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應急規字〔2021〕2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有效組織我市應急管理專家開展工作,實現應急管理工作決策科學化,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市應急管理局重新修訂了《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專此通知。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有效組織應急管理專家開展工作,實現應急管理工作決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庫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經廣州市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應急管理部門”)確定,為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
第三條 專家庫管理遵循“統一建設、統籌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咨詢、評審、評價、執法檢查、應急處置等工作需要使用應急管理專家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專家庫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應急管理專家庫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研究和決定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庫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專家入庫、培訓及出庫等日常工作;
(四)組織開展專家咨詢、評審、評價、執法檢查、應急處置等技術服務工作;
(五)對專家及應急管理專家庫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 專家庫管理
第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專家庫人數實行指標控制,專家庫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專家庫人數超過500人的,按照考評等級低者(含從未參與專家服務人員)首先淘汰的原則列出名單,按程序進行解聘。
第七條 專家庫按照專業類別分組,入庫專家分為非煤礦山和冶金、機械電氣、化工與危險化學品(含煙花爆竹)、交通運輸、軌道交通、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業設備(含特種設備)、汛旱風災害、森林火災、地震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含海洋災害、生物災害、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科技信息化、綜合管理(含安全管理、法律)等專業組(視實際情況可增加或調整組別),每組不超過30人(綜合管理、化工與危險化學品不超過60人)。
第八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指定內設機構或者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委托第三方機構(以下統稱“專家管理機構”)負責專家資格審查、培訓、考評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專家庫實施具體管理的,屬政府采購范疇的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確定第三方專家管理機構,并依法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采購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
第九條 專家管理機構負責專家庫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專家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按專業類別或業務要求實施分類組別管理,及時更新專家信息,提出專家入庫和出庫意見,記錄專家的工作情況和總結報告;
(二)每年至少1次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匯報專家庫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遇到重大問題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匯報;
(三)具體協調專家執行任務或參加有關活動;
(四)負責開展專家學術交流和業務培訓;
(五)負責對專家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并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六)承辦專家的聘任、發證、續聘和解聘等具體工作;
(七)負責其他有關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專家入庫管理
第十條 專家入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始終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工作,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始終做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熟悉國家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業務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具有相應(礦山、冶金、機械電氣、建筑工程、交通運輸、化工、水利、消防、氣象等)專業的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且成績突出的;具有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并在高校工作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5年以上的;未取得相應職稱的,在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15年以上;
(五)年齡在30-70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不在專家庫里的人員,因情況緊急,突發事件處置需要,經市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視為專家,事后按規定程序補辦入庫手續,實行入庫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庫成員以自愿參與、征集遴選、擇優選聘為原則,按下列程序選聘入庫:
(一)專家入庫申請常年受理。由本人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行業管理機構、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推薦,公職人員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本人簽署及有關單位確認推薦的《廣州市應急管理專家資格認定申報表》;
2.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能夠說明其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材料;
3.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專家管理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初審,初審合格后將材料報市應急管理部門;
(三)市應急管理部門收到初審材料后,對材料進行復核,并進行面試;
(四)面試完成后,將專家候選人名單、推薦理由及有關材料,按照規定程序經集體審議研定;
(五)經集體審議研定的專家候選人名單,及時在市應急管理部門官網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屆滿后且未收到異議情況的,方可向候選專家頒發聘書。
(六)在公示期內,對擬入庫專家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專家管理機構實名提出。專家管理機構對異議進行核實,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或匿名異議不予受理。異議處理決定在異議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將決定和理由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和候選專家本人。
第十二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專家管理實行聘任制,聘任期限為1到4年,任期屆滿視工作需要和專家的工作情況可連續聘任,聘任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視作解聘。
第四章 專家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庫信息管理交流平臺,實現應急管理專家庫信息化管理。
專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專家業務培訓,專家應參與與自身業務內容相符的專家培訓。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提供技術服務:
(一)調查評估處理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涉及專業方面知識,需要專家庫成員提供專業技術鑒定意見的;
(二)對新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倉儲經營、帶儲存設施經營)企業及改、擴建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等進行安全審查,需要專家提出審查意見的;
(三)對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需要專家提供專業審查意見的;
(四)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需要專家提供專業審查意見的;
(五)對煙花爆竹企業經營許可及新、改、擴建的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實施安全審查,需要專家提供專業審查意見的;
