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現代金融發展的戰略部署以及《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13號),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進集聚各類金融要素和金融資源,結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起草情況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于2019年出臺了《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13號),并印發了實施細則,后于2020年6月對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F為進一步優化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的實施效益,對實施細則進行二次修訂。此次修訂從2021年10月中旬啟動,于2022年4月7日正式印發。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主要從項目落戶補貼、經營貢獻補貼、高管人才補貼、發展壯大補貼、地方金融補貼、金融創新補貼、并購重組補貼、資本市場補貼、場地補貼、資金配套補貼等方面提出了53條措施,共計12章。
(一)第一章總則
明確實施細則適用范圍和金融機構的范圍等。
(二)第二章項目落戶補貼
對新注冊設立或廣州市以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等,按相應標準享受落戶補貼,最高5000萬元(含搬遷費用2000萬元)。
(三)第三章經營貢獻補貼
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等,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給予經營貢獻補貼。
(四)第四章高管人才補貼
金融高管人才和金融專業人才可按規定享受高管人才補貼。
?。ㄎ澹┑谖逭掳l展壯大補貼
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等增資擴股按新增實收資本享受最高1000萬元補貼。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新增實收資本享受最高200萬元補貼。
金融機構首次被評為世界500強,世界1000強或中國500強的,分別補貼2000萬元、1000萬元。金融機構(含控股子公司)獲得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補貼后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對應的發展壯大補貼,補貼前已獲得的本項補貼額度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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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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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先進機構給予補貼。
在本區注冊并經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考核通過的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支持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專業機構舉辦金融論壇等高水平活動,補貼金額不超過實際費用支出的50%,最高300萬元。
?。ò耍┑诎苏虏①徶亟M補貼
支持區內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做大做強,通過并購交易補貼、并購中介服務費用補貼、并購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企業積極進行產業鏈橫向、縱向整合,借助資本市場力量加速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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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章包括上市及再融資補貼、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及融資補貼、發行債券融資貼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金融招商補貼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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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或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給予場地補貼。
?。ㄊ唬┑谑徽沦Y金配套補貼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普惠金融、綠色金融、農村金融發展項目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補貼金額50%的資金配套補貼。
對獲得廣州市高層次金融人才支持項目相關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領軍人才、金融高級管理人才、金融高級專業人才、金融柔性引進人才,分別給予補貼金額50%的資金配套補貼。
對獲得廣州市金融業有關并購重組扶持政策補貼的金融機構或項目,給予補貼金額50%的資金配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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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申請本政策措施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有關申報規定、資金管理要求、分工要求、計算方法等。
明確了享受本措施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需滿足有關信用要求。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另外,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金融機構或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