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的市府常務會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其中規定,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公益性配套服務設施建成后要無償移交,而垃圾壓縮站、變電站等要先于或與住宅首期工程同時申請到規劃許可,若公共配套的施工進度達不到要求還將暫緩核發預售許可證,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移交的最高罰10萬元。
關于配套設施的投資建設模式,《規定》明確,將采用“政府投資+建設單位投資”模式并按照無償移交、成本價移交和無需移交三種方式完成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根據《規定》,全部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不含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完成80%前建設完成,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而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地塊建設總量的50%前建設完畢,并按照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其中,垃圾壓縮站、變電站、公共廁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等設施應當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與其同時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預售前先行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