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廢止背景
因《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部分內容所援引的上位法已被廢止,且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對調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近年來我市開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等新經驗新探索在規定中也均未體現,所以有必要對《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予以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二、廢止的必要性
《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于2014年10月30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實施以來,有效推動了我市行政調解活動的規范化,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對調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時,該規定部分內容所援引的《廣東省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廣州市林權爭議處理若干規定》等上位法已被廢止,且近年來我市開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設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等新經驗新探索在規定中均沒有體現。因此,該規定應當及時廢止。
該規定廢止后,我市行政調解工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廣東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同時,我市正在抓緊推進《廣州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立法工作,擬將《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中符合管理實際的內容以及實踐中的新要求新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通過更高層級的立法增強行政調解工作力度,推動建立“大調解”格局,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三、廢止的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的決定》經2024年3月29日市政府16屆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廣州市行政調解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