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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40
  • 文  號: 穗文廣旅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5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5月2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 文件狀態:

關于印發《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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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廣旅規字〔2022〕1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文明辦、區民政局、團區委: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和《志愿服務條例》的落實,發揮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在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積極作用,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提供切實的制度保障,現將《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廣州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廣州市民政局      共青團廣州市委員會

2022年5月23日

  (聯系人:劉慶紅,聯系電話:38925424)



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融合發展,積極發揮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在構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志愿服務條例》和《廣東省志愿服務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及有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是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以及志愿者自愿、無償地參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服務人民群眾享受公共文化和旅游生活,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的志愿服務行為。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等,自愿、無償向社會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務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包括:

  (一)依法成立、以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或公眾自發組織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務隊。

  第四條 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統籌指導、市民政部門的行政管理和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

  第六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納入本單位文化與旅游業務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

  各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規范管理、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第七條 為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開展,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建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總隊(以下簡稱市總隊),總隊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總隊長由相關業務處室和市文化館相關負責人擔任,市總隊領導機構成員為局屬各單位的分管領導和旅游行業協會負責人。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直屬各單位、各區、旅游行業分別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隊,市總隊各局屬單位分隊受本單位直接領導,各區分隊受本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直接領導,旅游行業分隊受市旅游行業協會業務指導,并納入市總隊統一指導。各分隊可以結合工作下設志愿者服務隊,服務隊接受分隊的指導,并按照分隊的分工安排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

  市總隊下設辦公室在廣州市文化館,參與統籌、協調、指導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負責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信息平臺管理,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以及統計、報送數據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隊接受市總隊的指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單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培訓、管理及協調等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發揮才能的平臺。

  市、區、鎮(街道)公共文化設施和旅游相關單位應當積極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務隊,根據本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求納入統一指導和管理,設立統一名稱,實行分級組建、分類管理,并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第八條 市總隊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成員為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隊負責人,總隊適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部署、協調有關事項。

  第九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鼓勵、引導共產黨員帶頭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嚴格遵守相關政策規定,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作用。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為專家型、專業型和通用型三類。

  專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在全國、全省及廣州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藝術、旅游、文學、歷史等專業(行業)領域取得一定建樹,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知名度的志愿者,如社會知名藝術工作者、省級以上認定非遺傳承人、副高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等。

  專業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具備文化和旅游行業相關專業知識技能或職業證書的志愿者,如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導游、旅游規劃、旅游管理、建筑、設計、科普等。

  通用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提供無需具備專業知識技能或職業證書的服務的志愿者,如路線指引、咨詢、文明宣傳、秩序維護、關愛便民等。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民政部門認可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登記。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

  (二)自主決定是否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

  (三)獲得所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

  (四)獲得所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必要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獲得所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需要的培訓;

  (六)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解決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七)要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八)對所參與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單位章程等規定的以及志愿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接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安排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二)按照約定提供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因故不能如約履行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方或者志愿服務需求方;

  (三)不得向接受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組織或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四)不得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五)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六)維護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和志愿服務的形象與聲譽;

  (七)法律、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單位章程等規定的以及志愿服務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計劃;

  (二)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經費、物資;

  (三)組織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及培訓;

  (四)負責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服務記錄、保障激勵等工作,如實記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五)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基本安全保障,幫助解決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六)根據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要求和相關管理規定,出具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證明;

  (七)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宣傳、交流與合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明確志愿者招募標準,核實志愿者基本情況,應當依據專業技能、崗位職責、服務內容等條件對志愿者進行分類建檔,合理安排崗位。

  第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在開展志愿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所需知識技能的培訓,包括通用培訓、崗位培訓和專業培訓。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依托各級各類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以及旅游景區(景點)、旅游企業、旅游院校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培訓基地,面向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依據專業技能、崗位職責、服務內容等條件開展分層分類的培訓。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向志愿者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存在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風險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志愿服務活動的需要,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物資等硬件保障以及保險、交通、食宿、通訊等補貼支持。

  第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定期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開展以服務態度、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為主要內容的綜合評價,作為考核和表彰志愿者的依據。評價方式可以綜合采用管理者評價、志愿者評價、自我評價、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并注重日常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自愿退出者,應當依據注冊登記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有關規定辦理退出注銷手續。未在信息系統登記注銷的,可以經書面申請,向所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辦理。

  對未遵守相關規定、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義務,造成不良影響的志愿者,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可以建立退出機制,取消其志愿者資格。

  第二十一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行業相關的行業協會、商會,協同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行業合作交流,促進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融合發展

  鼓勵文化和旅游行業相關的行業組織參與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文化和旅游行業相關的行業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共同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標準,推動行業自律,促進標準化、規范化發展;

  (二)指導成員依法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各類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培訓、交流與合作;

  (三)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情況統計、發展研究、經驗研討等工作,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前沿發展;