(六)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開展證前及證后執法檢查,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技術意見的;
(七)制定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標準,需要專家提供技術服務的;
(八)制定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類規劃和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需要專家進行論證的;
(九)開展自然災害預防與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執法檢查、專項治理、項目驗收核查等工作,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的;
(十)科技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建設方案、招標文件編制,及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等過程,需要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
(十一)處置突發事件以及應急救援需要專家提出專業意見的;
(十二)其他需要專家提供服務的情況。
第十五條 在市應急管理專家庫選取專家開展工作的,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
(一)需選取專家的單位通過市應急管理工作平臺專家管理系統提出選取專家申請,列明申請事項及專業類別等內容,隨機選取所需專業專家,并按程序進行審核;
(二)專家選取人數應多于申請人數的2-4人,超出人員作為候選備用人員,選取專家的單位應主動保持與相關專家的聯系;
(三)參加涉及行政許可評審論證會的專家數量應當為單數,且不得少于3人;對專業性強、涉及面廣、爭議大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評審論證項目,應當選取5名以上專家。
(四)專家應服從選取專家單位的工作安排,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至少在工作開展前2個工作日告知,突發事件類的除外;
(五)專項任務完成后,參與工作的專家應及時將工作成果交回選取專家的單位;選取專家單位應當對工作成果進行妥善保存,并實行電子化存檔,同時對專家工作績效進行單項評定,反饋至專家管理機構,并對選取的專家參與活動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評審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二)有權利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或者調閱與專家工作有關的必要資料;
(三)依規獲得參與專家服務工作的相關勞動報酬;
(四)對專家庫管理部門相關事宜的處理提出申訴;
(五)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服從市應急管理部門或專家管理機構的工作安排;
(二)專家應當對出具的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論證意見的結論負終身法律責任;
(三)參加相關論證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保守在提供技術服務活動中取得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信息;
(五)不得泄露評審論證的內容、過程或結果等信息;
(六)如遇工作調動或聯系方式變更,應及時告知專家管理機構;
(七)如遇突發緊急情況接受專家工作任務的,應按時迅速到達現場提供專家服務。
(八)不得收取安全中介機構或者受檢企業任何形式的禮金禮物或專家報酬。
第十八條 其他單位需要從市應急管理部門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的,專家報酬和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因情況緊急,需要即時實施的,經市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名專家提供技術服務,事后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一)需要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事件救援處置和調查評估的;
(二)需要排除重大風險隱患的;
(三)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組織開展的檢查督導等工作需要臨時選取專家參與的;
(四)其他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需要即時處置的。
第二十條 需選取專家的單位或專家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發現專家庫中無符合條件的專家,或符合條件的專家數量不夠時,或經過三次以上隨機抽取仍無法完成專家選取任務的,可以向市級以上的其他部門或者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專家庫中選取或者指派具備條件的專家。
第二十一條 專家管理機構統一做好年度專家經費預算和采購第三方服務的經費預算(含專家差旅費預算)。
第二十二條 專家在工作中應當對其表達的意見負責,選用專家的單位對合理可行的意見應予采納,并落實和體現在相關工作中。
第五章 專家出庫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專家管理機構暫停專家工作任務,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應急管理部門,由市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解除當前工作任務或暫停派遣工作任務的決定,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解除聘任手續:
(一)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二)單項工作考評兩次被評為不合格的;
(三)聘任期間無正當理由三次或以上不接受專家管理機構工作任務的;
(四)聘任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或以上在工作中出現遲到早退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
(五)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被證實有犯罪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開展技術服務過程中或事后,擅自向公眾、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透露相關信息或意見的;
(八)發表的意見或結論不符合相關專業領域要求和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的;
(九)有不良誠信記錄的;
(十)未履行專家義務,情節嚴重的。
專家在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或擅自與行政相對人進行商業性接洽的,應立即解除聘任,告知其工作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專家因個人原因不能提供技術服務工作的,由本人向專家管理機構提出解聘申請,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二十五條 專家管理機構應根據專家的實際工作情況和選用單位的反饋意見,對專家的工作表現予以年度考評,考評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考評結果經市應急管理部門核準后,告知專家個人,被評為優秀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專家庫人數的10%,表現特別優異的,可推薦為廣州市應急管理工作先進個人候選人。專家考評結果在市應急管理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專家對其本人年度考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市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訴,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考評異議進行復核,并向專家管理機構和專家本人反饋復核結果。
第六章 專家費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選取專家(正高級技術職稱以下)進行日常技術服務工作的,按以下標準計算勞動報酬(含交通費和餐費等費用):
(一)室內工作的按每工作日8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的,按半個工作日4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不足8個小時的,按一個工作日8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已滿8個小時后每增加4個小時,增加勞動報酬400元(稅后),每24小時勞動報酬最高不超過2400元(稅后)。
(二)室內審查檔案工作以件為單位,每4件按一日室內工作計算。
(三)戶外工作的按每日10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的,按半日5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不足8個小時的,按一個工作日1000元(稅后)計算;當日工作時間已滿8個小時后每增加4個小時,增加勞動報酬500元(稅后),每24小時勞動報酬最高不超過3000元(稅后)。
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以上的人員開展技術服務工作的,專家費參照《廣州市本級專家勞務費定額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經市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在公務人員帶領下可以安排專家離開本市出差工作,差旅費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承擔,但不得安排專家赴境外工作,專家有技術職稱且具有對應行政職務級別的,差旅費標準按《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級別對應標準執行,沒有明確的,按其他人員對應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安全生產專家庫管理辦法》(穗安監規字〔2017〕36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