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針對征求意見時有公眾認為補償標準偏低的問題,《辦法》對“區位補償單價”進行調整,從被征地所在區域用地基準地價級別價的40%提高到50%,這意味著整個補償標準也會有所提高。
《辦法》規定,貨幣補償的計算標準為:被征收房屋重置單價×征收部門核定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區位補償單價×征收部門核定的土地補償面積。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4類情況的房屋,不予以補償,包括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違法建設房屋;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新房建成后應當超出的舊房;征地預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針對征地預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辦法》設置了關鍵的時間節點:2007年6月30日為時限,之前所建設的違法建筑,若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且符合相關規定,經村集體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對現狀房屋不超過280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按“拆一補一”復建安置。而對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辦法》按各區不同街(鎮)劃分,其中越秀區標準最高,達40萬元/畝;其次是天河區,按不同街道劃分了3級,分別為40萬元/畝、36萬元/畝和32萬元/畝;荔灣區被劃分為2級,分別為34.80萬元/畝和26萬元/畝;白云區20條街道被細分至5級,最高與最低差價16萬元/畝。
《辦法》還規定,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應當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異。同一征地項目的征地范圍跨越不同區域,按對應區域征地補償標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