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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年內實施
●適用范圍: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不適用于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
●“民告官”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普通老百姓向政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并不少見,但政府部門“一把手”出庭應訴的例子卻很少。4日,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其中明確今后“民告官”的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也就是局長、副局長等需要出庭應訴,而局長出庭應訴第一案很可能今年下半年就會出現。
規范范疇不包括市長區長
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在昨日的發布會上解釋說,需要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究竟包括誰呢?根據最新通過的《暫行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吳明場說:“目前還沒有市領導出庭應訴,這個規定也不是對市政府領導,市、區兩級政府不在這個規范的范疇之內?!币簿褪钦f,這一《暫行規定》不適用于廣州市的市長、副市長等市領導,以及各區的區長、副區長等。
他同時表示,出庭應訴的正職、副職都可以,“因為現在法院安排開庭前需要比較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但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工作時間比較難以協調,很難保證主要負責人能夠出庭。為了協調矛盾,最后大家達成共識,這就是先推第一步,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的副職以及分管的負責人都可以,這是比較大的范圍,到底誰出庭,由行政機關一把手定,賦予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每年第一案負責人應出庭
那么,這些案件行政機構負責人都要出庭應訴嗎?并非如此。吳明場介紹說,鑒于各行政機關行政應訴案件的多樣性,無法統一具體標準,在參考各地做法的基礎上,《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中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四種情形:一是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二是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三是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四是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另外,為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與該單位全年行政應訴案件的數量掛鉤,《暫行規定》在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據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圍。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庭應訴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那么,《暫行規定》何時能夠實施呢?吳明場表示:“我們建議這個規定在今年落實?!?
●適用范圍: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不適用于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
●“民告官”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普通老百姓向政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并不少見,但政府部門“一把手”出庭應訴的例子卻很少。4日,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其中明確今后“民告官”的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也就是局長、副局長等需要出庭應訴,而局長出庭應訴第一案很可能今年下半年就會出現。
規范范疇不包括市長區長
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在昨日的發布會上解釋說,需要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究竟包括誰呢?根據最新通過的《暫行規定》,適用范圍包括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吳明場說:“目前還沒有市領導出庭應訴,這個規定也不是對市政府領導,市、區兩級政府不在這個規范的范疇之內?!币簿褪钦f,這一《暫行規定》不適用于廣州市的市長、副市長等市領導,以及各區的區長、副區長等。
他同時表示,出庭應訴的正職、副職都可以,“因為現在法院安排開庭前需要比較長時間的準備工作,但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工作時間比較難以協調,很難保證主要負責人能夠出庭。為了協調矛盾,最后大家達成共識,這就是先推第一步,主要負責人、主持工作的副職以及分管的負責人都可以,這是比較大的范圍,到底誰出庭,由行政機關一把手定,賦予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每年第一案負責人應出庭
那么,這些案件行政機構負責人都要出庭應訴嗎?并非如此。吳明場介紹說,鑒于各行政機關行政應訴案件的多樣性,無法統一具體標準,在參考各地做法的基礎上,《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中作出較為原則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四種情形:一是本年度發生的需開庭審理的第一件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二是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三是可能對該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執法行為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四是負責人出庭應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
另外,為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次數與該單位全年行政應訴案件的數量掛鉤,《暫行規定》在第六條第二款中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件以上的(含5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于2件;20件以上的(含20件),不得少于3件;100件以上的(含100件),不得少于4件”。
據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圍。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庭應訴的情況進行匯總,并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通報。
那么,《暫行規定》何時能夠實施呢?吳明場表示:“我們建議這個規定在今年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