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廣州市政府16屆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辦法》曾在2019年4月印發實施,對支持廣州工業用地提高利用效率與產業發展起到了較大促進作用。本次通過的《辦法》在保持政策總體方向和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對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完善。
2019年4月,《辦法》正式印發實施時,其中新增了一種工業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本次修訂后的《辦法》明確提出,鼓勵符合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的“鏈主”企業、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產業項目納入新型產業用地(M0)試點范疇。
為了完善產業用地配套設施,提高園區綜合運營水平,本次《辦法》將普通工業用地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筑面積的比例統一提高至15%,同時規定:同一土地使用權人位于同一工業產業區塊內,且位置相鄰的多宗國有工業用地,可以統一規劃布局、適度集中建設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
值得留意的是,修訂后的《辦法》規定,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本行政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選址位于廣州空港經濟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廣州空港經濟區工業產業區塊總面積的10%以內。此前《辦法》則要求,新型產業用地(M0)在工業產業區塊內選址的,用地面積控制在所屬工業產業區塊面積的10%以內。這意味著在選址范圍方面,新的《辦法》將工業產業區塊內10%的比例限制由按單個區塊計算調整為按各區產業區塊總面積計算,有利于新型產業用地項目進一步集聚發展,形成規模效應。
組織供應工業用地時,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要組織擬定包含產業門類、投產及達產時間、投資強度、投資總額、產出效率、總產值(含達產年產值)、稅收以及違約處置辦法等內容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本次《辦法》對此程序進行了補充規定,要求“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應當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等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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