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16屆88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歷史文化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修繕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監管辦法》針對廣州市123處歷史文化保護區域和828處歷史建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修繕管理,進一步完善修繕監管政策。
根據《監管辦法》,核心保護范圍內建(構)筑物的修繕監督管理工作將堅持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修繕、協調發展原則,保護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突出嶺南建筑文化特色。
為壓實保護責任人的保護責任,《監管辦法》進一步明確其在建(構)筑物修繕監管中的職責。其中,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保護責任人,將依法履行保護責任,按照保護規劃要求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一般建(構)筑物的修繕建議;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保護規劃的要求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修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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