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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000074825324/2019-00106 分類:
發布機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9-10-10
名稱: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
文號: 穗府〔2019〕11號 發布日期: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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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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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9〕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為核心,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監管體系;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重點,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建立適應城鄉融合發展要求的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化解制約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障礙,激發集體經濟活力。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廣州市轄內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89號)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鎮人民政府改制為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改制為居民委員會后,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意見。

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

(一)落實責任主體。各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指導、監督和服務,推動農村集體經濟改革發展。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選舉、改制、終止等事項及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

(二)完善體制機制保障。各區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優化相關職能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職責,逐步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綜合服務和監管平臺,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資產交易、“三資”監管、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調解),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信訪,指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

(三)加強制度建設。各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民主決策和公開公示、換屆選舉、組織架構和職責、股權管理、股權流轉、管理人員考核和報酬、重大事項審查存檔、財務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和辦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完善投資責任、固定資產登記和保管使用、資產占用責任、資產收益管理及考核、民主理財和審計監督、資產報告等資產管理制度。

四、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

(一)規范組織章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依法依規完善組織章程,體現堅持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地位。組織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成員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如有違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組織章程制定或修改,須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合法合規性初審后,方可提交成員大會表決,并在表決通過后10日內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二)規范組織架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架構包括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機構(社委會、理事會)、監事機構(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機構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如有違反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

1.成員大會。成員大會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年滿18周歲享有選舉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組成。凡涉及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成員大會由理事機構召集。

成員大會須由本組織具有選舉權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經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或者一戶一票的表決方式。特殊情況無法集中表決的,可以分組表決。

2.成員代表會議。成員代表會議由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和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會議中成員代表應當占成員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4/5以上。成員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成員代表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成員代表會議由理事機構召集。成員代表會議須由本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做決定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通過。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對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提出異議的,應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

1/5以上成員代表提議、監事機構提議的,理事機構應在收到提議30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會議,理事機構逾期不召集臨時成員代表會議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和幫助監事機構召集。

3.理事機構。理事機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執行和管理機構。理事機構由3至7人組成,組成人員須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良好的政治素質及相應的經營管理能力,符合地方黨委政府規定的候選條件。社長(理事長)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機構表決時須有4/5以上的理事機構成員參加,實行“一人一票制”,所做決定須經理事機構全體成員過半數的贊成票通過。理事機構的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4.監事機構。監事機構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監督機構,原則上由3至5人組成,設監事長(主任)1名。監事長(主任)主持監事機構工作。

監事機構按組織章程的規定召開會議,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理事機構成員和部分成員代表參加。監事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組織章程行使職權,不得超越權限范圍干擾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行使職權。監事機構表決時實行“一人一票制”,所作決定須經監事機構全體成員2/3以上的贊成票通過。監事機構會議記錄須完整準確,并由與會者簽名,存檔備查。

5.關聯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關聯經濟組織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成立的公司和分公司,或者實際控制(包含且不限于控股等形式)的經營主體。關聯經濟組織的公司章程須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組織章程對接,其管理辦法由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接受相關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防止關聯經濟組織弱化集體資產屬性,脫離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三)明確組織任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本意見印發前已換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從本屆任期屆滿后,開始執行上述規定。

(四)嚴格任職條件。各區、鎮街應加強對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人選的資格條件審查。同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成員與監事機構成員、財務人員之間不得交叉任職,不得存在近親屬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經濟社社長不得擔任經濟聯合社監事機構成員。

1.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1)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言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的;(2)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黨規相關規定受處分期間的;(3)受到刑事處罰的;(4)受治安拘留處罰期間或治安拘留處罰執行完畢不滿5年的;(5)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惡、涉邪教等問題的;(6)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已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免職。

2.下列人員不得參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2)正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第1點規定不得任職的各類人員。

3.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成員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暫停其職務:(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2)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4.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成員與成員代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終止:(1)喪失本組織成員資格的;(2)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3)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4)本人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經同意的;(5)其他因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組織章程規定而應當停職的。

(五)規范換屆選舉。各區負責農業農村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換屆選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和成員代表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要依法進行換屆選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和成員代表。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并經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后方可實施。

理事機構和監事機構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或因辭職、罷免等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由理事機構公告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成員任期內缺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督促、指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補選。

(六)規范證照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信用代碼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據此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各區負責農業農村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登記證的印制、發放、管理,確保登記證的規范使用。加強對登記證使用情況的監管,對于偽造、變造登記證或者違法制售、使用偽造、變造登記證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啟用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繼續有效。

五、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

(一)明確界定成員。成員資格界定應遵循“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本區實際,出臺成員資格界定的指導意見。

(二)加強成員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成員名冊,并經公示15日后無異議、或者異議經成員代表會議審議表決不成立的,報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本轄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登記備案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依據本組織章程確認的成員發放成員資格證書,完成股份制改革的發放股權證,作為成員的身份或股權證明。

(三)建立公示制度。成員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公告5個工作日,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公示5個工作日,并形成書面記錄妥善存檔;重大事項或主要經營活動的合同,應在未正式決定、簽訂之前將主要事項公示5個工作日。

(四)嚴格責任追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未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授權,做出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按照“三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追責。

六、加強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一)加強經營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對農村集體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代表全體成員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和民主、公開、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資產管理和經營,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提交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農村集體資產實行對外承包、租賃經營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更多的財產交易方式選擇,優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按規定公布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收支以及投資、參股企業的經營狀況等情況,接受監事機構和本組織成員的查詢、監督。

(二)規范財務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流程。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財務事項,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名(蓋章),實物性開支須有驗收人簽名,按照規定審批權限審批同意后(簽名或蓋章),交監事機構集體審核同意(簽名),由財務人員審核記賬。監事機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審核的,視為經審核同意。經審核有重大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實行經常性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的方式,重點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使用、干部的任期和離任等進行審計。完善農村財務監管平臺建設,不斷提升農村財務監管水平。

(三)加強合同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出租、發包、投資、轉讓、建設等經營活動的,必須簽訂合同,合同簽訂須依法、規范、有效。重大經營合同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和公示,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通過后方可簽訂,簽訂后的合同須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

(四)加強印章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印章,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存檔制度。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社長(法人代表)不得保管本組織印章。

(五)健全“三資”臺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登記臺賬和審核存檔制度,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臺賬,定期盤點,及時登記,做到賬實相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清產核資,重點解決資產資源權屬爭議、債權債務糾紛、呆賬壞賬處置和歷史遺留問題等。清產核資的結果須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5個工作日以上,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六)嚴格資產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改制的,按原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全部資產中所占的份額,將集體資產轉入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平調、私分或非法改變其集體資產權屬性質。資產處置方案須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本意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若干意見》(穗府〔2014〕34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9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