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1〕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職責和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修訂了《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3月11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B1.2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25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八條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備案進行經營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 處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B1.29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29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向服務對象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時不書面向服務對象說明情況的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向服務對象說明情況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 不向服務對象說明情況的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B1.3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31 | 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或者違規接受委托收費的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或者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費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并可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 從輕 | 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或者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費5千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費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曾因同類違法行為受過處罰的或者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收費1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并可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B1.3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32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有索取財物、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為禁止轉讓和抵押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等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索取財物、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為禁止轉讓和抵押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等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可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行為機構或者行為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房地產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并可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 從輕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金額2萬元以下的。2.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造成當事人損失3萬元以下的。3.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造成當事人損失3萬元以下的 | 對行為機構或者行為人處以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1.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金額2萬元以上的。2.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造成當事人損失3萬元以上的。3.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造成當事人損失3萬元以上的 | 對行為機構或者行為人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為禁止轉讓和抵押的房地產提供中介服務造成當事人損失的 | 對行為機構或者行為人處以3萬元的罰款;對房地產中介機構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吊銷房地產中介服務職業資格證書,并可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5 | 中介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發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交易條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發布虛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發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交易條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 限期內已改正的 | 機構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 拒不改正的 | 機構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6.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6.1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 從輕 | 違法訂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訂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或違法訂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4.5萬元以上5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6.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6.2 | 房地產開發企業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合同中包含減輕或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包含減輕或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或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的。 | 從輕 | 違法訂立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違法訂立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或違法訂立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4.5萬元以上5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6.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6.3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的。 | 從輕 | 未載明相關事項合同1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未載明相關事項合同10宗以上的30宗以下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或未載明相關事項合同30宗以上的 | 按違法訂立合同的宗數,每宗處以4.5萬元以上5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7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7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條款包含減輕、免除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排除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內容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條款包含減輕、免除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排除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內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 —— | 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條款包含減輕、免除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責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務對象責任,排除中介服務對象主要權利內容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8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8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從輕 | 擅自預售商品房10套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0%以上35%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擅自預售商品房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35%以上45%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或擅自預售商品房30套以上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4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39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39 |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罰款;使購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 | 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銷售合同中的項目名稱、房屋用途等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記載內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包含升值、投資回報等誤導、欺騙公眾的內容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0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0 |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購房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銷售商品房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購房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 —— | 銷售商品房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購房人提出請求仍不明示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2 | 房地產開發企業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 —— | 拒絕或者限制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購房款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3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時辦理預告登記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按時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 —— | 未按時辦理預售商品房預告登記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4.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4.1 |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使用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可以處以違法收存款項20%的罰款。 | —— | 違法收存款項金額1億元以下 | 責令其限期改正,降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可以處以違法收存款項20%的罰款 |
—— | 違法收存款項金額1億元以上 | 責令其限期改正,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并處以違法收存款項20%的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5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法定用途、額度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法定用途、額度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20%的罰款。 | —— | 未按法定用途、額度使用商品房預售款,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撥付商品房預售款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使用款項20%的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6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
B2.46 |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者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者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10個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10個以上30個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30個以上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7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
B2.47 | 出賣人未辦妥產權分割登記銷售商業用途存量房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出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辦妥產權分割登記銷售商業用途存量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違反規定銷售10套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一般 | 違反規定銷售10套以上30套以下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違反規定銷售30套以上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8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8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未按規定查驗、告知、提示規定事項,為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唆使、慫恿、參與、協助當事人實施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為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未按規定查驗、告知、提示規定事項,為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務,或者唆使、慫恿、參與、協助當事人實施違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為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并處吊銷地產中介執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同時提請原注冊機構取消注冊。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人員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執業人員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9.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9.1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發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規定刪除已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發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規定刪除已發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初次違法,并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初次違法,未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或者違反本條規定受處罰后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49.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49.2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及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罰款。 | —— | 未及時協助當事人通過房屋交易信息化平臺辦理房屋交易相關手續,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形下擅自辦理網簽手續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50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50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戶書面委托檔案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委托人及有關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戶書面委托檔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5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51 |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 —— | 沒有履行書面告知義務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罰款 |
