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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120160026
  • 文  號: 穗府辦規〔2016〕9號
  • 實施日期: 2016年07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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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辦規〔2016〕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18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范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與使用,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規定的條件通過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以解決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來穗務工人員等其他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另行制定相關辦法。

第三條 本市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適度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統籌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對涉及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監督。

各區政府負責統籌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具體實施工作,進一步完善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制、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擬訂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下稱市住房保障部門)是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具體實施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住房租賃補貼計發、房屋分配、房屋使用后續監管等工作,指導各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查核實其住房困難狀況;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公安、稅務、金融、監察、審計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籌集、住房困難狀況審查核實、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續監管以及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保障資格復核、資格期滿審查等相關工作,并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門做好查處騙取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違規行為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受理、資格初審等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部門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含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管以及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等方式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或結合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按需配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比例原則上應在年度全市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年度城市更新改造實施計劃中確定。具體可按照國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調整。

國土規劃部門應在建設項目用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總建筑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建設時序、配建方式、交樓時間及方式、產權管理、物業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集中建設,與所在項目的商品住宅統一規劃,同步建設、配套和交付,配建房源所在位置及戶型應取得建設項目用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接收方的意見。建成后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無償移交市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應向全市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供應。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保盡保、實報實銷。依法收回的閑置用地,應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的經營性設施,按本市相關規定征收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近期建設實施規劃(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充分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周邊配套,鼓勵公共租賃住房與周邊配套市政公用設施整體立項、同步實施。

第十四條 對于獨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需符合國家對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在控制建筑密度,保證日照、通風、消防和綠地率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審批有關容積率規定的上限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積的11%,其中,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應按不大于住宅建筑面積的5%進行設置。

第十五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市重點項目管理,并按市重點建設項目報批綠色通道規定辦理審批事項。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嚴格按國家、省、市有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范和建設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工程質量應達到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工程項目實行分戶驗收制度和質量終身負責制。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住宅部分應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上注明權利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備注“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抵押、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配套經營性設施可以獨立登記,可以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三)每年從土地出讓凈收益提取不低于13%的資金;

(四)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五)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收入;

(六)單位住房基金增值收益;

(七)可以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十九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組織開展金融創新試點,根據國家關于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規定,探索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股權信托基金、發行債券、社保基金等渠道,籌措各類中長期低息貸款等用于公共租賃住房融資保障工作。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依法落實國家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與準入

 

第二十一條 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家庭應當推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30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獨立申請;年滿16周歲的孤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也可以獨立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 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額,其面積納入申請對象自有產權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辦理預購商品住宅預告登記的住房;

(三)暫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應繼承份額的住房;

(四)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但未回遷的住房;

(五)其他實際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遞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及戶籍、收入、資產、住房、婚育狀況等相關證明材料;遞交申請時須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或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須選擇擬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區域意向。申請人應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未按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三)申請材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受理后錄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統。

(四)不予受理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家庭人員結構、婚育狀況等進行初審并在申請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實名舉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經初審不通過或公示異議核實成立的,應于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將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及民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對象信息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其中,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住房困難情況進行核查;區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并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區住房保障部門。

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充相關資料通知書,并通過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發給申請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督促申請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請人補正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遞交給區住房保障部門或民政部門。除不可抗力外,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補正材料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申請人對民政部門家庭經濟狀況審核結果存有異議申請復核的,復核時間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政策執行。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自收到民政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合格的申請家庭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不合格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于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復核合格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于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選擇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領取;選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之日起進入輪候程序,其中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住房困難家庭(以下簡稱雙特困家庭)可自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次月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至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次月為止。

 

第四章 租賃補貼與配租

 

第二十八條 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積、家庭人口、補貼標準、收入水平、區域等因素確定,并實行動態化管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收入層次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住房租賃補貼期限為5年。市住房保障部門對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對象應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通知書。通知書應載明住房租賃補貼標準、補貼期限、補貼發放起止時間、補貼對象權利義務等內容。

下列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情形應當在通知書中列明:

(一)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保障對象,在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后未在3個月內向產權單位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二)依法應當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每月將住房租賃補貼存入保障對象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門對經審核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資格的申請對象實行輪候管理,具體輪候配租細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訂并公布。

