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需獲核對對象授權
2月8日,15屆13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旨在規范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公平、公正實施。同時規定,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取得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含合法的電子授權)。
開展核對應向核對機構出具書面需求文件
《辦法》規定,市、區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轄區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本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事項需要以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作為參考的,可提請核對機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對。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授權,需對特定人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調查的,可提請核對機構開展核對。
《辦法》還對核對對象進行了明確,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資格,需進行資格審核、復審、動態管理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需要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申請人(特定人員)及其家庭成員。
業務部門提請核對機構開展核對的,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書面需求文件(含合法的電子文件),并提供核對資料。業務部門、核對機構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應取得核對對象的書面授權(含合法的電子授權)。
家庭財產指所有實物財產和金融資產的總和
《辦法》還明確了核對規則及內容。該《辦法》規定,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內容一般包括核對對象家庭的基本情況、收入、財產以及支出情況。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經營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家庭財產是指核對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所有實物財產和金融資產的總和。其中,實物財產包括:房屋、商鋪、車位等不動產;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大型工程機械;古董藝術品;其他有價值的實物財產。
上門核實應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
《辦法》規定,核對工作以信息化核對為主要方式。核對機構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開展信息共享,代為核對、查詢經濟狀況等情況。核對機構認為有需要的,也可以采取上門核實、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核對,以及聯合市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在該部門或單位的職責范圍內開展相關調查、取證工作。
核對機構進行上門核實、鄰里訪問以及聯合市有關部門或單位開展核對工作時,應當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員,并出示相關證件。核對工作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辦法》規定, 核對機構接受核對需求后,應在10個工作日完成核對,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業務部門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業務部門應當將核對結果告知核對對象。
《辦法》要求,核對機構應當建立核對工作誠信信息管理機制,將核對對象及相關單位在核對過程中的誠信信息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平臺。核對機構、業務部門等所有接觸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應按照工作需要的原則確定信息知曉范圍,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據悉,《辦法》實施后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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