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建華參加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
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建華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廣東代表團全體會議時表示,張德江委員長所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是一個主題鮮明、內涵豐富、文風樸實的報告。過去一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推進重點領域立法,提高立法質量,依法對若干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為相關領域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以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為重點,加強執法檢查和工作監督,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發揮主體作用,在對外交往、自身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發揮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
陳建華表示,《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地方人大兩大方面的職權,其首要職權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地方組織法》第八條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行使15項職權,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14項職權,其首要職權也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但是,就地方人大工作實踐來看,一般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歸納為地方立法、決定、監督、任免四大職權,在行權履職過程中,也主要按照立法、監督、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等這四個方面來謀劃和推進工作,在權力的行使、職責的履行和工作的安排上,沒有充分體現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首要職權。
因此,他建議首先需要從思想認識上加深對這一職權的理解,其次需要正確理解上下級人大之間的關系,然后需要在地方人大工作實踐中加以認真落實。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是需要緊密結合立法工作加以落實。地方立法工作重點應當放在加強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性立法上。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對上位法未明確規定或原則性規定的內容加以細化和補充。第二是需要緊密結合監督工作加以落實。在選擇和確定監督議題時,既要從推動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也要從相關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的角度來考慮。第三是需要緊密結合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加以落實。要圍繞憲法和地方組織法關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特別是要按照中央最近出臺的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同級人大報告的相關意見的要求,每年選擇和討論決定一些重大事項。
最后,他建議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要向上級人大常委會報送書面工作報告,自覺主動接受上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和指導。
(編輯:王濤;審發:梁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