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修訂稿)》
校車安全牽動眾多家長的心,昨日上午召開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修訂稿)》,其中提出,原則上禁止校車跨區行駛、設立校車服務公司準入門檻、鼓勵公交企業成立校車公司提供專業化服務等辦法,以解決目前全市校車數量偏大、拼湊掛靠較多、缺乏專業化管理、安全隱患較大等問題。
鼓勵公交企業成立校車公司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中提出,原則上禁止校車跨區行駛。市府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原則上禁止校車跨區行駛,符合《義務教育法》的要求,也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立法意圖一致,能夠縮短校車行駛路程,降低安全風險,也是遏制當下一些學校以校車保障為噱頭,跨市跨區招生導致校車野蠻生長、安全壓力劇增的有力措施。”
未來,由區政府審批行駛線路在本區的校車使用許可,原則上不再新增跨區行駛線路。為保證政策平穩過渡,已審批的線路,保留至下一次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為止,在此之前可以按原審批規定線路行駛。
《實施辦法》借鑒國內部分城市校車管理先進經驗,設立校車服務公司準入門檻、鼓勵大型國有公交客運企業成立專門的校車服務公司。
《實施辦法》設置校車服務公司準入門檻。
一學年違規三次校車司機或被辭
《實施辦法》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不按時整改,或一年內使用的校車有3次/輛以上違法行為的民辦學校直接判定年檢不及格、減少招生名額20%、停止當年的民辦學校資助,對公辦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使用這些校車的學校、校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納入誠信記錄。
《實施辦法》將培訓、托管機構納入管理范圍。還提出建立市校車動態信息監管平臺。
對于校車駕駛員,一方面是加大對校車駕駛人違法違規的懲罰力度,比如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臺賬,及時匯總通報各有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通報情況,對一學年內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關于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達3次以上的,應當建議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校車駕駛人予以辭退或調離。另一方面,要求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人駕駛技能、服務水平。駕駛校車達到一定里程或工作時限的優秀校車駕駛員,可以享受廣州市積分入戶優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