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24〕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應急委成員單位:
《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11日
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突發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現場指揮機構
2.3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
3.2 監測
3.3 預警
3.4 信息報告
3.5 先期處置
3.6 資源調動
3.7 應急響應
3.8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3.9 應急結束
4 后期處置
4.1 現場清理
4.2 善后處置
4.3 事件調查
4.4 總結評估
4.5 恢復重建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保障
5.2 應急資金保障
5.3 交通運輸保障
5.4 醫療衛生保障
5.5 通信保障
5.6 科技支撐
5.7 專家隊伍保障
5.8 后勤保障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管理
6.2 應急演練
6.3 宣傳與培訓
6.4 責任與獎懲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制定與解釋
7.3 預案實施
附件1 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架構圖
附件2 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架構圖
附件3 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及時處置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提高城市整體防護水平、抗風險能力及應急搶險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特編制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廣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及其他與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及綜合管廊項目因施工原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的危及人員安全或導致人員傷亡,或造成房屋建筑工程結構、相臨建筑物、構筑物破壞等災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依靠科學、依法規范;資源整合、信息共享;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1.5 突發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是指在建筑工程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事件。根據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Ⅰ級),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及以上重傷(中毒),或1億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
(2)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Ⅱ級),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
(3)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Ⅲ級),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
(4)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的領導下,指揮、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急指揮組織體系由總指揮、副總指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組成(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架構圖見附件1),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1.1 應急指揮部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市應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負責具體指揮本市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協調或督促指導區政府做好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開展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2.1.2 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
(1)總指揮。
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負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施統一指揮。
(2)副總指揮。
分別由市政府協助分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市政府協助分管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副秘書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主要負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各項工作,負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督促檢查事發相關企業責任制落實情況。
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各項工作,指導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建筑工程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監督突發事件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1.3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成員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相關處室、下屬事業單位和廣州建筑集團等單位的相關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相關工作;
(2)承擔組織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負責本市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承擔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新聞發布相關工作;
(6)組織制定(修訂)與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指導各區制定(修訂)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專項、部門應急預案;
(7)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8)負責本市應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9)負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等工作;
(10)承擔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1.4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統籌指導協調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協調供電部門對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所屬供電線路實施搶修和應急處置,依法對危害供電線路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3)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落實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工作,為開展搶險救援開辟綠色通道;參與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
(4)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規定,保障各業務主管部門與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常態管理相關的工作經費;根據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落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市財政應承擔的資金。
(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協助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善后涉及工傷保險相關工作。
(6)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配合提供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搶險救援涉及的國土規劃和地質災害數據及技術支持,配合參與突發事件搶險有關協調等工作。
(7)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災情上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與協調管理;負責組織建筑工程專家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參與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宣傳報道與新聞發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申報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常態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經費。
