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1〕10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舊廠房“工改工”類微改造項目實施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舊廠房“工改工”類微改造項目實施指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9月19日
為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城市更新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推進舊廠房“工改工”類微改造工作,充分盤活低效用地,根據《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三舊”改造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粵府〔2019〕71號)等文件,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總體目標
通過舊廠房微改造,推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淘汰落后產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鼓勵發展現代產業及總部經濟,促進高質量發展。
二、改造內容
在保留原建筑物主體的基礎上,采取改建擴建加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設施等方式實施微改造。
三、適用范圍
改造地塊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改造地塊應已納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范圍。涉及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應符合省、市相關政策要求。
(二)在符合土地政策和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情況下,原則上實施改造的建筑面積占比(實施改造的總建筑面積占原有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不低于5%,不超過15%,且改造工程概算不少于100萬元(不含土地出讓金)。
(三)改造地塊現狀為工業用地,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的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M0除外),選址符合我市產業用地布局,改造方向符合我市產業規劃,舊廠房微改造后的產出效率、產值能耗、稅收等達到預定指標。舊廠房微改造后的指標可由各區政府參照我市最新的產業用地標準(指南)因地制宜制定。
(四)改造地塊不涉及近期重點項目、市政道路項目用地,且未納入近5年城市更新成片連片改造計劃或整村改造計劃以及土地儲備計劃。如涉及上述情形仍進行舊廠房微改造的,應充分論證不影響近期重點項目和市政道路項目建設,不影響成片連片改造或整村改造及土地儲備實施。
(五)土地、建筑物權屬無爭議。
四、辦理流程
(一)項目啟動。
舊廠房“工改工”類微改造項目納入市城市更新項目儲備庫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按規定納入市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后,方可批復實施方案。
(二)項目實施方案編制。
項目實施方案由改造主體編制。方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背景、地塊標圖建庫、歷史使用情況、改造范圍、產業現狀、相關規劃情況、改造目標、保留內容、改造內容、產業導入、供地方式、投入資金、效益分析(預計年產值、年稅收)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中的建筑設計方案應達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深度。
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可參考廣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舊廠房改造實施方案的模板擬定,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適當增減。
(三)項目實施方案審批。
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舊廠房微改造項目,項目實施方案經所屬鎮(街)審核和區城市更新部門審查后,由各區政府審定。項目實施方案審查階段,區城市更新部門須征詢市、區土地儲備機構意見,并會同區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進行審核,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審核項目用地是否納入政府儲備用地范圍和土地儲備計劃,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是否涉及近期重點項目,區交通運輸部門審查是否涉及市政道路項目用地,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商務、科技等部門審核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和產業用地產出要求,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核項目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項目消防和房屋安全提出意見。涉及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舊廠房微改造,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項目原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提出處理意見。
區政府應在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批復文件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部門,市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各區的政策支持和指導。
(四)改造實施。
項目實施方案經區政府審定批復后,改造主體可申請辦理后續的規劃、用地(含完善歷史用地手續)、消防、場地環境風險調查評估、施工等手續。其中,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續的舊廠房,在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中須約定若將工業用地改變為其他經營性用途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舊廠房微改造涉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應按《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區,應在土壤污染治理前完成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
項目竣工驗收后,擬保留且落實違法建設處理意見的建筑物,可以辦理產權登記。
項目實施涉及竣工驗收備案及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辦理。
五、加強批后監管
區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在項目實施方案批復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0〕5號)的規定,與改造主體簽訂改造監管協議。改造監管協議應明確實施項目的開工、竣工和達產時間、產業準入條件、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和節能環保、股權變更約束等內容。區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按照改造監管協議約定內容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與督查,對涉及違反協議以及評估不達標的項目,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0〕5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改造監管協議的約定處理。
六、附則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本指引印發前已批改造方案的項目按照已批復的改造方案執行,不適用本指引。
附件:關于XX區XX舊廠房“工改工”類微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