焖骚寡妇影院,精产国品一二三产区入口网站,插我一区二区在线观看,亚洲av无码专区国产不卡顿

聽全文
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52
  • 文  號: 穗水規字〔2022〕2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7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7月22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水務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水規字〔2022〕2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區水務部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我局依據近年來法律法規規章文件立改廢情況,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對原《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穗水法規〔2015〕1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完成的《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2年7月22日

  廣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水務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水務管理水平和便民惠民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水務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施水務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三條 實施水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內容應當公示。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水務行政許可申請的,市水務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水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水務行政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回執。

  第五條 市水務局實施水務行政許可,涉及公示、聽證、查看現場等程序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水務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水務行政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市水務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水務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市水務局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水務行政許可。

  水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水務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水務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水務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市水務局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八條 準予水務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記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章 水資源管理——取水許可審批

  第九條 利用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條 市水務局負責下列取水許可的審批:

  (一)日取地表水不滿15萬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總裝機5000千瓦以上、不滿5萬千瓦的水電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單井2000立方米以上、單位井群1萬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5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5萬立方米的取水;

  (五)跨縣級行政區域取水,以及在未設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縣級行政區域內取水。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市水務局審批以外的其他取水許可審批。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量200立方米以下的;

  (三)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年取地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六)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取水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表);

  (三)從水庫(水電站)或自來水廠、水源工程取水的,提交與工程管理單位(自來水廠)簽訂的供水協議;

  (四)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明確退水方式的材料;

  (五)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情況說明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市水務局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

  (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上的;

  (四)洗礦、造紙、電鍍、印染、規模養殖等污染較大的。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市水務局提交水資源論證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

  (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第十四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務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務局。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取水行政許可辦理時限內。

  第十五條 市水務局受理取水許可申請后,應當組織現場勘察,具體勘察事項如下:

  (一)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二)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三)節水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市水務局應當自受理取水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符合依法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符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間簽訂的協議;

  (三)符合行業用水定額要求;

  (四)符合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規定;

  (五)取、退水已妥善處理對水功能區的影響以及與第三者的利害關系;

  (六)符合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設計的取水量。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務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許可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控制總量的地區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如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如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七)屬于備案項目,未報送備案的。

  第十八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規范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21〕17號)的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明確退水方式的材料;

  (三)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情況說明或相關材料;

  (四)原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內節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五)退水水質監測評價結果。

  市水務局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申請變更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市水務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同意變更的,市水務局應當重新核發取水許可證,并且注銷原取水許可證;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三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

  第一節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公共休閑、景觀工程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批,除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以外,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管理。

  (二)市水務局負責流溪河、新街河干流和跨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三)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其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市管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省管水庫、市管水庫以外的水庫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的,應當向市水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申請審批××工程建設方案的函;

  (二)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規劃文件或產業政策文件);

  (三)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防洪評價報告(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五)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情況的說明;

  (六)項目代碼回執。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二十五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方案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位置、范圍、內容、結構形式、防洪標準、施工方案等;

  (二)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施工期防洪措施要求;

  (三)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和運行期間應當承擔的防汛責任、度汛措施、管理義務等;

  (四)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的工程建設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且需要延續批準文件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市水務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方案發生重大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節規定重新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報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四)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文件。

  第三十一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節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

  第三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五)建設臨時設施或者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條 市水務局負責如下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事項:

  (一)流溪河、新街河干流和跨區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的審批;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白坭河、珠江干流廣州河段,由市水務局按照省人民政府賦予的權限管理。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的審批。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向市水務局申請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說明(包含地形圖等內容)。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圍的補救措施;

  (五)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規劃文件或產業政策文件);

  (六)防洪評價報告(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七)項目代碼回執。

  第三十五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臨時占用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期滿,建設單位或者實際占用人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清除棄置和堆放的物品,恢復河道原狀。

 第三節 河道采砂許可

  第三十七條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水庫庫區、湖泊)的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的行為。

  采砂作業工具,是指采砂船舶、挖掘機械、吊桿機械、分離機械及其他相關機械和工具。

  第三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核發,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編制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河道的年度采砂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核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珠江三角洲河道從東莞石龍頭起,經東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門大橋止的干流河道;從三水思賢滘西滘口起,經西江干流、西海水道、磨刀門水道至磨刀門珠海大橋止的干流河道;從三水思賢滘起,經順德水道、沙灣水道至珠江虎門大橋止的干流河道;

  (二)市水務局負責珠江干流(廣州河段)、流溪河、新街河干流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核發。