(8)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在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中,配合協調有關責任單位落實對施工紅線區域外管轄運營道路、橋梁等交通設施的恢復,保障交通基礎設施完好;負責協調受突發事件影響公交班線運營時間和線路的臨時調整;組織做好搶險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9)市水務局:負責協調有關供水、排水責任單位做好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造成城市供水、排水管線損壞搶險和應急處置工作。
(1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落實在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中受傷人員的救治與轉運工作。
(1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牽頭組織建筑工程突發事件調查處理,監督突發事件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2)市國資委:負責督促直接監管企業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及善后相關工作。
(13)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配合處置建筑工程涉城鎮燃氣安全突發事件,根據燃氣突發事件級別分類,達到市級應急響應的,組織協調指導各區政府和燃氣經營企業啟動燃氣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14)市總工會:參與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15)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預警信息并為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16)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引發的以火災為主的次生災害實施搶險救援;協助工程搶險救援隊伍執行被困及被埋壓人員的營救任務。
(17)廣州供電局:負責具體組織落實對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廣州供電局權屬范圍內供電線路的搶修和應急處置;具體落實為搶險現場提供電力應急保障。
(18)各區政府:負責設立或明確屬地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應由屬地區政府主責處置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當發生應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責處置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屬地區政府負責組織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的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完成其他相關工作任務;按照管轄權限、事權與支出責任相一致的原則,落實區級政府應承擔的工作經費和應急搶險資金。
(19)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負責加強對通信系統的維護,制定通信系統備用方案,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2.2 現場指揮機構
2.2.1 現場指揮部
根據處置較大及以上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需要,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先期現場處置,主要負責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組織有關單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力量,統籌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物資(包括應急裝備、設備等),決定依法實施應急征用,提請市政府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準確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現場指揮部由現場指揮長、若干副指揮長和若干工作組組長組成。現場指揮長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經其授權的負責人擔任,負責全面主持現場救援工作;副指揮長由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及屬地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執行現場指揮部決定、指令,協調各工作組做好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落實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架構圖見附件2)
2.2.2 工作組
根據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現場指揮部視情況設置若干工作組,根據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也可作相應調整。
2.2.2.1 綜合協調組
承擔現場指揮部辦公室職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各成員單位指派一名聯絡員參加。負責傳達現場指揮部領導決定,協調督促相關單位落實現場指揮部領導下達的指令。承擔外聯和現場指揮部內部綜合協調、督導檢查、現場會務、資料收集、信息報告等工作。
2.2.2.2 應急救援組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消防救援支隊、各專業搶險隊伍、市屬相關單位、事發相關企業等單位組成。在牽頭單位的組織指揮下,負責落實現場指揮部下達的救援任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2.2.3 公共基礎設施搶險組
由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廣州供電局等各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落實管轄范圍內的供排水、燃氣、綜合管廊、交通、電力等公共基礎設施搶修、保護。
2.2.2.4 監測預警組
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成員由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委網信辦、市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做好救援現場氣象、水文、交通、地質、網絡信息、環境或傳染病疫情等方面監測、排查和防護并及時發布預警等。
2.2.2.5 群眾工作組
由屬地區政府牽頭,成員由街道工委、群眾代表等單位或個人組成。主要負責指導、協助受影響人群的緊急轉移,做好被救群眾的安置過渡和基本生活保障,針對特殊人群開展心理支持和危機干預,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2.2.2.6 治安維護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屬地區政府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援現場及周邊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包括警戒線設置、人員控制、交通疏導等。
2.2.2.7 后勤保障組
由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成員由屬地區政府、事發相關企業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做好現場指揮部和有關救援人員食物、飲用水、個人防護等保障工作,承擔現場指揮部及工作組辦公設備的采購和布置,緊急征用所需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房屋等。
2.2.2.8 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公安局、屬地區政府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研究制定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新聞口徑、組織安排新聞發布、協調接待媒體采訪、掌握輿情動態、上報事件相關信息等工作。
2.2.2.9 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成員由市衛生健康委下屬單位、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120)、屬地區衛生健康部門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和轉運,提出有關部門協助醫療救援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2.2.2.10 交通運輸保障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現場及周邊交通疏導管控,開辟綠色通道,保障應急處置現場的生命線暢通,協助做好物資裝備、救援隊伍的快速調運等。
2.2.2.11 通訊保障組
由屬地區政府牽頭,成員由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分公司、事發相關企業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協調落實現場指揮部及救援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穩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統,組織技術力量確定失聯人員是否處于突發事件區域的范圍內。
2.2.2.12 能源保障組
由市國資委牽頭,成員由屬地區政府、廣州供電局、事發相關企業等單位組成。主要負責救援現場的電、油、氣等能源供應的統籌協調工作。
2.2.2.13 事件調查組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成員由市總工會、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單位組成。主要職責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責任調查等。
2.3 專家組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實際需要,聘請建筑工程相關專業專家組成專家組。主要職責是:
(1)在制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有關規定、預案、制度、方案中提供專家意見。
(2)為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搶險指揮調度等重大決策提供技術指導與建議。及時發現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3)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搶險救援方案、應急處置措施、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并提出相關建議。
