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5〕2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18日
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保障力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給予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作用,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套、間)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的租賃住房。
前款所稱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套、間)為主是指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套、間)占比應不低于行政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總量的70%。以上所稱“套、間”,包括設有臥室、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的套型居住空間。
第三條 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運營、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遵循政府統籌、市場運作、多方參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政策;負責編制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指導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管理、年度計劃編制,指導做好市本級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運營和監督等工作;協助指導、監督各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退役軍人、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依職責配合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對本轄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籌集、租賃和運營實施全過程監督。支持各區設立運營管理單位,承接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籌集、租賃和運營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配合區政府開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住房租賃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轄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租賃協會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房屋權屬歸政府所有,通過委托管理等方式,交市、區運營管理單位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并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指導運營管理單位配租的住房。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市場主體自行籌集、自主運營管理的提供保障支持的租賃住房。
第八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可以直接向個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單位定向整體出租,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條件的員工入住。
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以本企業員工或者同一產業園區內企業員工租住為主;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允許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員工出租,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
第九條 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實行誠信申報制度。信息申報的單位和個人對申報信息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可以申請租住1套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夫妻婚前有各自申請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婚后需按規定在90日內騰退1套。
第十一條 申請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申請時均未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且均未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
(二)申請人申請時在本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但屬于市、區引進人才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可優先面向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標桿企業、高等院校、市(區)認定的總部企業、市(區)認定的高端專業服務業重點企業、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的在職員工,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重點保障城市運行服務的人員出租。
第十三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租金,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
住房租金由運營管理單位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的租金參考價,結合具體項目的情況綜合評估確定,并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個人配租或者面向單位定向配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采取搖珠分配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線上或線下選房。
第十五條 面向個人的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配租程序如下:
(一)公告。運營管理單位制定配租方案,明確房源位置、房源規模、出租對象、租金標準、申請流程等事項,并同步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告。
(二)申請。申請人可以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提出申請承租,也可以直接在項目所在地向運營管理單位申請承租。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和誠信申報承諾書,并對提供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核實。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核實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原則上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公示。區住房保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五)異議復核。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出。區住房保障部門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出具異議復核意見。
(六)組織選房。運營管理單位按照配租方案確定的規則組織選房。
(七)合同簽訂。運營管理單位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選房,或者選房后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合同,均視為放棄選房。放棄選房累積達到三次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十六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單次合同期限不超過5年,合同期限屆滿后需要續租的,承租人在期限屆滿前3個月前向運營管理單位申請續租,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在合同期限內主動退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約定提前30日向運營管理單位提出退租申請,待承租人繳清房屋租金、運營管理單位查驗房屋后,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七條 面向單位定向出租的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采取由單位整體租賃的配租方式,由運營管理單位制定配租方案,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由運營管理單位遵循市場化的原則,按《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住房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開展租賃活動。
第十九條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由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或調整,并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上傳。
第二十條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市場主體自行對外出租,招租前可通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發布招租公告;市場主體應按規定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及時更新房屋出租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遵守住房租賃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租賃合同約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退出所承租的房屋:
(一)在本市取得自有產權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的,承租人應當在前述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退出。
(二)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承租人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之日起30日內退出。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騰退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承租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報材料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二)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五)擅自互換、出借、轉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六)擅自改建、擴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七)嚴重破壞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八)合同期滿拒不退出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四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高于配租方案確定租金標準出租的;
(二)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的;
(三)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
(四)將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五條 市場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將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
(二)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結合房屋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承租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組織抽查,每年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區內保障性租賃住房的5%。
第二十七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年限達到項目認定書的規定年限要求,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財政補助、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資金無需退還。
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年限未達到核發項目認定書的規定年限要求,不再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按照剩余年限與規定年限的比例,退還用做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享受的財政補助、稅費減免等政策優惠資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運營管理單位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區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其享受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政策,責令退回財政補助資金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情形之一的,由運營管理單位解除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情形的,由運營管理單位收回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其搬遷,并按照合同約定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的租金參考價的2倍收取占有使用費。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中,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情形之一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者賠償。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不作為等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的運營管理單位已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按照原租賃合同有關約定執行。在本辦法施行后,新簽訂租賃合同(含續簽)的,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直管公房項目,其申請條件、租金水平、出租程序等有特別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特別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類型: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