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9月,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同意我區開展省“三舊”改造改革創新試點,圍繞實施高質量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發展等戰略要求,完善“三舊”改造政策機制,充分釋放“試點”紅利。為進一步規范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現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區城市更新局編制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具體解讀如下:
一、編制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城市更新工作,規范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行為,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8〕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5號)和《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穗埔府規〔2018〕16號)等相關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相關工作,作為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工作指引。
三、《指引》主要內容
(一)明確引入時間節點
《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選取合作企業須在項目實施方案完成批復后,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第二十五條引入合作企業時間節點提前到基礎數據經審核公布后。為加快舊村改造進程,本《指引》引入合作企業時間節點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制定。
(二)明確代理機構平臺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5號),為更好地便于農村集體公開選擇合作企業,本《指引》明確了廣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和我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為代理機構平臺,兩個平臺可由農村集體根據需要自行選擇其一。
(三)明確合作企業資格條件
合作企業資格條件的嚴格設定是為了選取有實力、有品牌、有信譽、可持續發展的合作企業。本《指引》規定合作企業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具備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以上(含二級)資質、實繳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企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并要求企業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銀行信用記錄良好,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另外,合作企業如果是企業聯合體,聯合體成員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且須由具備上述資格條件的主體企業在聯合體中占有不低于51%份額,其余聯合體成員條件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定其他要求。
(四)明確公開引入程序
為保障選擇合作企業工作有序規范,結合我區實際,《指引》明確了舊村改造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須經過農村集體申報、招商文件審核和表決、發布公告、企業報名、資格審核、表決確定合作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等程序;其中,主要材料招商文件須按程序通過屬地鎮(街)、區城市更新部門審核把關,并抄報區政府備案;另外,明確在完成企業報名后,成立資格審查小組(村、街鎮、更新局、專家等組成),對報名合作企業進行資格審核和確認。
(五)明確公開引入工作中兩次表決要求
《指引》中對公開引入合作企業過程中需進行兩次表決工作,分別為農村集體申報程序中對招商文件的表決以及在確定競得合作企業程序中對候選合作企業的表決,且要求表決相關過程應辦理公證手續。
招商文件由成員大會進行表決,確定競得合作企業由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進行表決。舊村改造是涉及廣大村民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項,為能集中反映村民對合作企業選擇意愿的大多數共識,為日后項目合作改造工作穩妥順利推進奠定基礎,本《指引》中明確了兩次表決工作均須取得到會人員80%或以上同意。
(六)明確選定合作企業后的要求
《指引》明確了確定合作競得企業后,須在30日內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其后90日內須與農村集體在我區注冊成立項目合資公司,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手續,以維護農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以及確保項目在我區入統產生應有經濟貢獻。
在競得合作企業完成項目復建安置區全部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并進行產權初始登記前,農村集體在項目合資公司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51%。原則上競得合作企業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形式向第三方轉讓項目合資公司股權。如確有需要,經農村集體表決同意后,按程序報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如違反,我區將禁止該競得合作企業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內參與一切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并沒收其繳納的保證金,重新引入該項目合作企業。
(七)對2016年1月1日前已簽訂合作協議項目處理規定
在《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及其配套文件(穗府辦〔2015〕56號)施行前(即2016年1月1日前),通過農村集體表決、公示、合作協議簽訂等程序已確定合作企業的自主改造舊村改造項目,如需調整為合作改造,可由農村集體完成改造模式調整的表決和公示后,按程序上報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后可將此前已簽訂合作協議的企業直接確定為競得合作企業。除上述情況外,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改造項目原則上不得轉讓已確認為改造實施主體的全資子公司股份,農村集體轉讓股份的,視為合作改造,應按照本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