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20〕1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9日
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國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產業發展環境,規范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由市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產業發展,扶持企業做大做優做強,建設高端高質高新產業體系的資金。
第三條 發展資金由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局牽頭統籌,分為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的總部經濟發展分項、新興產業發展分項,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分項,市科技局負責的科技創新發展(企業產業化資金)分項,市商務局負責的商務發展分項,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的金融業發展分項,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的文化產業發展分項和旅游業發展分項,市體育局負責的體育產業發展分項,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的知識產權發展分項,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的現代物流發展分項,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的產業人才發展分項等。
第四條 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法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市政府依法決定和分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支持對象。
第五條 發展資金使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普惠原則,按照產業發展規劃,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示范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鼓勵創新,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六條 原則上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的發展資金不超過一項,同一性質的發展資金集中歸口一個部門管理。
各分項資金支持的行業或領域應避免交叉,避免資金扶持對象領域重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商務局負責控制財政資金規模,促進財政資金整合,協調解決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需統籌協調事項。
各業務主管部門作為管理發展資金的責任主體,負責編制發展資金年度工作計劃,組織發展資金評審;會同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申報、報批及發展資金預決算編制、預算執行、預決算信息公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實施績效管理,開展具體項目績效評價。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發展資金的保障,按規定將發展資金納入預算,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履行預算績效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發展資金預算管理及執行情況開展審計監督,提出工作建議;依法制止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申報資金項目,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以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合規使用項目資金,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按規定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報送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資金支持條件
第十一條 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領域:
(一)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圍繞我市國際創新樞紐和國家創新中心城市建設,著力培育高技術企業開放創新、加快發展,形成一大批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新產業、新載體,做大做強若干產業創新鏈,助推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支持創新創業。營造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金融資本和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銀行信貸、金融機構、創業投資企業支持和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支持產業集群發展。支持優勢產業做大做強,重點扶持對廣州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動經濟新增長點的項目,培育、壯大和吸引一批大型骨干企業和成長性創新性強的企業,完善我市總部經濟體系,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企業集群。
(四)支持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圍繞《廣州制造2025戰略規劃》中的十大重點領域,重點扶持“IAB”(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軌道交通等產業發展,推動創建“中國制造2025”試點示范城市。
(五)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六)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落實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大力推進信息化與工業化深度融合,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推動先進制造業創新發展,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有效提升產業載體的承載效能和專業化產業集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支持軍民融合發展,提升產業國際化水平。
(七)支持重點企業高層次人才領域。對招商引資重點企業,視推薦人才獲得的社會榮譽獎勵、取得的關鍵性技術成果、對廣州經濟社會的貢獻等情況進行獎勵,吸引人才落戶廣州。
(八)支持金融、文化、體育、知識產權、現代物流發展等產業領域的企業和項目。
第十二條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補助、貼息、獎勵、后補助、股權投資、引導基金、風險補償等形式。
第十三條 申請支持需具備的條件、提交資料和受理時間等以分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申報指南等為準。分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申報指南應保持相對穩定。
產業資金扶持對象、獎勵補貼標準等指標設置應明確、具體,切實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第十四條 發展資金應起到帶頭引領的作用,項目投資資金應當以企業資金為主。對建設投資類補助項目財政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第十五條 申報項目相關要求:
(一)同一企業、母子公司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項重復申請。
(二)給予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的支持,原則上累計不超過3年。財政資金采用股權方式支持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給予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的財政扶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
(四)屬于競爭性分配的財政資金,原則上同一年度對同一單位最多扶持2項,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申報。
(五)企業以各種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年度對我市地方經濟貢獻,新引進或新設立的市重點發展和培育產業企業以及科技創新發展分項資金除外。
第十六條 對于市委、市政府決定支持的部分重大招商項目、重點企業(項目),可由市、區通過“一企一策”的方式安排發展資金扶持。其中涉及市財政資金部分,由項目跟進單位提出資金需求,會市財政局等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七條 發展資金項目支出實行項目庫動態管理。原則上項目庫實行3年滾動管理,項目實行整體申報,分年安排。納入年度預算編制的發展資金項目必須從項目庫中提取。
項目可以隨時入庫,企業申報項目應由業務主管部門通過查重系統審查無重復后,納入項目庫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在申報階段應通過項目查重系統審查,業務主管部門在專家評審程序結束后再利用查重系統進行復核,確認查重報告,查重報告作為項目入庫依據。
第十九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的規定和年度績效目標,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委(局)務會議審議、項目公示等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發展資金預算。按照輕重緩急、好中選優原則,根據項目庫的項目儲備情況,提出發展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明確具體項目和使用單位,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提交市財政局。
對于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單位和明細內容的部門預算資金,予以回收統籌。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明確的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按規定審核發展資金項目預算和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報市人大審議,并在市人大審議后20日內批復預算。
第五章 預算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展資金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下達,應嚴格執行。各分項產業領域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分別牽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局,在各分項資金支持范圍內,根據年度預算計劃及重點支持領域等,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指南應當明確發展資金申報對象和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方式、申報程序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三條 發展資金支持需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項目單位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資金使用情況簽訂承諾函。
各業務主管部門要對項目單位的申報材料盡責審核把關。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下達到各業務主管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五條 市對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市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到區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在60日內下達到區財政。
區財政局收到資金后,應當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六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跟蹤發展資金相應分項項目支出進展情況,并及時按規定將執行不理想的項目報市財政局進行調整或回收統籌相關資金。
各業務主管部門、各資金使用單位發展資金項目支出的結余資金以及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由市財政收回統籌安排。
結轉未超過兩年但兩年未動用的資金、項目已完成或終止而形成的剩余資金,以及結轉資金中無需繼續安排使用的部分資金,可按原渠道由財政部門收回統籌安排。
上級另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市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區的資金,符合上述資金未使用情況的,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條 發展資金預算執行低于序時進度的,市財政局可根據情況調減預算并收回統籌安排使用。對當年1—10月實際支出低于80%的項目,原則上下一年度預算按當年預算額的90%安排;實際支出低于50%的原則上按當年預算額的60%安排。壓減資金由財政統籌用于產業發展以及重大招商引資等領域。
第二十八條 發展資金預算一經批復,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確需調劑的,按照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九條 發展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對發展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檢查中發現扶持項目由于主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使用資金的,企業應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條 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發展資金績效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并對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財政部門應履行績效管理職責。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業務主管部門下一步安排發展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有權對發展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監察、財政、審計部門必須認真處理相關投訴。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申報、實施項目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造成損失,以及不按規定專款專用,截留、挪用的,由業務主管部門取消或收回資金,并向市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申報單位在申報過程中的上述失信行為將錄入企業單位信用檔案,并同步報送至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在“信用廣州”網統一對社會公示,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
第三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并按照規定收回已撥付資金。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五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發展資金相關信息均應按照推進財政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各業務主管部門為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
第三十七條 發展資金屬于專項資金的,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在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公開如下信息:
(一)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二)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三)項目資金申報情況、分配程序、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等信息;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0年8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