(4)按照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與突發事件技術原因調查工作。
(5)開展應急相關業務培訓等。
3 運行機制
3.1 預防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進行評估分析,研判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早期識別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3.2 監測
(1)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各參建企業應當定期開展典型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案例研究,認真分析突發事件成因,緊密結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實際情況,找出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風險隱患產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和監測制度,落實各項預警監測措施。對發生概率高、突發事件后果影響大的各類安全風險,相關單位要安排足夠的力量,密切監測風險動態變化情況,隨時收集各類預警監測數據和信息,為有針對性地做好突發事件預防提供依據和參考。
(2)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提高輿情信息收集能力,建立多渠道全覆蓋信息收集網絡,加強新聞媒體、網絡輿情等信息監測分析,主動獲取突發事件和社會熱點信息,及時掌握、及時核實,并按要求報告。
3.3 預警
3.3.1 風險預警級別
依據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安全風險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態勢和緊迫性等因素,將預警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1)一級預警(紅色):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
(2)二級預警(橙色):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
(3)三級預警(黃色):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
(4)四級預警(藍色):存在突發事件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信息實行分級發布、報告和通報制度。當可以預警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級以上政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并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縣(區)政府通報。
(2)一級、二級預警信息,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發布;三級預警信息,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發布;四級預警信息,由屬地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區政府授權負責發布。
3.3.3 預警響應措施
當預警信息發布后,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各相關單位應按照本預案相應級別規定進行響應。
(1)四級預警措施。
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隨時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視情況組織所轄建筑工程對有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責任單位整改。各區政府組織所屬搶險力量,做好隨時應對突發事件的準備。各參建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做好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2)三級預警措施。
在四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加強值班帶班,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監測,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各區政府組織、督促所轄建筑工程進一步加強對風險隱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時可針對重大風險源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制定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各單位的溝通,督促指導屬地區政府開展預警響應工作。
(3)二級預警措施。
在三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相關負責人密切關注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發展情況的監測頻率,全力消除安全隱患。必要時,調整施工時段或停止施工作業,及時將施工人員撤至安全區域。各單位應急力量和搶險隊伍隨時待命,做好立即赴現場應急搶險的準備。屬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處于危險環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險。
(4)一級預警措施。
在二級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負責人主動了解情況。24小時監測重大危險源動態變化情況,發現超限數據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迅速將處于危險作業環境中的施工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根據情況可向全市或局部發布停止相關施工作業的通知。
3.3.4 預警調整與解除
發布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區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由預警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信息報告
(1)信息報告工作應貫穿于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處置、善后恢復和重建的全過程。
(2)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屬地區政府要立即上報。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在事發后15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告;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及其先期處置的相關情況,要在事發后1小時內書面報告;敏感信息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邊核實邊報告到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20-83301618)、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委總值班室(值班電話:020-83647111、13318837111)、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對口上級單位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指示批示,在第一時間做好貫徹落實的同時,要在8個小時內報告市委、市政府,并及時反饋后續處置情況。
(4)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和現場指揮人員等。
(5)當信息內容不清晰或不完整時,應盡快核實,并及時將準確信息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并立即將突發事件信息向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6)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臺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7)在搶險工作進行中,各參與搶險的單位應及時將搶險救援進展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續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5 先期處置
(1)發生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企業先期處置。在屬地區政府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前,相關企業負責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實施現場隔離措施。事發施工企業為企業先期處置的主責單位,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為先期處置搶險救援指揮的第一責任人。根據現場實際需要,企業先期處置可選擇采取以下措施:立即將危險環境中的施工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核實突發事件人員傷亡情況;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屬地區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準確信息,并隨時續報救援進展情況;根據搶險需要立即撥打120、119、110等電話號碼,通知相關單位到場救助;安排人員到現場周邊迎候趕往現場搶險救援的人員、車輛和設備;當突發事件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懸掛危險物等次生災害和隱患時,應及時安排專人對危險區域進行看護,并進行圍擋、隔離、封閉,確定搶險救援工作區域,同時安排人員進行交通疏導,維護現場及周邊秩序;調集所屬人員和技術力量,在確保絕對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響搶險救援的阻礙和不利因素,并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在不影響一線救援的情況下,適時開展突發事件原因調查等。根據實際需要,事發相關企業還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開展先期處置。
當屬地區政府或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到達現場后,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需要處理的問題及有關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應急權限劃分,移交突發事件處置協調指揮權,并配合做好后續搶險救援工作。
