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3〕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委,市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生態環境局、國資委、市場監管局、林業和園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隊:
《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2月9日
廣州市老舊小區既有建筑活化利用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可持續發展,完善公共服務、提升社區活力、加強文化功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創新創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開展城市居住社區建設補短板行動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規范化提升質量和效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年度改造計劃的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既有建筑活化利用為《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的,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是指城鎮用地上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或合法報批手續、可利用的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按規定調整使用功能或業態。
涉及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及預先保護對象等的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保護規劃執行。
第三條 既有建筑活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則和目標:
民生優先,補齊短板。在保障建筑結構及消防安全、嚴格控制對周邊環境影響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可活化利用為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等,補齊民生短板。
品質提升、完善功能。引入多元社會力量參與,鼓勵科學合理利用和調配老舊小區既有建筑,引進優質運營項目,豐富社區服務供給,提升文化功能,激發街區產業活力,增強社區自我“造血”功能。
共治共享,有機更新。在傳承歷史、保護生態的基礎上,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充分尊重物業權利人權利,堅持建管并重,嚴格落實社區管養責任,同步提升社區建設質量、服務水平和治理能力,促進小區治理模式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既有建筑按正面清單進行活化利用,優先增加公共服務及市政公用設施,適當增加便民商業設施。嚴格按相關要求控制活化利用為影響建筑安全、消防安全、周邊環境的功能業態。涉及市、區級重點功能片區的,還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
第五條 老舊小區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摸清老舊小區內既有建筑現狀,擬活化利用既有建筑的,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中增加相應專章,明確活化利用的建筑范圍、功能業態導向、設計指引、相關消防設計安全評估、環境條件相符性分析、周邊交通及市政設施承載力分析等內容。
第六條 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涉及既有建筑活化利用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管理部門開展聯合審查。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方案進行審查。方案審查批復通過的相關文件,依法適用于項目活化利用建設實施及相關手續辦理。
第七條 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前提下,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主體可以包括物業權利人及其委托的市場主體、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前述主體的聯合體。
第八條 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的前提下,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不改變建筑面積、總高度、層數、外立面,且不影響建筑安全的,可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且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可按《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年版)》等相關規定無需辦理環評手續,但應符合市容環衛標準和相關管理要求。
第九條 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按照改造后功能,根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委托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建筑結構安全方可開展活化利用。
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改造和使用過程不得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第十條 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按工程建設相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開工信息錄入、竣工驗收等手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涉及既有建筑活化利用的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活化利用主體根據省、市等有關規定,按照改造后的功能辦理消防備案。
第十二條 活化利用既有建筑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明但需辦理商事登記的,在符合老舊小區改造實施方案前提下,屬地街(鎮)應當按相關規定出具場地使用證明。
場地使用證明不作為對建筑合法性的確認、不動產權屬及使用功能的證明和房屋、土地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既有建筑活化利用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現行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
老舊小區改造功能業態正面清單
老舊小區改造功能業態正面清單主要指有利于老舊小區補齊設施短板、消除安全隱患、提升街區活力、打造“完整社區”,且不易污染環境、不擾民、不影響公共安全、不屬于其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的功能業態,主要包括:
(一)增加公共服務設施及市政設施,包括:
①行政管理設施:社區居委會、黨群服務站、社區議事廳、社區服務站、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物業管理處、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
②養老服務設施:綜合養老服務中心(頤康中心)、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頤康服務站)、社區日間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大學教學點、長者飯堂等;
③醫療服務設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護理站等;
④教育設施:托兒所(日托中心)、幼兒園等;
⑤文化設施: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文化站(室)、社區少年宮、社區學校、社區圖書館、社區博物館等;
⑥體育健身設施:社區體育中心、社區全民健身中心、群眾性體育運動場地、居民健身場所等;
⑦市政公用設施:停車及充電設施、智慧服務設施、安防設施、垃圾收集點、可回收物便民回收點、公共廁所等。
(二)增加便民商業設施,包括:教育機構、藥店、理療中心、便利店、雜貨店、家電及生活用具維修點、超市、輕餐飲(指不使用天然氣和煤氣的餐飲商鋪,如咖啡館、茶室等)、洗衣店、家政服務點、快遞送達設施、書店、理發店、電信營業場所、銀行營業網點等。
(三)調整既有商業建筑內部業態或調整辦公建筑內部業態。
(四)《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規定的舊城區(54平方公里)范圍內商業和辦公(行政辦公除外)建筑進行功能互換。如:商店、辦公、人才公寓、酒店、旅館、超市、手工藝品制作、教育機構、健身房、金融保險服務、醫療機構、餐飲等的互換。
(五)利用住宅建筑增加不產生光、電、音等干擾的創新、創業功能業態,包括:文化創意、咨詢設計、創客空間、電子商務、小型民宿(≤14間房)等。
(六)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住宅建筑改為非住宅功能的(公寓除外),宜面向開敞空間、生活性主次干道、主要步行道路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