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審議通過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的是最困難、最脆弱人群的基本生活權益。4月10日,16屆3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認定條件及程序、救助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工作內容。
根據《通知》,廣州市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及程序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實施,將廣州市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區民政部門在特困人員簽訂供養意愿書之日起1個月內,為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人員落實集中供養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且自愿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在簽訂供養意愿書時同步簽訂分散供養協議。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兩部分。其中,基本生活標準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區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類別,分為三個檔次,其中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護理(失能)特困人員的月人均照料護理標準分別按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2%、30%、60%確定。
《通知》強化了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政策的銜接,健全了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機制。《通知》明確規定,特困人員已進行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或具備多重殘疾類別等省規定可直接認定自理能力等級的情形時,以其最重等級認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原則上依托各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并按照廣東省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工作要求開展,確保同服務、同管理。同時,對人戶分離的特困人員,明確了其戶籍地與居住地民政部門在特困人員護理服務工作中的職責,進一步保障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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