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一、《通告》實施的背景
(一)落實國家、省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要求,在已完成《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規〔2018〕6號)基礎上,劃定廣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的需要。隨著PM2.5治理取得顯著成效,廣州市大氣污染物減排空間進一步壓縮,PM2.5、PM10、二氧化氮等空氣質量指標進一步下降面臨巨大壓力,為鞏固和深化固定源氮氧化物、顆粒物治理成效,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制定本《通告》。
(三)鞏固和深化我市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的需要。通過強化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治理,全市淘汰65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保留的24臺燃煤機組鍋爐大氣污染物均已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本《通告》進一步鞏固燃煤機組治理成果,推進高污染燃料工業爐窯超低排放改造,預計年減排氮氧化物排放約600噸。
二、《通告》的適用范圍及高污染燃料類別
《通告》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
選擇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Ⅲ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管理類別。《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通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是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
二是在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強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在改用清潔能源前,應當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按照燃氣機組排放標準實施環境管理。
2.現有尚未服役期滿的煤電機組,且尚未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應當根據國家關于煤電機組等容量替代改造,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三改聯動”等政策要求,開展改造升級,提升煤電機組的能效水平。
3.現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爐窯及其他工業爐窯,應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潔能源或停用,經論證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暫無法改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現有的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單位或個人供應高污染燃料。
四是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鍋爐應當在集中供熱穩定后3個-月內停用。
五是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應為專用鍋爐,并配備高效除塵設施。
六是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相關行業、燃用設備、燃料等新排放標準的,從其新標準實施。
四、《通告》執行時間
《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通告》的主要特點
(一)執行性強。本《通告》延用《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環境管理的通告》(穗府規〔2018〕6號)劃定的高污染燃料范圍和管理類別,對現有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4臺機組鍋爐,強化日常管理,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具有可執行性。
(二)可行性強。據前期可行性調研分析我市現有的高污染燃料工業爐窯情況,本《通告》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實施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配套建設脫硫、脫硝和除塵等裝置或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廣東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協同減排)實施方案(2023-2025年)》水泥、玻璃等行業2025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針對現有的高污染燃料工業爐窯,提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具有可行性。
(三)實操性強。按照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體系要求,現有尚未服役期滿的煤電機組,根據國家關于煤電機組等容量替代改造,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三改聯動”等政策要求,開展煤電機組升級改造,進一步實現減煤目標,具有實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