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辦對政府規范性文件《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如下:
一、《規定》修訂背景、依據及主要目標
廣州毗鄰港澳、華僑華人眾多、國際交往密切。為激勵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外國友好人士為廣州市改革開放事業作貢獻,廣州于1986年在全國率先正式舉辦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活動(以下簡稱授榮),是改革開放以后體現廣州經驗、廣州智慧的工作之一。至今,分17批共授予462位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對廣州改革開放進程中的引資、引技、引智工作作出重要貢獻。同時,廣州授榮相關立法工作也走在全國前列。1984年廣州市政府印發《廣州市華僑、港澳同胞投資優惠暫行辦法》,至2010年《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施行,廣州成為較早以地方性法規對授榮進行規范的城市。
由于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刪除地方人大常委會“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有關表述。2024年4月,經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市人大常委會發布第35號公告:決定廢止《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相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并制定相應文件予以規范。據此,經市政府同意,由市僑辦牽頭,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規定》。
制定實施《規定》,做好授榮工作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港澳臺和僑務工作機制”“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要求的具體舉措,是落實中央相關要求,加強新時代港澳臺僑和涉外有關工作的需要,也是發揮廣州新時代樞紐型僑都、國際交往中心等獨特優勢,凝聚更廣泛力量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助力建設中心型世界城市的需要。
《規定》擬定的制度和主要政策目標包括:明確授榮的目的;明確榮譽市民人選的條件;授榮人選產生的機制和流程;明確授榮工作的組織架構;舉辦授榮儀式的程序;完善聯系榮譽市民機制;明確榮譽市民享受的禮遇;榮譽市民退出機制以及榮譽市民工作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二、主要條文解讀
(一)榮譽市民人選推薦的方式有幾種?
有兩種。一是經本人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推薦。二是由本人自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
(二)推薦或自薦為榮譽市民人選的條件有那些?
榮譽市民人選的身份必須為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本人支持本市經濟發展,在投資、貿易、納稅,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為本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等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為發展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在促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流合作、融合發展,推動本市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促進本市與臺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促進本市對外交流與合作、拓展國際友好城市關系、推進共建“一帶一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廣州國際形象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享有較高社會聲譽,為本市引進資金、項目、高層次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有關人選通過推薦和審核相關程序后,可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三)應通過什么方式申報推薦榮譽市民?
廣州市授榮活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廣州市僑辦)于申報推薦工作開始時,在廣州日報、市委統戰部(市僑辦)門戶網站等平臺發布推薦或自薦為廣州市榮譽市民人選的公告(通知),明確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要求、咨詢電話等信息,為有意向推薦的組織和自薦的個人提供指引。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華僑、港澳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臺灣同胞的,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部門受理;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是外籍人士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
(四)廣州市榮譽市民評審工作包含哪些程序?
評審程序包括推薦(自薦)、受理、初審、征求意見、匯總意見、現場評審、確定建議名單、公示、報批、舉辦授榮儀式等環節,確保推薦(自薦)、審核、審批等公開、公平、公正。
(五)廣州市榮譽市民評審年限如何?是否舉辦授榮儀式?
授榮活動經報批后一般每5年開展一次,舉辦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大會,舉行授榮儀式,向榮譽市民頒發榮譽證書和證章。榮譽市民證書由市長簽署。
(六)榮譽市民享有哪些待遇?
榮譽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的禮遇包括:
應邀列席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州市委員會的會議;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享受貴賓禮遇;應邀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專題調研、決策咨詢等活動;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可經有關部門協調安排約見市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進出廣州有關客運口岸時,有關部門按規定協調查驗單位提供通關便利。
其他待遇還有: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榮譽市民的溝通和聯系,為榮譽市民在穗工作、生活等提供必要協助。定期向榮譽市民通報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聽取榮譽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宣傳榮譽市民事跡。
(七)榮譽市民是否終身榮譽?
榮譽市民為終身享有的榮譽,但榮譽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薦單位或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榮譽市民稱號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嚴重不相稱的行為的。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告。
三、篇章結構和主要內容說明
本規定共十七條,主要分為明確授榮的對象、授榮的組織架構、榮譽市民的授予及退出機制,榮譽市民享受的禮遇及實施日期等五個部分。
(一)關于授榮的對象。《規定》第一條,對授榮的對象限定為在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
(二)關于授榮的組織架構。《規定》第三條,在開展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期間,設立授榮活動籌備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涉及榮譽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項,組長由市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市僑務、外事、臺灣事務等相關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
(三)榮譽市民的授予及退出機制。
一是授榮的基本條件。《規定》第二條規定,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支持本市經濟發展,公益慈善事業,穗港澳經濟合作、融合發展,穗臺交流合作,對外交流合作、共建“一帶一路”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籍人士,經推薦和審核相關程序,可授予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
二是榮譽市民產生的程序。《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分別規定榮譽市民的推薦單位及受理單位。第六、七、八、九、十條規定榮譽市民推薦(自薦)、受理、審核和確定的相關程序。第十一條規定授榮活動舉辦的年限要求。第十四條規定榮譽市民活動的經費安排及規范使用要求。
三是榮譽市民退出的機制。《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榮譽市民稱號的各類情形及撤銷的程序。第十六條規定授榮工作的責任追究機制。
(四)關于榮譽市民相關待遇。第十二、十三條規定榮譽市民可在本市享受的應邀列席市人大、政協會議,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活動、決策咨詢活動,提出意見建議,通關便利等禮遇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聯系服務榮譽市民的工作責任。
(五)關于文件實施日期。《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有效期5年。
四、《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政策制定時效性強。《規定》的出臺實施,及時解決了《廣州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條例》廢止后本市榮譽市民政策斷檔、規范性文件缺位的問題,為貫徹中央有關政策,落實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積極做好授榮工作制度銜接,確保榮譽市民工作的可持續性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對社會各界的回應性強。港澳臺僑代表人士和外國友人高度關注廣州榮譽市民稱號授予工作,《規定》的制定回應了各界的關注和期盼,有利于發揮好該項工作團結凝聚港澳臺僑和外國友人的作用,有利于促進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同城市發展定位契合度高。與以往的授榮法規政策文件相比,在榮譽市民人選所作貢獻范圍的劃定上,既包含支持本市教科文衛體等方面所作出的貢獻,又新增了參與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共建“一帶一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的內容,更貼近當前城市發展需要,符合廣州作為國家重要的中心城市、粵港澳大灣區核心引擎、新時代樞紐型僑都的城市地位,與建設中心型世界城市目標愿景相符。
(四)政策落實的可行性強。《規定》在繼承以往授榮工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的需要,進一步發揮大統戰工作格局等優勢,健全授榮工作領導小組工作制度,建立榮譽市民約見市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制度等,規定的程序規范、可行,有助于加強統籌協調,提升榮譽市民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