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召開的15屆85次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人員任職時間,由3~6年統一改為5年;同時新增“關聯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成立的公司納入監管范圍。
廣州集體經濟組織數量眾多,達1.2萬個(其中,經濟聯社1299個,經濟社11014個)。集體資產體量大,達1957.84億元。村集體涉及260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村穩定的奠基石,是鄉村振興的壓艙石。
新增“關聯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
新修訂的《指導意見》主體內容與2014年文件保持一致,修訂主要體現在五大方面:
標題修改。“進一步規范管理”改為“加強管理”,通過5年的規范引導,廣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走向正軌,工作重心轉變為強化管理。
強調“堅持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經濟活動。
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人員任職時間,由3~6年統一改為5年。
嚴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的選任關,規定存在下列行為的人員不得擔任。如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相關規定受處分期間的;受到刑事處罰的;受治安拘留處罰期間或治安拘留處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等情形。
新增“關聯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根據中央精神,“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成立的公司納入監管范圍。
新增“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規范證照使用”。2017年《民法總則》,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業農村部賦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由各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社會信用代碼證。這項工作從2019年開始推廣實行,于2020年底前完成換證賦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