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4〕24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現印發《廣州市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20日
廣州市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據《廣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4〕17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應、申請審核、配售、申購資格后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運營機構供應、銷售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組織各區開展申請受理、資格審核等工作,組織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
市政府設立或明確的市級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機構,負責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供應、銷售、運營管理等工作,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系統。
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請的資格審核、公示、異議處理及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轄區內家庭申請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供 應
第五條 建設運營機構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或銷售前建立項目意向登記庫,公布項目地址、戶型、預估價格、物業管理費用等信息并開展項目意向預登記。
第六條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委托專業機構測算項目銷售基準價,并制定項目配售方案,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建設運營機構提交的報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財務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合理利潤、相關稅費等材料;
(二)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估價報告;
(三)項目銷售基準價定價的綜合考慮因素說明(含住房保障政策、房地產市場情況以及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等情況分析);
(四)項目配售方案(含項目房源情況、配售計劃等內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項目銷售基準價(含項目配售方案)出具審核意見并報市政府審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經審定批復后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調整。因政策調整、成本變化、銷售情況等原因確需調整價格的,由建設運營機構提交調價申請,按程序報批。
第七條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取得銷售基準價批復后,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銷售申請并報送銷售方案。銷售方案應當在計劃開始銷售2個月前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建設運營機構確定的單套銷售價格應當以項目銷售基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20%。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應當與以項目銷售基準價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相等。
(二)擬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地址、房源供應量、戶型面積、交付時間、不動產權屬文件等。
(三)銷售具體安排。包括銷售宣傳、申購期限、選房認購、合同簽訂等安排。
(四)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同意銷售申請后,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發布銷售公告。銷售公告應當包含項目基本信息、銷售基準價、確定資格審核家庭數量的方式、申購配售程序及時間安排等內容。銷售公告發布5個工作日后,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開通網上申購,申購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參照《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省、市商品房銷售信息公示相關規定,自發布銷售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全部銷售完畢止,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事項。
建設運營機構發布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銷售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申請審核
第九條 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指定網站填寫申請信息并提交相關材料,或在規定時間內持有效身份證明及相應辦事指南所列材料前往戶籍或就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協助網上申請。主申請人對所申報的家庭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主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本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及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情況。
主申請人通過指定網站填寫申請信息時,系統自動讀取申請家庭在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數據。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無相關數據或申請家庭對讀取數據有異議的,主申請人需補充合法有效材料。
第十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房源數量的一定倍數確定資格審核家庭數量,申請家庭數量不超過資格審核數量的,全部申請家庭均可參加資格審核;申請家庭數量超過資格審核數量的,通過搖號方式確定參加資格審核家庭名單。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將參加資格審核家庭名單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公布參加資格審核家庭名單次日,系統自動受理參加資格審核家庭的申請。本市戶籍申請家庭,由主申請人戶籍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工作;非本市戶籍申請家庭,由主申請人就業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工作。具體審核程序如下:
(一)聯網審核
審核部門通過共享數據核實申報信息,無法核實情況的,根據主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承諾進行認定。審核內容及流程如下:
1.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1)主申請人是否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是否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是否持有廣州市人才綠卡主卡,是否持有《廣州市高層次人才證書》;
(2)主申請人申購前在本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時限及申購時基本養老保險是否處于在保狀態;
(3)主申請人是否全職在穗工作,即主申請人是否在本市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申購時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或是否提供本市用人單位出具的職工全職在穗工作情況說明。
2.區住房保障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1)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情況;
(2)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購前3年內在本市有無自有產權住房轉移記錄;
(3)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在本市享受購買房改房、解困房、單位內部集資建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限價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4)主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本市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或正在領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5)主申請人戶籍、婚姻狀況、學歷、學位等情況,通過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數據比對。
3.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告知申請家庭。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
在審核過程中需申請家庭補正補齊材料的,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匯總告知申請家庭,告知內容包括需補正補齊材料名稱、補正補齊材料時限、未按規定補正補齊材料的處置方式等。申請家庭應當自收到補正補齊材料告知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網上補正補齊資料。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補正補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購。
(二)審核結果公示
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完成后,將全部資格審核結果提交至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示,并將公示網站地址、查詢方式等信息告知申請家庭。公示內容包括主申請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脫敏公示)、申報家庭類型、資格審核結果等。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三)異議復核
申請家庭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在指定網站提交異議復核申請或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書面申請異議復核,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間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書面申請異議復核,并提交相關佐證材料。
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核職能分工進行調查核實,出具異議復核處理結果,并告知申請家庭或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十二條 經公示及異議復核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將最終資格審核結果提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將全部申請家庭資格審核結果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告,并將公告網站、查詢方式等信息告知申請家庭,公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
第四章 配 售
第十三條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建立選房順序搖號系統,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指導監督下,對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家庭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搖號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公證書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建設運營機構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布選房順序號搖號結果。
第十四條 建設運營機構在銷售現場及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事宜,并通過發放通知書等方式將詳細信息告知申請家庭。選房公告公布5個工作日后,建設運營機構組織選房認購,對選房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保存影像資料。
申請家庭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選房順序號到現場選房認購。申請家庭未按規定選房認購的,其選房順序號作廢,由其他家庭按選房順序號依次遞補。選房認購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建設運營機構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布選房認購結果。
第十五條 申請家庭現場選房認購后,應當按照選房公告相關規定和建設運營機構通知的時間、地點、方式,與建設運營機構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并支付購房款,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主申請人應當作為產權人,配偶可以作為共同產權人。
第五章 申購資格后續管理
第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自資格審核結果公告之日起獲得該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申請家庭未能購買該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購房資格失效。在后續房源推出時,申請家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在申請受理至選房認購前,申請家庭婚姻、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書面申報變化情況,根據審核結果選房認購;申請家庭不再符合申購條件的,應在指定網站主動辦理終止申購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家庭在選房認購后至簽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前,婚姻、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申報,按如下情形處理:
(一)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繼續完成已選定房屋的后續購房手續;
(二)已辦理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的家庭,主申請人可繼續完成已選定房屋的后續購房手續,原配偶不視為享受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賃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根據《廣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4〕1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騰退前述住房。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20個工作日內,將交付信息書面通知購房家庭承租的政策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單位,會同相關運營管理單位督促購房家庭在規定時間內退出前述住房,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信息和政策性租賃住房騰退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申購條件涉及對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繳交、自有產權住房等時間的計算,以銷售公告發布的上月最后一日為截止計算時點。
第二十一條 市本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受理及資格審核實行網上辦理,申請家庭可在網上查詢業務辦理情況。申請審核程序中對申請家庭的告知,是指通過網頁或移動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請家庭。
第二十二條 建設運營機構應當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指導下按規定將承購人的選房認購、買賣合同等材料,按“一戶一檔”的原則制作配售檔案,并向市房地產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二十三條 各區可參照本細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區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規定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