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簡稱《內保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但其規定過于原則,實際操作困難,且缺少與《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融合銜接的內容和規定,2019年7月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部安全治安保衛工作的意見》(穗府辦規〔2019〕6號)印發施行,對《內保條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市在用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意見》(穗府辦規〔2019〕6號)(下稱《意見》),將于2024年7月3日到期。為此,市政府辦公廳按照《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制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意見》(下稱《續期意見》),對有效期屆滿的《意見》做簡易修改后重新發布。
二、文件制定依據
《內保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文件制定目的
(一)落實單位主體責任,提升單位內部安全防范水平
廣州市作為國家中心城市,是我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具有經濟發達、區域廣、人口流動性大、企事業和機關單位眾多的特點,維護社會穩定的形勢復雜且任務艱巨?!秲缺l例》規定,“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独m期意見》通過細化保衛力量配置比例、職責等要求,進一步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
?。ǘ┟鞔_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完善長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
當前各行業內單位的內部安全防范工作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和業主管部門依據《內保條例》《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進行監管,但其規定過于原則,實際操作困難?!独m期意見》強化和明確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的責任、檢查內容、檢查要求,使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督指導中有據可循,建立長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夯實單位內部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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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國民幸福生活的保障。針對廣州實際情況,以政府規范性文件指導單位內部安全工作的開展,提高公安機關、政府機關和單位的防范意識,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內部安全防范工作體系,對提高社會治安防范和維穩能力有著重要的意義。
四、文件主要內容
《續期意見》實體內容與《意見》保持一致?!独m期意見》共六部分25條,第一部分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要求,第二部分為政府的領導責任,第三部分為單位主體責任,第四部分是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第五部分是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責任,第六部分是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該文件自2024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024年7月4日至202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