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舉行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人民政府廣州警備區關于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明確,對于2016年起從廣州市入伍的非廣州籍大專及以上學歷大學生,退役完成學業且一年內被廣州市用人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接收的,可辦理入戶廣州手續。
在完善優待安置政策方面,《意見》還明確,從廣州市入伍的非廣州籍大學應屆畢業生(含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不復學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后,參照廣州市征集地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同時,根據轄區內各高校所征兵員(從高校入伍的新生、在校生和應屆畢業生)人數,按照不低于1000元/人標準給予高校征兵工作經費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區征兵工作經費預算。
《意見》規定,各區人民政府要按上級文件要求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安置崗位。同時,還規定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軍人。
而在從嚴依法征兵方面,《意見》中明確,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市、區兵役機關要將有關情況通報街(鎮)及公安、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得錄用其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教育部門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升學手續。應征公民入伍后拒服兵役且經教育不改,被部隊作思想退兵或者除名的,由民政部門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停止發放優待金;由區兵役機關按照拒絕、逃避兵役的有關規定處以相當于所在區1名義務兵兩年優待金的罰款,維護兵役法規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