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于2024年1月13日經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屆5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管理規定》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規章制定背景
公共信用信息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支撐,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實現信用數據的廣泛歸集、安全共享和科學使用,是發揮信用機制作用的關鍵。原《管理規定》自2019年8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和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度文件陸續出臺,公共信用信息相關法規政策已發生調整變化,工作的重點已從數據歸集和管理逐漸轉變為信息的應用,為進一步提升我市社會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對原《管理規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二、立法指導思想和依據
《管理規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著力加強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查詢、開放和應用等工作,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效能。
《管理規定》的制定依據是《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規,并參考了國家、省有關文件的規定。
三、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規定》共30條,不再設置章節。在相關條款明確立法目的、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及信用信息管理基本規范的基礎上,主要創新情況如下:
(一)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應用場景。一是明確政務應用。要求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公共資源交易、政府采購、政府投資工程招投標、財政資金補助、日常監督管理、表彰獎勵、國家工作人員招錄等工作中應用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引導鼓勵社會應用。總結固化我市在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建設、公共信用信息數據產品與服務開發等方面的創新經驗,鼓勵市場主體在開展市場交易、企業管理、融資貸款、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三是推動公共信用信息跨區域、跨境互通應用,要求推進與國內其他城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產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等互認共享,并積極探索粵港澳大灣區涉企公共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二)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指引制度。一是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指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編制歸集指引,并明確信用主體類型、信息類別、數據項、公開屬性、共享屬性、公開期限等內容。二是完善重點人群職業信用檔案指引。規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管理職責建立重點人群職業信用檔案,并列舉了重點人群的范圍和職業信用檔案的內容。三是編制信用獎懲工作指引。提出本市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守信激勵措施和失信懲戒措施實施清單制管理,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工作指引,規范失信懲戒措施的實施。
(三)強化信用監管機制。一是明確告知承諾制與信用監管機制的聯動,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的規范范疇,以信用承諾助力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質增效。二是建立以市場主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為基礎的監管機制,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制定行業、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以及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的參考依據。三是鼓勵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自律管理中查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行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