申請對象只限申請承租1套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房型應與申請對象人數相對應。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優先分配出入方便、樓層較低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標準應當結合市場租金水平、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承租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況,實行差別化租金,采取租金減免方式分檔計租。

雙特困家庭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確可享受租金優惠政策的對象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租金計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可以申請續租。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物業服務費的承擔、履約保證金、合同解除情形、違約責任、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下列合同解除情形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列明:

(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或樓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經住房保障部門警告后未及時整改的;

(二)已承租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家庭,在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后,未在1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住宅或單位公房的;

(三)依法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期間,保障對象因家庭收入、資產、住房、人員結構和婚育狀況等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1個月內如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區住房保障部門及區民政部門應按程序審核,并將審核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改簽租賃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經營性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按規定統一選聘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按不高于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的政府指導價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政府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與所在項目納入統一的物業管理,共享小區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第三十六條 對入住政府建設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政府可給予適當物業管理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方式由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五章 期滿審查與退出

 

第三十七條 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后,保障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資產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購買、受贈、繼承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住房,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三)出現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情形的。

第三十八條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須在保障期限屆滿前3個月進行資格期滿審查,程序如下:

(一)保障對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遞交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期滿審查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婚育等情況。資料齊全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出具受理憑證。

(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保障對象申報情況進行核查,加具初審意見后同時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

(三)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復核。經復核通過的,區住房保障部門于3個工作日內核定保障對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保障標準后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經復核不通過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于3個工作日內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市住房保障部門應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保障對象并說明理由。

(四)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復核通過的申請對象情況在市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調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自取消資格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保障對象并說明理由。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批準申請人取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并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 保障對象按期提交期滿審查資料的,如保障期限屆滿之日未完成期滿審查,保障期限屆滿日之后的審查期間(以下簡稱期滿后審查)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

經期滿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自期限屆滿次月起按對應的保障標準調整住房租賃補貼或續簽租賃合同,并補發期滿后審查期間的租賃補貼,期滿后審查期間多繳交的租金用于抵扣后續的租金;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四十條 保障對象未按期提交申報材料進行資格期滿審查的(不可抗力除外),自保障期限屆滿之日起,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止對其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過渡期滿,逾期拒不騰退的,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場租金的2倍計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將其行為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保障對象可在保障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補交期滿審查資料,經審核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從審核通過次月起享受對應的保障,停發的住房租賃補貼不予補發。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條 已取得住房保障資格的保障對象應當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的抽查、定期核查、舉報核查等工作,并自收到相關職能部門要求補充提交相關資料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資料。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對象未按期提交相關資料、拒不配合住房保障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的,認定為隱瞞虛報行為,相關職能部門可按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 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按以下辦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一)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50%,過渡期滿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二)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在1個月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其中,原按優惠租金標準計租的,過渡期內按公房成本租金標準的50%計租;原按租金核減方式計租的,過渡期內可核減的租金為原租金減免額的50%。過渡期滿,承租人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確實無法騰退的,可申請續租1年,并按照公布的同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不給予租金減免;1年期滿后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逾期拒不騰退的,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宅市場租金的2倍計租,出租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將其行為載入本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

承租人主動申請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機構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書面申請。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三條 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和管理。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四條 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后,其建設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屬于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的自有建設用地的,在取得投資部門立項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同意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批文后,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以招拍掛公開出讓方式供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向本單位無房職工供應,具體的準入條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單位制訂,經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后,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后實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供應。

其他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供應,具體的分配方案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確定,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后實施。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結果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四十六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不得高于政府公布的本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上限。具體租金標準由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確定,報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所有,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其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自行管理,并受所在區住房保障部門監督。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計生和社區等的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

第四十九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群眾舉報、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托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

第五十條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完成情況、分配政策、分配對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過程、分配結果和退出情況等信息。

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其委托的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對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除按照規定予以公開的信息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投訴者。

住房保障對象對公共租賃住房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規劃、計劃、資格審核、房源籌集、配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規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未按合同約定進行同步建設、同步交付公共租賃住房或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位置、面積、戶型和設計的,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3〕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7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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