  (三)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上述(一)、(二)項以外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核發。

  (四)上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核發。

  第三十九條 河道采砂應當保障河道防洪、供水、航運、水工程安全和保護生態環境,實行計劃開采,總量控制。其中,農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總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砂的,可以免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段采挖,且《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禁采的河段除外。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業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不得銷售。

  第四十條 河道采砂許可由市水務局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市水務局應當根據年度河道采砂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招標,或者委托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向市水務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審批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河道采砂申請書;

  (二)項目代碼回執;

  (三)河道采砂中標通知書、采砂出讓權合同、繳納出讓費憑證材料;

  (四)采砂船的檢驗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五)堆砂場設置審批文件。

  第四十二條 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河砂業務的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三)無非法采砂記錄;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齊全。

  第四十三條 河道采砂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并提交投標文件。

  第四十四條 市水務局應當依法確定中標人,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與中標人訂立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根據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等依法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砂開采權出讓合同應當包括采砂范圍、采砂期限、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用,作業工具類型、功率及其數量等內容。

  河砂開采權招標及其合同約定的采砂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五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樣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內容包括采砂人名稱、采砂范圍、采砂量、作業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業工具名稱及其功率和數量、卸砂點等。

  第四十六條 中標人應當在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依法辦理交通運輸、海事等部門的有關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采砂人可以在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十日內,向市水務局提出采砂期限變更申請。

  市水務局應當向社會公示變更理由和期限,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變更采砂期限應當由市水務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變更后延長的采砂期限不得超過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期限。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變更。

  第四十八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河道采砂現場附近明顯的位置豎立公示牌,標明河道采砂許可證號、采砂范圍、采砂作業工具名稱、采砂控制總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稱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第四十九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累計采砂達到采砂許可證規定控制總量的,河道采砂人應當立即停止采砂,市水務局應當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四節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

  第五十條 在水庫、灌渠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

  涉及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事項辦理。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市水務局負責市管水庫、流溪河灌區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市管水利工程的名錄由市水務局向社會公布。

  其中流溪河灌區由區水務局初審,市水務局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左干渠(從化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二)右總干渠(從化區段)進水閘出口至馬牙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馬牙至利園分水閘由花都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三)李溪干渠進水閘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間渠道由流溪河灌區管理中心負責初審。

  第五十二條 區水務局負責除市管水庫、市水務局審批流溪河灌區以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其中負責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流溪河灌區左干渠從化區界以下渠道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審批。

  (二)流溪河灌區右總干渠(花都區段)、右干渠(花都區段)、花干由花都區水務局負責審批。

  (三)流溪河灌區右干渠(白云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審批。

  第五十三條 單位及個人申請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的,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方案審批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報告(批準前);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

  (四)建設項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須提交安全影響分析報告;建設項目涉及河道防洪的,需提交防洪評價報告(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五)項目代碼回執;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或者的,還應當提交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

  第五十四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工程建設方案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工程建設方案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建設地點、位置、范圍、內容、結構形式、防洪標準、施工方案等;

  (二)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管理和施工期防洪措施要求;

  (三)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和運行期間應當承擔的防汛責任、度汛措施、管理義務等;

  (四)有效期限。

  第五十六條 工程建設方案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市水務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五十七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方案發生變動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節規定重新辦理工程建設方案報批手續。

  第五節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

  第五十八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一)在水利工程庫區或者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的;

  (二)改變河道流向的;

  (三)筑壩攔水的;

  (四)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涉及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審批”事項辦理。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市水務局負責市管水庫、流溪河灌區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批。市管水利工程的名錄由市水務局向社會公布。

  其中流溪河灌區由區水務局初審,市水務局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左干渠(從化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二)右總干渠(從化區段)進水閘出口至馬牙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馬牙至從化區界由花都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三)李溪干渠進水閘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間渠道由流溪河灌區管理中心負責初審。

  第六十條 區水務局負責除市管水庫、市水務局審批流溪河灌區以外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審批,其中由區水務局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流溪河左干渠從化區界以下渠道由白云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二)流溪河右總干渠(花都區段)、右干渠(花都區段)、花干由花都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三)流溪河右干渠(白云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第六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審批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審批的申請函;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方案;

  (三)項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須提交安全影響分析報告;項目涉及河道防洪的,需提交防洪評價報告(含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

  (四)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出具的意見;

  (五)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協議書;

  (六)項目代碼回執。

  第六十二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水利工程設施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需要占用水域的建設項目,其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補救措施方案合理可行;

