1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重點圍繞以下方面開展集群培育工作:
2.1.1 提升集群主導產業優勢。精準定位集群主導產業,有針對性地固鏈強鏈補鏈延鏈,暢通集群協作網絡,增強專業化配套能力,發揮龍頭企業帶頭作用,促進大中小企業協同發展,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參與先進制造業集群的培育和建設。
2.1.2 激發集群創新活力。構建多層次集群創新平臺,集成和開放創新基礎設施和服務資源,推動集群與大型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創新合作機制,開展主導產業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共性技術產學研協同創新,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和標準研制。
2.1.3 推進集群數字化升級。加強集群新型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推動先進安全應急裝備應用,搭建資源共享和管理平臺,提升集群數字化管理水平。引導集群企業運用《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指南》及《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推廣智能制造裝備、標準和“小快輕準”數字化產品等系統解決方案,深化工業互聯網、工業軟件集成應用,結合“四化”平臺賦能專項行動,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融合先試先行,打造數產融合廣州模式,提高數字化轉型水平。
2.1.4 加快集群綠色低碳轉型。優化集群能源消費結構,推廣清潔能源應用,實施清潔生產,開展節能改造和綠色低碳技術改造,強化資源綜合利用與污染防治,完善綠色制造體系。
2.1.5 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支持集群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會等國內、國際展會,深化人才、技術、資本、資源等合作,以集群為單位參與國際合作機制和交流活動,建立貿易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2.1.6 提升集群品牌效應。強化質量品牌建設,培育集群集體商標、地理標志商標等區域品牌,支持制定和推廣使用區域品牌標準和規則,加強對集群區域品牌的宣傳推介,提升特色產業集群知名度和競爭優勢。
2.1.7 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強集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質量,強化服務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贏”的集群治理機制,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統籌規劃集群發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確發展目標和工作措施。
2.2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將集群發展納入本地區發展規劃和專項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庫,加大引導,加強服務,優化產業發展要素資源配置。
2.3 申報認定的集群所在區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集群的財政、金融、產業、創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實好各類惠企政策,加強對集群參與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在穗金融機構加大對集群的融資支持,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2.4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集群運營管理機構、龍頭企業、商協會、專業機構、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斷完善提升集群服務體系。
2.5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時總結集群在提升創新、服務、數字化、綠色化和國際化水平,以及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的經驗做法,開展集群典型實踐案例和優秀集群品牌宣傳。
3.認定
3.1 集群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并從市級集群中推薦申報省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
3.2 集群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3.2.1 統籌發展和安全。集群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3.2.2 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集群主導產業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的產業政策及廣州市“十四五”規劃,為所在區的支柱或者特色產業,發展水平位居細分領域廣州市前列,有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重點支持符合廣州市現代化產業體系的產業集群;占地面積不超過100平方公里,近三年年均產值在 30億元以上,中小企業產值占集群總產值高于60%,主導產業占集群總產值比例高于60%,產值年均增速高于5%。
3.2.3 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成效顯著。集群持續開展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擁有不少于1家主導產業的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者不少于10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和鏈主企業、單項冠軍企業。
3.2.4 具有較強協同創新能力。集群重視研發持續投入,近三年中小企業研發經費年均增長高于10%;統籌建立了多元創新平臺,與大型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創新合作緊密,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完善;積極參加主導產業的標準制修訂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導產業的關鍵核心技術,有效發明專利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每萬人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于15個。
3.2.5 集群布局科學,統籌規劃。集群設立有較強治理和服務能力的管委會等運營管理機構,建立或者引入優質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做到產業鏈供應鏈協作高效;數字化轉型效果明顯,工業互聯網平臺應用普及率不低于15%;具有較高綠色化發展水平,積極參與主導產業國際合作機制或交流活動;推動制定本聚群未來三年發展規劃,發展目標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針對性強、切實可行。
3.3 認定程序:
3.3.1 組織申報。申報認定的集群應在區級區劃范圍內,由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作為申報單位。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當年認定工作通知要求將申報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申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3.3.2 審核認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匯總申報材料,組織專家組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細化指標體系對審核材料進行專家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擬定集群名單在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公開發布廣州市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名單。
4.管理
4.1 集群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復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發展規劃目標完成情況,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4.2 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集群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目標進展、工作經驗、問題與改進措施等進行持續跟蹤,并組織集群于每年2月底前填報集群上一年度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4.3 已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認定:
4.3.1 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通過的;
4.3.2 發現虛假申報的;
4.3.3 未及時報送集群年度培育情況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監測監督工作的;
4.3.4 集群發生主導產業、空間范圍、運營管理機構變更等重大變動未及時更新報備的;
4.3.5 集群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網絡安全事件和數據安全事件,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信和其它重大問題的行為。
5.附則
5.1 本指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實施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及規定調整的,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5.2 本指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