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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租金計收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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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 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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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規字〔2024〕10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租金計收問題的通知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以及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并軌后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5月1日前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目前仍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的住戶,可以選擇按照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規定的標準或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繳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二、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住戶可以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參考公共租賃住房分檔計租原則,按照收入情況分檔繳交租金:

  (一)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人員,市總工會備案的廣州市工會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和烈士遺屬,以及原市、區兒童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孤兒年滿十八周歲處于社會安置過渡期內的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確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對象,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即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元計算)。

  (二)不屬于第(一)項范圍,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民政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的住戶,以及退役軍人、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住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元計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民政部門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且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限額的住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計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執行上述租金標準的住戶所簽訂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有效期為5年。合同有效期內,民政部門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后,如住戶租金標準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對應標準繳交剩余租期內租金。

  三、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住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6個月內騰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廉租住房),騰退期內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收取。逾期拒不騰退住房的,超出6個月騰退期外的租金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并可將其違規行為依法載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

  1.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5平方米的;

  2.家庭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

  3.家庭財產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財產準入限額3倍以上的。

  (二)符合住房困難標準(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且收入、財產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繼續租住原廉租住房,合同期為5年,并按以下標準計收租金:

  1.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元計收:

  (1)家庭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限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準入限額1.5倍的;

  (2)家庭財產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財產準入限額,且低于或等于財產準入限額1.5倍的。

  2.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5元計收:

  (1)家庭收入高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準入限額1.5倍,且低于或等于收入準入限額3倍的;

  (2)家庭財產高于公共租賃住房財產準入限額1.5倍,且低于或等于財產準入限額3倍的。

  住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同時符合本條第(二)項多種情形的,按照租金較高的標準執行。

  四、住戶應當參照戶籍家庭公共租賃住房政策關于期滿審查和續租申請的有關規定,于合同期滿3個月前按要求遞交相關材料進行核查,核查后如收入等發生變化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租金;如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調整租金或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限內,如所有家庭成員期滿審查時均已年滿60周歲的,可不再審核收入、財產,按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建規字〔2024〕5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實施前,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期已屆滿的住戶,應當在本通知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資料辦理期滿審查,并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至完成期滿審查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之日間的租金,按照住戶期滿審查核定的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及本通知明確的租金標準計收。

  本通知實施后,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仍在有效期內的住戶,選擇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繳交租金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標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繳交剩余租期內租金。

  六、按照本通知標準繳交租金的住戶,主申請人及其配偶(應為共同申請人)去世后,其他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3個月內如實申報,并按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戶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建規字〔202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住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交租金的;

  (二)按規定應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但未退回的。

  八、2013年5月1日前領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013年5月1日后租住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戶,可以在本通知實施后選擇參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繳交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并執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

  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原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申請、使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等,本通知未予明確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5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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