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衛規字〔2021〕1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州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民政局、殘聯,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工作,確保評估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相關規定,制定《廣州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新問題,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9月16日
廣州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工作,根據《廣州市養老服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有需求的老年人能力程度、健康狀況、社會支持情況等進行評估,科學確定老年人服務需求和照護等級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常住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
(一)符合本市長期護理保險申請條件的人員;
(二)申請養老服務或者政府補貼的人員;
(三)其他需要申請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的人員。
評估對象同時符合長期護理保險和養老服務政府補貼的可在申請服務時選擇其中一項。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規范及組織培訓,負責組織復評工作,建立完善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人員庫。
市民政部門負責申請養老服務或政府補貼的綜合評估工作。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申請長期護理保險的綜合評估工作。
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等級與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銜接。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的申辦入口,并基于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為評估信息的數據共享提供基礎支撐。
各部門應當完善各自的信息平臺,并及時推送評估信息至市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及“穗好辦”,依法實現評估信息的數據共享。
市財政部門負責評估工作的資金保障。
各區具體負責的職責部門,應具體實施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工作。
第二章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五條 評估機構為依法獨立登記的社會組織或企事業單位,應具有固定的工作人員、專職的評估質控員、辦公場所、良好的財務資金狀況,具備完善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評估業務管理、質量控制管理等制度。
醫療保障部門、民政部門通過采購等形式依法選定評估機構并協商訂立合同,選定結果向社會公布。
評估機構不得同時承擔依評估結論而開展的服務工作。
第六條 評估人員包括評估員和評估質控員。評估人員納入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人員庫管理。
(一)評估機構的評估員負責現場評估工作,同時應符合如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2.具備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公共衛生等執業資格或康復治療師、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者等相應資質,且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3.身體健康,且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
4.熟悉評估政策,并掌握相關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規范,且具備相應的評估能力。
在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公共衛生等領域具有高級職稱的評估員可作為評估專家參與復評工作。
(二)評估質控員為評估機構人員,負責指導評估工作開展并確認評估結論,同時應符合如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在工作中能夠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2.具備醫學或護理背景及2年以上評估工作經驗。
第三章 評估規范
第七條 全市建立統一的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規范。評估人員按照評估規范進行評估,并得出評估結論。
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評估規范,組織實施綜合評估。
每次評估由2名評估員同時進行。其中1名應具備臨床醫學、護理、康復、精神心理、公共衛生等合法執業資格。評估員按照統一評估規范進行評估、如實記錄評估信息,并提交評估質控員確認評估結論。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申請人應當場對評估情況進行簽名確認。
現場評估過程中,評估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等人員時,其監護人、申請人或相關第三人之一應當在場,并由評估人員進行全過程影像記錄。
評估質控員為評估機構派出人員,應對評估員作出的評估內容及評估結論進行復核確認。確認通過的,由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上加蓋公章,上傳至相關信息平臺;確認不通過的,及時退回給評估員重新評估。
評估行為應客觀公正,獨立開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九條 老年人照護需求綜合評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評估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人員,需要申請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養老服務或者政府補貼的,可由其本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或代理機構)通過“穗好辦”或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交《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評估申請表》。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應于當日通過一體化平臺將申請材料上傳至各相關信息平臺,依法共享至各部門評估信息平臺。
(二)受理審核。評估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相關信息平臺受理審核評估申請。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過原渠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受理的具體原因。
(三)現場評估。評估機構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員開展現場評估。評估員根據評估標準客觀、公正采集評估信息,形成評估記錄,并由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評估員雙方簽名確認。
(四)復核與結論。評估質控員應對評估內容及評估結論進行復核。評估機構在現場評估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評估結論。
(五)公示與送達。評估結論應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原評估機構復核處理,公示無異議后作出評估結論并于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六)異議復評。申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結論7個工作日內享受待遇前通過“穗好辦”或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衛生健康部門受理復評的,組織評估專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并將評估結論送達申請人和原評估機構。
復評結論為本次評估的最終結論。
持殘疾人證的老年人可直接認定相應照護需求等級。
第十條 評估結論自評估報告出具次日起生效。老年人能力等級0-2級的評估報告有效期1年,老年人能力等級3-5級的評估報告有效期2年;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0-2級的評估報告有效期1年,老年人照護需求等級3-5級的評估報告有效期2年。
第十一條 評估結論有效期內,評估對象身體狀況、精神狀況或照顧需求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動態評估,評估流程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
評估結論有效期屆滿,評估對象需要繼續享受養老服務以及政府補貼、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內按本辦法第九、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評估。
第十二條 評估結論在有效期內通認,市、區兩級民政部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將其作為享受本市養老服務以及政府補貼的依據。市、區兩級衛生健康部門將其作為享受老年健康與醫養結合服務的依據。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其作為享受本市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民政、衛生健康、殘聯及市醫療保障部門應按照職責,為符合條件的評估對象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五章 評估費用
第十四條 評估費用依法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施動態調整。
符合長期護理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由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申請養老服務或政府補貼產生的評估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財政補助。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復評的,評估費用按照下列方式分擔:
(一)復評結論與首次評估結論一致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二)復評結論與首次評估結論不一致的,評估費用由首次評估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民政部門、市醫療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各自認定評估機構的監管和指導。
第十七條 評估過程涉及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申請人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及醫療保障部門的原委托評估機構在本辦法施行前出具的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本辦法施行后,按本辦法執行。
60周歲以下的廣州市長期護理保險參保人員的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對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的要求、評估規范等內容,依法依約在合同中具體落實。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后,如果已有文件關于老年人照護需求評估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