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19〕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8〕29號)有關要求,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取消一批證明事項。
對附表列明取消的特定證明事項,不得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各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要本著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精神,及時修改辦事指南、優化辦事流程,確保事項取消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過信息共享、網絡核查、主動調查、告知承諾以及加大失信懲治力度等方式,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備注特定條件下才能取消的證明事項,自備注欄中注明的條件實現時正式取消。因機構改革新組建的部門承擔原部門職責的,由新組建的部門負責執行;部分職責調整到其他部門的,由承接該職責的部門負責執行。
附件:在全市范圍內取消的證明事項目錄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附件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