(2)發生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屬地區政府先期處置。屬地區政府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立即啟動區政府先期處置程序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需要,屬地區政府先期處置可選擇采取以下措施:在趕往突發事件現場的同時,與事發相關企業核實突發事件準確信息以及現場搶險救援相關情況,及時將信息上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救援需求及時協調相關資源到達現場參與搶險;到達現場后,立即了解突發事件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措施等,與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交接工作后,統籌協調各方資源繼續組織開展搶險救援;隨時向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續報搶險救援情況;為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提供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現場指揮部場所、搶險救援人員食宿準備、現場指揮部運行所需物資等。根據實際需要,屬地區政府還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開展先期處置。
當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屬地區政府應立即報告搶險救援進展情況,將突發事件處置協調指揮權進行移交,并配合做好后續搶險救援工作。
(3)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先期處置。在企業和屬地區政府先期處置的基礎上,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加強領導,加派力量,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國家、省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后,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6 資源調動
(1)當發生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屬地區政府應根據現場搶險救援需要,迅速調集相關方面人員、搶險隊伍、設備物資到達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當現場搶險救援需求超出本級政府的協調能力時,應及時報請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助支援。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現場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和相關資源到達現場參與搶險救援。
(2)當發生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現場搶險救援需要,迅速協調相關方面人員、搶險隊伍、設備物資到達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3)當搶險救援需求超出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協調能力時,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請求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或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提供支援。
(4)相關單位在接到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指令后,應立即組織協調搶險資源趕赴現場參與處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為搶險人員、設備和物資快速到達現場提供通行便利。
3.7 應急響應
3.7.1 響應分級與響應啟動
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Ⅰ級)、二級(Ⅱ級)、三級(Ⅲ級)、四級(Ⅳ級)。
(1)一級(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由市應急委第一主任決定啟動一級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二級(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二級應急響應,組織指揮協調開展前期處置,在省政府或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三級(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三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成員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人趕赴現場,或會同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導、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四級(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且突發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屬地區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突發事件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四級應急響應。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人或會同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指導開展搶險救援處置。
3.7.2 指揮協調
(1)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導屬地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部設立后,屬地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按照現場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屬地區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納入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屬地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機構應接受其業務指導,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參與現場救援的各類應急力量到達現場后,應及時與現場指揮部做好銜接,服從現場指揮部作出的決定,接受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救援進展情況。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參加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進行指揮。
3.7.3 處置措施
建筑工程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根據現場需要,現場指揮部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進行處置:
(1)交通疏導和管制。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導致市政道路無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及時對突發事件影響路段采取交通疏導措施,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預防次生事件發生。因搶險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確保搶險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對所占用道路進行交通疏導或管制。在實施搶險過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為赴現場參與搶險的車輛、設備快速到達事件現場,以及為醫療救護車輛開展事件受傷人員轉運提供通行便利。
(2)設置警戒區域及現場秩序維護。市公安局應根據現場搶險救援作業范圍,組織對現場及周邊設置警戒區域,對進入現場的人員實施控制,做好搶險現場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3)消除搶險救援阻礙。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導致火災、市政管線損壞等次生災害,阻礙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時,市消防救援支隊應立即組織實施滅火,各條受損管線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協調關閉危險源,為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創造條件。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障礙物阻礙搶險救援開展時,由屬地區政府或現場指揮部及時與產權單位協調會商,根據實際情況對影響搶險救援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障礙物實施拆除。搶險救援不利影響消除后,各單位加快推進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4)突發事件人員營救。承擔搶險任務的各單位根據現場實際發生突發事件情況,最大可能迅速調集汽車吊、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及人員、車輛迅速投入開展突擊搶救行動,調查現場情況,在確保搶險人員安全或者對危險土方、建筑、構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盡可能用最短時間和最為安全的方式,對事件人員開展營救。根據需要,可動用搜救犬、生命探測儀等手段輔助實施營救,各相關單位應為營救事件人員提供支持。在營救事件人員過程中,盡量避免對事件人員造成二次傷害。
(5)救護、轉運突發事件人員。醫療急救單位應及時對營救出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初步判定傷情、統計受傷人數,并及時轉運到醫院。根據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為轉運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風險源監測。根據突發事件性質、險情狀況和搶險需要,現場指揮部組織專業監測機構,對事件現場及受影響范圍的地形、建筑物、構筑物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提交現場指揮部專家組。
