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體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補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補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體育局群眾體育處反映。
廣州市體育局
2021年11月2日
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的積極性,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補助工作,根據《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群眾體育活動(以下簡稱“群體活動”),是指以強身、健體、娛樂、休閑、社交等為目的,內容廣泛、形式多樣、有益身心健康、依法舉辦的體育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是指來源于市本級財政資金,納入廣州市體育局部門年度預算,用于支持社會力量在本市轄區內開展群體活動的補助性經費。補助工作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范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廣州市體育局是上述補助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負責群體活動補助項目資金分配,指導和監督社會力量使用補助資金。
第五條 主管單位可購買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服務,協助實施補助的資料收集、評審評估、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社會力量,應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具備舉辦群體活動資質的法人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補助評審公示通過后簡稱“承辦單位”)。
第二章 補助標準
第七條 主管單位根據市財政下達年度部門預算經費控制數情況,制定當年度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群體活動補助方案,公布《群體活動服務指導目錄》、《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項目評審標準》、《廣州市群眾體育活動效果評估標準》。主管單位可根據工作任務和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調整上述公布事項的具體內容。
第八條 單個群體活動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核定預算總額的80%,且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
第九條 主管單位根據補助評審結果,擇優確定群體活動承辦單位,按五個檔次實施補助。A檔補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B檔補助額度不超過40萬元(含40萬元),C檔補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D檔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E檔補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第十條 每個申報單位當年度獲得補助的群體活動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個(含2個)。
第三章 補助申報
第十一條 補助申報的群體活動項目包括主管單位計劃舉辦和社會力量自主舉辦的兩類項目。
第十二條 群體活動補助申報工作原則上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按程序分兩次面向社會公開進行,特殊情況可單獨組織,具體時間以主管單位正式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補助。
(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和安全責任事故記錄的。
(二)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已獲得財政補助的群體活動項目。
(四)其他法律法規明確不得申報補助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向主管單位申報補助,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主管單位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補助評審
第十五條 主管單位負責建立群體活動評審專家庫,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主管單位在第三方機構的協助下,從群體活動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4名,與主管單位委派的業務負責人1名,成立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與申報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評審的因素,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回避。
第十七條 評審小組按照《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項目評審標準》實施評審。鼓勵申報單位自籌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對自籌資金比例高的,優先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主管單位按程序對評審建議等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形成補助意見,并在主管單位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主管單位實名提出。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向當事人書面反饋相關情況。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公示結束后,主管單位根據市財政部門批復預算,按照公示后形成的補助意見與承辦單位簽訂補助合同,按合同約定撥付補助。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25號)、《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廣州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按照“誰承辦,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確保補助項目如期按合同約定完成。
第二十一條 資金來源為體育彩票公益金的補助項目,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體育局關于轉發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的通知》(粵體經〔2019〕72號)規定,對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宣傳。
第二十二條 補助資金限用于補助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的場地和設施設備租賃、現場布置、醫療救護、安全維穩、交通運輸、宣傳報道、食宿餐飲、評審酬金、獎品獎牌、聘請人員、制作證件、購買保險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公務接待、發放獎金、購置車輛等事項。補助資金來源為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對補助資金的使用負責,不得超范圍支出,自覺接受主管單位驗收考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有關審計工作,設立明細賬,反映補助收入、支出及結余情況,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對補助收入、支出及結余情況進行單獨反映。
第六章 效果評估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在補助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主動接受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配合開展效果評估。
第二十五條 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成立評審小組,根據《廣州市群眾體育活動效果評估標準》實施效果評估。效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評估為優秀的項目,下一年度申報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補助。評估為不合格的項目,取消承辦單位下2個年度內的補助申報資格,并追回已撥付補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補助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出現侵占、挪用、不當使用補助的行為,主管單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采取不當手段虛假參與的,主管單位有權取消其補助資格并追回所獲補助,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實施補助項目的,在主管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后,仍未整改的,主管單位有權終止合同,追回已撥付但未使用和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補助資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實施補助項目時,承辦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單位提出,不得擅自向其他組織和個人轉讓補助項目。主管單位須及時撤銷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清算項目補助,剩余補助資金應由承辦單位循原經費劃撥渠道繳回主管單位。
第三十條 補助資金使用若有結余的,由承辦單位循原經費劃撥渠道繳回主管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項目評審標準
2.廣州市群眾體育活動效果評估標準
廣州市社會力量舉辦群眾體育活動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1、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