  (四)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成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志愿服務監督和先進嘉許;

  (五)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場所包括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檔案館、烈士陵園、紀念館、城市文化主題街區、歷史文化步徑、城市公園、森林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水族館、海洋館、古村鎮以及對游客開放的自然保護區、志愿驛站、廣州城市旅游問詢救援服務中心和旅游集散場所等。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在上述區域開展以下服務:

  (一)公共秩序維持、公共服務設施維護等文明引導服務及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關愛服務;

  (二)參與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宣傳、文藝演出、輔導培訓、展覽展示、閱讀推廣、數字技能科普等公益性服務;

  (三)提供公益性展覽、歷史、地理、文化、動植物、風土人情、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內容的導覽講解服務和科普服務;

  (四)參與基層文化設施的管理和群眾文化活動的組織等工作;

  (五)參與民族民間文化宣傳展示及文化遺產保護等工作;

  (六)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和反饋服務;

  (七)參與通過數字化平臺開展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務;

  (八)參與國內外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交流活動;

  (九)開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理論研究;

  (十)參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倡導的各類應急公共事務的服務工作;

  (十一)其他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務。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穿著統一志愿者服或佩戴統一標識,使用中國志愿服務標識、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標志。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志愿服務活動的內容、方式、期限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簽訂書面或電子協議。

  志愿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各方基本情況資料;

  (二)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

  (四)工作條件、培訓、安全保障和風險防范措施;

  (五)志愿服務協議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情形;

  (六)志愿服務有關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具體協議內容可以參考民政部門制定的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志愿者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利用有關信息進行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志愿者權益保障制度與施行機制,規范對志愿者合法權益的維護與保障。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志愿服務實際需要,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的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和評價情況等信息,并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民政部門認可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并根據志愿者的需要,及時、無償、如實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時數記錄和服務證明由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自行負責。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時數記錄和服務證明的監督審核。

  第二十八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自身職責,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及場所,以及商業街區、交通樞紐站點、景區、各旅游景點周邊的志愿驛站等游客集中區域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站點。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站點建設標準。


第六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支持;

  (二)依法獲得的社會捐贈、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安排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作經費。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機構應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提供合理必要的經費支持,納入本級本單位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十一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評價、孵化培育和激勵保障機制。

  鼓勵政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創投活動等方式,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應當符合公益目的,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愿。

  鼓勵依法設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發展基金,用于資助和扶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項目開展、站點建設、技能培訓、志愿者激勵回饋及權益保障等。

  第三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透明,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或者侵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經費主要用于:

  (一)直接服務類: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組織實施和宣傳推廣等;

  (二)服務支持類: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研究、志愿者培訓、認定記錄、激勵表彰、權益保障、物質保障、購買志愿者保險等;

  (三)其他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事業相關的費用:場地租用、物品制作等。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每年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接受政府扶持和社會捐贈財物的使用、管理情況,并向社會公開,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發揮本單位專業優勢成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務隊,參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人才庫”,鼓勵文化和旅游領域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資深從業人員、基層群眾文藝骨干等參與志愿服務,提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五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進學校、進社區,鼓勵文化和旅游服務場所設立青少年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基地,設計符合青少年特點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培訓課程和活動項目。

  第三十六條 鼓勵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創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內容、項目、工作方式和活動載體,探索具有地方和行業特點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模式,推動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務品牌。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示范點評選體系,鼓勵符合條件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參與創建申報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統籌發布,對星級以上志愿者和年度優秀志愿者給予藝術觀摩與培訓、文化藝術消費、公益性文化服務、景點景區門票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鼓勵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結合實際,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激勵制度、志愿服務積分兌換制度,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優秀志愿者提供個性化的激勵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省的表彰獎勵規定予以定期表彰、獎勵。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對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活動中表現突出、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志愿者、志愿服務工作者、志愿服務團隊和志愿服務項目,以及支持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事業的單位和個人等進行褒揚嘉獎,推薦其參加其他評選活動。

  第三十九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在官方網站上開設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宣傳專欄,運用新聞媒體、新媒體等載體平臺加大對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宣傳。

  第四十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組織單位挖掘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形象價值,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鮮明地方特色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工藝品、紀念品等文創產品,所獲收益應用于推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十一條 鼓勵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圍繞推進學習實踐科學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觀、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持續深入移風易俗等內容,精心策劃貼近百姓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項目,著力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成為開展廣州特色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的廣闊舞臺。

  第四十二條 鼓勵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深入鄉鎮公共文化陣地、鄉村學校少年宮和鄉村旅游目的地,通過開展群眾樂于參與、便于參與的文化和旅游活動,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進鄉風文明,營造鄉村文化氛圍,提升鄉村旅游品質。

  第四十三條 推動廣州市與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務協同發展,在人才培養、專業培訓、項目研發、課題研究、典型選樹、宣傳推廣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實現資源共享,深化合作交流。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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