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規范管理的文件精神,我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嚴格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推動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調整工作。
近幾年,隨著新業態興起和市民出行習慣的轉變,電動自行車已成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此次我市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調整,統籌考慮了市民出行需求和城市交通管理實際,并借鑒其他城市經驗,持續聽取民意,不斷優化限行路段和時段,目的是引導電動自行車成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作為公共交通的有效補充。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的調整方案,經過多次優化完善,最終形成“重要干道分時段限行”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穗府規〔2023〕4號)已正式發布,自2023年12月15日起正式實施。
二、文件制定依據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市禁止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向社會公告。
三、文件制定目的
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是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的末端使用環節里面的一項措施,目的是引導電動自行車成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作為公共交通的有效補充。
四、文件主要內容
文件主要是規定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工作日8時至9時30分、17時30分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天河東路、獵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駛。
(二)工作日8時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黃埔大道西(石牌東路以西)、東風東路、東風中路、東風西路(西場立交以東)行駛。
(三)舉辦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期間,每天8時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新港東路(會展東路至會展南一路段)、會展東路行駛。
(四)全天24小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以下道路通行:
1.內環路及其放射線;
2.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過江隧道;
3.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橋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該文件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