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3〕1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新型產業用地(M0)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基數適用類別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新型產業用地(M0)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2019年以穗府辦規〔2019〕4號文首次印發實施,2022年以穗府辦規〔2022〕5號文修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并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新型產業用地(M0)建設項目(下稱M0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下稱配套費)計算基數適用類別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對2019年4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印發施行后批準的M0項目,根據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頒發的載明建筑功能、建筑面積、建筑層數等要素的行政許可文件(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建筑功能明細表),文件上明確功能為“創新型產業用房”“廠房”的,套用“廠房”類別計算基數;明確為配套用房或其他的,套用“非廠房建筑物”類別計算基數。對2019年4月1日后批準的M0項目,建筑功能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的,在本通知印發前已套用“非廠房建筑物”類別繳交配套費的,可按本通知規定的套用類別辦理退費手續。
二、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規范相關許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稱的表述;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工業用地建設項目使用功能進行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于產業項目。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或其指定機構應依法按照土地出讓時與受讓單位簽訂的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對新型產業用地(M0)上建成產業用房的具體用途進行跟蹤監管,對違反監管協議,將產業用房用于非產業用途的,要依法按照協議約定內容進行處置,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做好指導和監督。在符合相關政策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如創新型產業用房、廠房的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為非工業產業用途的,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變更規劃許可前,對建設單位做出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行政處理的同時,一并告知配套費征收機構,由配套費征收機構通知建設單位補繳配套費。
三、本通知事宜為《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3號)的補充規定。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穗建規字〔2019〕3號文一致,即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