—— | 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資金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B2.5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2.52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絕配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如實陳述事實和提供相關資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1 | 建設單位未進行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公示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公示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2 | 建設單位未通知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通知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竣工驗收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3 | 建設單位未給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辦理獨立的永久供水、供電和供燃氣手續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三)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給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辦理獨立的永久供水、供電和供燃氣手續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4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4 |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工作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四)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移交工作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5 | 建設單位未通知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接收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五)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通知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接收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6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6 | 建設單位未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筑施工圖紙和驗收等文件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六)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資料、報建圖紙資料、建筑施工圖紙和驗收等文件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B3.26.7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3.26.7 | 建設單位未配合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登記的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七)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配合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登記的。 | 從輕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逾期未改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將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逾期不改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該建設單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B4.59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4.59 | 城鄉照明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的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七條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鄉照明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對建設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建設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B4.61.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4.61.1 | 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置的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設置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B4.61.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4.61.2 | 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復、更換義務的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二)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復、更換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B4.61.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4.61.3 |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按規定開啟的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按規定開啟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拒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B5.42.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5.42.1 | 建設單位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內容作為評標重要依據的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公共建筑能耗定額控制指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或者未將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內容作為評標重要依據的。 | 從輕 | 委托合同金額不足100萬元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委托合同金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委托合同金額500萬元以上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B5.4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5.45 |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 從輕 | 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或者僅出具1個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
一般 | 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者出具2個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 ||||
從重 | 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出具3個以上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進行考核,5年內禁止其在本市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B5.46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5.46 |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拒絕配合開展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的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 《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拒絕配合開展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能源審計工作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3.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3.1 | 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單獨計列質量檢測專項費用的。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3.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3.2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材料進場檢驗方案或者變更檢測單位未告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3.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3.3 | 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在取得施工許可證之后6個月內申報綠色建筑設計標識的。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3.4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3.4 | 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進度同步記錄質量控制資料的。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3.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3.5 | 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企業、分支機構、項目部三級質量檢查制度的。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4.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4.1 | 建設單位未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實施綠色建筑的工程,建設單位未明確綠色設計和綠色施工要求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4.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4.2 | 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未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或者未及時準確記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4.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4.3 | 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未有數字水印、二維碼等有效監管標識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3.5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5.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5.1 | 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勘察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督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5.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5.2 | 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組織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審定通過,擅自使用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5.3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5.3 | 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影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單位未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出具檢測報告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5.4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5.4 | 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實行現場管理責任制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B6.45.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6.45.5 | 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 《廣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未報請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的。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6.5萬元以上8.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8.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B7.24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7.24 |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8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B7.25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7.25 | 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條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8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B7.26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7.26 |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通告的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B7.27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7.27 |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 |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B8.68.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8.68.2 |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未保障歷史建筑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未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對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 |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 《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保障歷史建筑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未及時采取排險措施,對歷史建筑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 從輕 | 造成歷史建筑局部倒塌、坍塌,不涉及價值要素損壞的 | 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歷史建筑局部倒塌、坍塌,涉及價值要素損壞的 | 對單位并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造成歷史建筑整體倒塌的 | 對單位并處十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萬元的罰款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B9.52.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9.52.1 | 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 | —— | 出具虛假鑒定報告 | 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罰款。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采取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從事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活動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B9.52.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9.52.2 | 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 《廣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出具的鑒定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采取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從事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活動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采取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從事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活動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屋使用安全鑒定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鑒定人員,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采取限制其參加政府采購、限制從事房屋使用安全鑒定活動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B10.21.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0.21.2 | 出租居住空間的最小出租單位、人均使用面積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賃標準,或者將非居住用途的空間單獨出租供人居住的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出租居住空間的最小出租單位、人均使用面積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賃標準,或者將非居住用途的空間單獨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B10.2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0.22 | 提交虛假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的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提交虛假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B10.23.1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0.23.1 |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B10.23.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0.23.2 | 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泄露、買賣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泄露、買賣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一萬元罰款;對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三萬元罰款。 | —— | 泄露、買賣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 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一萬元罰款;對房屋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三萬元罰款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B11.21.1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1.21.1 |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九條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B11.21.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1.21.2 | 維護責任主體未報送備案的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玻璃幕墻維護責任主體未報送備案的,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內報送備案的 | 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10日以上30日以內報送備案的 | 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限期內未改正,逾期30日以上未報送備案的 | 責令其限期報送備案;逾期未報送備案的,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B11.22.1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1.22.1 | 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開展日常巡查、日常維護或者未進行定期檢查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B11.22.2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1.22.2 | 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 《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維護責任主體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或者未維修更換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
從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辦法》(B12.3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2.32 |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 |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辦法》第六條 | 《廣州市房地產開發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以及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分別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 從輕 |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項目開發6個月以下的 | 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項目開發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 | 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從重 |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項目開發1年以上的 | 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廣州市停車場條例》(B13.61)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裁量檔次 | 違法情節和后果 | 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
B13.61 | 未按照規定將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或者車位、車庫出售、出租未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 | 《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 《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將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或者車位、車庫出售、出租未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從輕 | 逾期不改正的,涉車位、車庫10個以下 | 處以1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涉車位、車庫10個以上30個以下 | 處以25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 ||||
從重 | 逾期不改正的,涉車位、車庫30個以上 | 處以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