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2024年修訂版)》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等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需根據城市規模和用地變化情況適時調整。近年來,隨著廣州城市建設快速發展,用地情況和規劃發生了變化,為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的通知》(穗環〔2018〕151號,以下簡稱“舊版區劃”)亟待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等進行調整修訂。
二、修訂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技術規范》(GB/T 15190-201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政策文件,制定《廣州市聲環境功能區區劃(2024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本區劃”)。
三、區劃范圍
本區劃范圍為廣州市行政區,包括下轄的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等11個行政區。
四、主要內容及修訂情況
(一)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及噪聲限值要求。根據有關技術規范,本區劃明確了以下五種類型的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及對應執行的噪聲限值要求。
0類聲環境功能區: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為晝間50dB(A),夜間40dB(A)。
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為晝間55dB(A),夜間45dB(A)。
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為晝間60dB(A),夜間50dB(A)。
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噪聲限值為晝間65dB(A),夜間55dB(A)。
連片工業產業區塊、物流倉儲區總體上劃定為3類區,其中尚未開發建設的工業用地和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等為主的非工業用地,執行2類區標準。
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及出海航道(不屬于交通干線,參照交通干線進行聲環境管理)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兩種類型。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出海航道兩側區域,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停車場、車輛段以及公路客運站場、公交樞紐、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用地范圍內劃分為4a類區;鐵路干線、城際鐵路(地面段)兩側區域,鐵路干線和城際鐵路(地面段)的客運站場、機務段、編組站、停車場和車輛段等具有一定規模的交通服務區域用地范圍內劃分為4b類區。4a類噪聲限值為晝間70dB(A)、夜間55dB(A);4b類噪聲限值為晝間70dB(A)、夜間60dB(A)。
(二)修訂情況。本區劃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將陳禾洞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連片區域等劃為0類聲環境功能區;將白云山風景名勝區、大學城等區域劃為1類聲環境功能區;將以居住、商業、工業混雜為主的區域劃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將連片工業產業區塊、物流倉儲等區域劃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將交通干線及出海航道兩側一定距離范圍內區域,以及具有一定規模的配套交通服務區域劃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
本次區劃修訂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情況與舊版區劃總體一致,保持了較好的延續性。變化的部分主要是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規劃的用地性質變化情況進行修訂,使調整后的區劃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
五、實施時間
本區劃自2025年6月5日起實施。舊版區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