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18〕6號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推進能源結構調整優化,促進煤炭消費總量削減及清潔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以下簡稱《高污染燃料目錄》)等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并進一步完善禁燃區內燃燒設施的管理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廣州市行政區均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
二、本市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第Ⅲ類燃料組合作為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類別。
三、在禁燃區內,除納入本市能源規劃的環保綜合升級改造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
四、在禁燃區內,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現有的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第五條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內其他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五、在禁燃區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逐步強化管理:
(一)單臺出力65蒸噸/小時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鍋爐,應于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改燃清潔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業主單位應在改造工程竣工后3個月內書面告知轄管環境保護部門,承諾大氣污染物排放穩定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轄管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要,按照燃氣機組排放標準對其實施相關環境管理工作。
(二)2004年后啟用的單臺出力20蒸噸/小時及以上、65蒸噸/小時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鍋爐,應采用節能環保燃燒方式,配備高效脫硫、降氮脫硝、除塵設施,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儀器并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或燃用清潔能源。2019年12月31日前,除集中供熱設施外,該類鍋爐應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三)未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高污染燃料鍋爐的通告》(穗府〔2015〕13號)規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的單臺出力20蒸噸/小時以下、2004年及以前啟用的單臺出力20蒸噸/小時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鍋爐,由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規定查處。
納入“退二”或集中供熱規劃、符合穗府〔2015〕13號文有關規定可暫緩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的鍋爐,應經轄管相關部門批準。經批準延后“退二”或納入集中供熱時間在2019年6月30日以后的鍋爐,應于2018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經批準延后“退二”或納入集中供熱時間在2019年6月30日前的,暫緩期限可延長至其批準延后時限。
經批準可暫緩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的高污染燃料鍋爐,業主單位須確保污染治理設施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大對其日常監管力度,若在檢查(含在線監測)中發現暫緩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的鍋爐出現排放超標等違法行為2次及以上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鍋爐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四)水泥廠窯爐應配置高效治理設施,脫硫、脫硝、除塵效率分別達到85%、60%、99%以上。除因生產工藝等客觀條件制約、經論證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窯爐及其他類型爐灶等分散燃燒設施應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五)農村地區生活用高污染燃料設施逐步推動改燃清潔能源,其他民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應在2018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
(六)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以及工業廢棄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按照高污染燃料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七)鍋爐煤炭含硫量應在0.6%以下,灰分應不超過15%;油品含硫量應在0.8%以下。
六、本市已建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分散燃燒設施,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熱;此后新建成的集中供熱管網,其覆蓋范圍內的分散燃燒設施應在集中供熱管網建成后3個月內淘汰拆除,改用集中供熱。
七、在禁燃區內,生物質成型燃料及生物質燃氣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管理:
(一)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執行廣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燃氣鍋爐排放限值。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排放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二)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及生物質燃氣鍋爐的企業,均列為本市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建設,并與轄管環境保護部門聯網;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重點排污單位有關規定,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八、各有關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等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依職責落實禁燃區管理工作。
(二)違反本通告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由環境保護、質量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查處。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鎮人民政府依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三)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推進落實集中供熱建設,組織、引導高污染燃料設施向工業園區或產業集聚區集聚。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天然氣管網建設,促進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燃清潔能源。
(四)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部門應依職責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的質量監管,依法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燃料的行為進行查處。工商行政部門依法對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轄內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淘汰、改用清潔能源或治理工作,依法落實對各類燃燒設施及燃料的監管。
九、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Ⅲ類燃料組合類別,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二)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除塵效率應確保達到99.9%以上。
(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對燃煤機組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環保升級改造,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即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標準立方米、35毫克/標準立方米、50毫克/標準立方米);鼓勵按照本市要求實施超潔凈排放改造,進一步將煙塵濃度下降至5毫克/標準立方米。納入本市超潔凈排放改造試點要求的鍋爐(機組),煙塵濃度必須達到5毫克/標準立方米。
(四)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鍋爐技術條件》(DB44/T1510-2014)。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強制性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五)生物質成型燃料,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工業鍋爐用生物質成型燃料》(DB44/T1052-2012)。國家或本省出臺生物質成型燃料強制性產品標準后,從其新標準。
(六)直接燃用的生物質燃料,是指未經加工成型的樹木、秸稈、鋸末、蔗渣、稻殼等農林剩余物。
(七)集中供熱覆蓋范圍,是指滿足區域供熱規劃要求,以熱源點為中心覆蓋半徑15公里區域范圍,且具備提供集中供熱條件的情況。
(八)本通告所述的單臺出力規模,是指蒸汽鍋爐規模,熱水鍋爐、導熱油爐及其他熱載體鍋爐的出力規模對應參照執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此前本市相關管理文件與本通告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