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修訂)》通過審議
18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新獲多項城市規劃、土地劃撥和城市更新方面的重要審批、審定權限。
《試行辦法》存在不足之處
《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自2016年2月1日實施以來,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已依據該規章承接了市、區兩級政府及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權限,理順了土地、財政等多個方面的體制機制,有效推進了空港經濟區開發建設工作。
但隨著空港經濟區開發建設工作的深入,也發現了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分工問題欠缺規定;二是部分開發建設所急需的權限尚未賦予管委會,不能滿足空港經濟區開發建設的需要;三是部分已經委托管委會行使的權限經實踐后發現不適宜由管委會承接。
因此,市政府對《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可行使城市更新方面權限
在開發建設方面,新修訂的辦法賦予管委會行使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和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權。為強化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的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在管委會已行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權的基礎上,《辦法》增加規定,管委會受委托行使屬于市政府的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以及屬于市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權。
此外,管委會還將行使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城市更新方面的權限。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分布有大片村莊和零散的落后的工業區,隨著白云機場擴建和空港經濟區進一步開發,急需對舊村、舊廠等進行改造更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因此,《辦法》增加規定,管委會受委托行使屬于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的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審定權;以及屬于城市更新部門的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核權。
可自行頒發商品房預售證
與此同時,管委會也承擔廣州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企業法人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經過充分的分析研究,為處理好管委會與白云區、花都區政府的協同關系,共同有效推進安全生產工作,《辦法》增加規定,廣州空港經濟區重點開發區域內企業法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由管委會下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他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為提高管委會在工程建設領域的管理和服務效率,《辦法》增加規定,管委會行使市政府負責的非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批權限;區政府負責的住宅類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批權限;建設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備案、招標投標情況備案、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權限;水務部門負責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以及移動、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設施審批權限。
考慮到《環境保護法》《環境監察辦法》有關規定的要求,城市排污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宜由專門的環境監察機構行使,《辦法》規定管委會不再行使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