(7)專家會商。現場指揮部專家組針對搶險救援中出現的技術類問題或風險源監測到的不良數據,及時進行會商,形成專家意見,確定解決方案,并指導相關單位實施。
(8)相關資料調取。根據現場搶險救援需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協調提供突發事件工程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規劃、設計及工程勘察等資料數據;市地下管線管理機構統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供電局等單位協調,及時提供搶險救援范圍內的管線設施相關數據資料,確保搶險工作安全順利開展。
(9)人員轉移避險和臨時安置。當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對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造成影響時,屬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將危險建筑物內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避險,必要時對轉移避險人員實施臨時安置。
(10)搶修受損管線設施。因突發事件導致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管線設施損壞,在不影響搶險救援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各管線行政主管部門立即協調有關管線責任單位對損壞的管線進行搶修。因管線關停對周邊單位或居民生產生活造成影響且短時難以恢復的,供水、供電等部門應立即核實受影響范圍,制定臨時措施方案,為受影響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提供臨時供水、供電等。不能提供臨時供應的,供水、供電、燃氣等管線權屬單位應配合屬地政府向受影響范圍的單位和居民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
(11)公共交通運營調整。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造成地鐵、公交線路運行中斷且一時又無法恢復的,市交通運輸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廣州地鐵集團、廣州公交集團等運營單位實施運輸調整組織,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信息。
(12)家屬接待。屬地區政府牽頭,事發相關企業要做好事件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工作,主動為家屬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撫和思想工作。避免事件傷亡人員家屬干擾搶險工作正常開展。
(13)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隨時制定并實施相關措施。
3.7.4 響應升級
(1)因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已采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態發展,需由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多個部門、多個區增援參與應急處置的,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應急委。
(2)如果預計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將波及周邊區域,需協調周邊行政區域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的,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告市政府。
(3)當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的應急救援力量有效控制能力,需要上級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報請市政府,向省政府協調相關資源和力量參與處置。
3.7.5 社會動員
根據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和應對工作需要,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報請市政府或區政府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公民、具備應急救援資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力量,依法調用、征用相關資源,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緊急避險、自救互救、應急救援、疏散轉移、秩序維護、后勤保障、恢復重建等工作。
3.8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1)當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或搶險救援工作對社會正常運行造成影響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各類媒體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情況及相關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
(2)特別重大、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發生后,要快速反應,及時發布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應對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后,應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對信息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未經批準,參與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原因、傷亡數據、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4)市有關部門要配合新聞宣傳組做好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出現可能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新聞宣傳組應協調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新聞發布工作。
3.9 應急結束
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研判滿足響應結束條件,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一級、二級應急響應按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辦理應急結束,三級應急響應由現場指揮部經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總指揮批準應急結束,四級應急響應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措施,有序撤離應急力量和工作人員,并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4 后期處置
4.1 現場清理
應急處置結束后,屬地區政府要組織有關單位做好現場勘察、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和突發事件現場清理。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導致建筑物倒塌、氣體泄漏、水管爆裂、斷電漏電、環境污染等,要立即通知相關設施權屬單位到場處置。市衛生健康委要組織做好突發事件現場衛生防疫與疫情監控等工作。
4.2 善后處置
根據調查評估情況,受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影響屬地區政府應及時制定救助、救治、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心理干預和理賠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屬地保險監管機構應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4.3 事件調查
(1)特別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組織開展;重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配合調查組做好相關工作;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由屬地區政府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調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事件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單位概況、事件發生經過和事件救援情況、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件發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質、事件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件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礎上形成事件調查評估情況報告。
4.4 總結評估
當較大、一般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結束后,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屬地區政府要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分析查找問題,研究制定改進措施和事件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必要時,對本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
4.5 恢復重建
建筑工程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區政府應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制定扶持社會經濟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及時組織區有關部門開展恢復重建工作,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受損公共基礎設施及生態環境。
5 應急保障
5.1 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保障
