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19〕7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輛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廣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輛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殘聯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7月14日
廣州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加強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根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推行統一車型制度,性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有關法規規章要求。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建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綜合管理和服務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進行專利行政保護,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市殘聯為殘疾人提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駕駛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購與登記
第四條 市殘聯、市衛生健康委聯合公告全市具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員體檢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員體檢醫生培訓、技術指導等相應業務。
第五條 殘疾人申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向戶籍所在街(鎮)殘聯提出申請,經公告醫院殘疾復評和體檢合格,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后,依次報區、市殘聯核實。
第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員體檢標準如下:
(一)下肢殘疾人應當符合下列殘疾體征之一:
1.單、雙下肢或單、雙足截肢;
2.單側或雙側股骨頭置換、壞死;
3.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4.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5.小兒麻痹后遺癥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雙腿變形,肌肉萎縮明顯;
6.下肢癱瘓(單腿或雙腿);
7.雙下肢不等長、相差5厘米以上;
8.單側髖關節、單側膝關節、單側踝關節僵直;
9.脊柱后突或側彎、侏儒、坐骨神經病變、糖尿病、血管栓塞、外傷骨折等合并下肢變形,致一下肢中度功能障礙或兩下肢輕度功能障礙,造成永久性下肢行走困難。
(二)下肢殘疾人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上肢:雙手拇指及其他三指以上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雙側肩關節水平內收均達到130°,雙手抓握力均達到10公斤以上;
2.視力: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單眼視力障礙,優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且水平視野達到150°;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或佩戴助聽設備能夠正確辨別;
5.軀干、頸部:二者活動度之和,左/右旋轉減少不小于45°;
6.坐位平衡:應達到坐位平衡三級分法的三級水平,或在一定輔助器具幫扶下達到三級水平;
7.3年內無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超過3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已被證明戒除;
8.無合并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癥、眩暈、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智力低下、影響上肢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
第七條 市殘聯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培訓大綱和教材,做好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八條 對經市殘聯核實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請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登記業務,符合規定的發放號牌、行駛證。
第三章 統一車型
第九條 本市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為下肢殘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輪車輛,車輛采用帶棚設計,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
(二)動力排量70毫升;
(三)《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四階段)》(GB14622—2016)和《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四階段)》(GB18176—2016)規定的排放標準;
(四)安裝定位系統,具備遠程服務功能;
(五)《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市統一車型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具有外觀專利。市殘聯在組織公開招標時應在標書中明確外觀專利權的轉讓。市殘聯作為外觀專利權的受讓人,對生產、銷售過程中發現的侵權行為,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專利維權。
第四章 置換與更新
第十一條 新增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符合本市統一車型規定。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自然報廢辦法進行淘汰。鼓勵殘疾人自行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輪椅車。
第十二條 新增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購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生活困難且符合相關社會救助條件的,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更新和號牌管理等工作需要,對已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號牌。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交驗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提交身份證明、行駛證等證件、資料,交回原號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換發新的號牌和行駛證,收回原號牌和行駛證。在規定時限內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未辦理更換新號牌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四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更新、更換號牌的,車輛所有人身體體檢標準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五章 保險與補貼
第十五條 鼓勵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更新和檢驗時一并購買,保險周期為2年。
第三者責任保險保費由政府資助80%,車輛所有人承擔20%;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由政府資助20%,車輛所有人承擔80%。
第十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相關保險由市殘聯組織公開招標、統一采購,保費的政府資助款由市財政承擔。
第十七條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協助中標保險公司做好投保有關服務。
第六章 回收與報廢
第十八條 在實施已注冊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置換車輛或更新號牌時,如車輛所有人放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作為出行方式,市殘聯可對原款車輛采用折價辦法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車輛所有人或其直系親屬可向街(鎮)、區、市殘聯提出報廢補償申請,經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查驗車架號、發動機號一致后,交付市內具備資質的金屬回收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將報廢車輛行駛證、號牌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死亡的;
(二)車輛所有人年滿70周歲的;
(三)車輛所有人殘疾程度加重或減輕,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
(四)因被盜竊、搶劫、搶奪等原因而注銷號牌后經公安機關破案發還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報廢的。
報廢補償按補償基數和使用年份進行核計,公式為:報廢補償=補償基數-補償基數×10%×使用年份。補償基數為購車發票價格的80%,遺失購車發票的以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登記價格為準;使用年份不足半年(含半年)的按0.5年計算,半年至一年的按1年計算,超過10年(含10年)的均統一按補償基數5%計算。報廢補償所需資金按市對區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分擔比例,由市區兩級財政分擔,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各級殘聯應當及時掌握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身體狀況變化情況。發現不符合申領牌證條件等情形的,應當引導其及時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回號牌、行駛證,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應當注銷并收回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經催告仍未能收回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作廢。號牌、行駛證被公告作廢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公告作廢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號牌、行駛證已注銷或公告作廢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存在違法情形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更新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證件、號牌數據,完善注冊登記系統。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應建立健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定位系統,加強和優化日常服務,并保證定位等數據信息不被用作非法用途,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兩年檢驗1次。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十四條 文化、體育、娛樂、交通、購物、飲食、醫院等各類公共場所的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停車位。
前款規定的停車場屬于政府舉辦的,應當減半收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職能部門扣留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扣留期間,被扣車輛所有人需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區、市殘聯接受法規學習和教育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肢殘人協會在市、區殘聯的指導下,積極聯系廣大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殘疾人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遵守法律、法規,配合、促進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各項工作開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駕駛懸掛公告作廢號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依法按未按照規定安裝號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申購、置換和更新號牌業務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對申購、置換、更新號牌機關的不予批準或者對答復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9年7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