(1)各施工企業應建立滿足處置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需要的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以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處置為主。當超出施工企業自身處置能力時,可請求屬地區政府給予支援。
(2)各區政府應建立滿足處置較大建筑工程突發事件需要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派所屬搶險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處置。當現場救援超出區政府處置能力時,可請求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支援。
(3)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依托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進一步強化市級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完善物資儲備。當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根據現場處置需求,及時調遣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當現場救援超出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處置能力時,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請求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或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提供支援。
(4)當搶險隊伍和物資保障能力不能滿足搶險需要時,各區政府和相關企業可采取合同履約或有償預約服務的方式,與市級專業搶險隊伍或設備物資供應單位建立合作關系,確保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時優先調用。
(5)建立搶險隊伍和物資共享機制。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權調派或臨時征用各區政府或相關企業搶險隊伍和物資,各單位應按照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落實到位。
5.2 應急資金保障
(1)應急救援資金由事發責任企業承擔。各施工企業應充分做好應急資金的儲備,為應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2)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常態管理所需的經費,由職能部門納入年度預算申報。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市、區財政按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撥付。
5.3 交通運輸保障
(1)根據現場救援需要,市公安局負責及時對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周邊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交通秩序維護,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2)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社會交通運輸工具。道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協調有關責任單位組織應急隊伍,盡快組織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5.4 醫療衛生保障
(1)根據現場救援需要,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協調醫護人員及醫療設備到場,為受傷人員提供相應的醫療衛生救護服務。
(2)各施工企業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類別,加強員工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最大限度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害和健康危害。
5.5 通信保障
屬地區政府組織中國電信廣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廣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廣州市公司、事發相關企業等單位,落實現場指揮部及救援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穩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統。
5.6 科技支撐
(1)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進一步拓展應急指揮平臺的使用功能,加快推進應用,以滿足各種復雜條件下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指揮處置需要。
(2)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區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包括隱患及危險源監測和預警數據、應急決策咨詢專家數據、搶險設備物資數量及分布信息數據、輔助決策知識庫和案例庫等,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準確可靠,為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支持。
5.7 專家隊伍保障
(1)各區政府應當建立建筑工程搶險救援專家隊伍。專家隊伍應由具有各類專業特長、現場搶險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為處置所轄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做好充分的技術力量儲備。當本地區技術力量不能滿足搶險救援需要時,可向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支援。
(2)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現有專家隊伍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專家隊伍運行和使用機制,定期充實更新,為處置不同類型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提供技術支持。當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所屬專家力量不能滿足搶險救援需要時,由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及時提請市政府向省政府請求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或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提供支援。
5.8 后勤保障
由屬地區政府統籌搶險工作期間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現場指揮部場所設置、通信聯絡保障、工作人員食宿等。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區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6.2 應急演練
(1)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原則上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檢驗預案,磨合指揮協調機制,熟練各單位間的協調配合,確保發生建筑工程突發事件后能快速有效處置。
(2)各區政府原則上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對演練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6.3 宣傳與培訓
(1)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互聯網、單位內部刊物等多種形式,對建筑業從業人員廣泛開展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普及突發事件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
(2)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織開展對本預案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預案相關單位人員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預案,提高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能力。
(3)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全面組織所轄建筑工程相關企業人員,開展對本預案及應急知識的培訓,豐富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業務知識,進一步增強預案相關單位人員預防和處置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的能力。
(4)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有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能力。并定期組織本單位管理人員和一線施工人員開展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
6.4 責任與獎懲
(1)對在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個人所在單位視情按程序申報表彰或獎勵。
(2)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特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依法依規處理;發現公職人員涉嫌存在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建筑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7.2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穗建質〔2020〕217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架構圖
2.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架構圖
3.廣州市建筑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4年4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