  (八)屬于供水為主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不屬于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項目;

  (九)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節 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第六十三條 占用國家所有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人為造成農業灌溉水量減少和灌排工程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負責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照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投資總額繳納開發補償費,專項用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

  第六十四條 市水務局負責市管水庫、流溪河灌區等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市水務局審查批準后,發給同意占用的文件,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中流溪河灌區渠道由區水務局初審,市水務局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左干渠(從化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二)右總干渠(從化區段)進水閘出口至馬牙由白云區水務局負責初審;馬牙至從化區界由花都區水務局負責初審。

  (三)李溪干渠進水閘出口至第一座倒虹吸之間渠道由流溪河灌區管理中心負責初審。

  第六十五條 區水務局負責除市管水庫、市水務局審批流溪河灌區以外的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其中,由區水務局審批的渠道范圍為:

  (一)流溪河左干渠從化區界以下渠道由白云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二)流溪河右總干渠(花都區段)、右干渠(花都區段)、花干由花都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三)流溪河右干渠(白云區段)由白云區水務局管理并負責審批。

  第六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占用影響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

  (二)占用、影響省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方案;

  (三)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補救措施方案;

  (四)占用灌排設施補償項目設計文件

  (五)占用灌排設施補償項目申報文件

  (六)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七)與被占用灌排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益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協議;

  (八)省管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意見;

  (九)項目代碼回執。

  第六十七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

  (二)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不妨礙行洪、不降低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泄洪能力;

  (三)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四)不影響水庫大壩、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

  (五)不妨礙防汛搶險;

  (六)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七)防洪搶險應急方案符合相關規定,并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節 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初審

  第六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口灘涂,其開發利用項目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未跨市級行政區劃的珠江河口、流溪河、新街河干流和跨區河口灘涂開發利用的審批。在前述河口促淤、圈圍、圍墾灘涂,符合防洪規劃的,由市水務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海洋與漁業)、交通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依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上述(一)、(二)項以外的其他河口灘涂開發利用項目的審批。在其他河口促淤、圈圍、圍墾灘涂,符合防洪規劃的,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漁業)、交通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并依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的,應當向市水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三)河口灘涂開發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代碼回執。

  第七十條 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河口灘涂開發利用項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二)河口灘涂開發利用項目對河口變化、行洪納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措施;

  (三)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的用途、范圍和開發期限。

  第七十一條 對于在河口促淤、圈圍、圍墾灘涂以外的其他灘涂開發利用建設與活動的審批申請,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符合河口灘涂開發利用規劃、防洪規劃;

  (二)河口灘涂高程已較穩定,處于淤漲擴寬狀態;

  (三)符合河道行洪納潮,生態環境、漁業資源保護;

  (四)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措施適當,不妨礙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五)對航道、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無不利影響;

  (六)不影響堤防、護岸、防汛工程設施安全;

  (七)不妨礙防汛搶險;

  (八)不影響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在河口促淤、圈圍、圍墾灘涂的審批申請,市水務局應當依法會同國土規劃、農業(海洋與漁業)、交通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十二條 經市水務局批準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的項目,自批準之日起2年內未能開工建設,又未經市水務局同意延期的,應當按照本節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

  第七十三條 經批準開發利用河口灘涂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口灘涂用途、范圍。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四章 水土保持管理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第七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征占地面積1公頃以上(含本數)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含本數)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第七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征占地面積1公頃以上(含本數)或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含本數)以上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審批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1.廣州市范圍內(非跨地級市)的省級立項生產建設項目;

  2.廣州市范圍內的市級立項(含核準、備案)且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廣州市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增城開發區、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市級立項生產建設項目除外];

  (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職能的部門負責轄區內區級立項(含核準、備案)、市級立項(含核準、備案)且未跨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

  (三)廣州市開發區、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增城開發區、空港經濟區范圍內區域范圍內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批準設立特定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職能的部門審批。

  (四)跨行政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十六條 生產建設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方案審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四)項目代碼回執。

  第七十七條 市水務局應當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或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已經通過技術審查;

  (二)項目來源(立案材料)清晰;

  (三)材料齊全、材料格式符合要求;

  (四)棄土棄渣去向明確;

  (五)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明確;

  (六)方案特性表內容齊全;

  (七)滿足水利部、省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相關行政要求。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實行承諾制管理,市水務局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依法撤銷出具給承諾人的水土保持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

  第七十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于辦理審批手續: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不足一公頃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的坡地上開墾終止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用地的公路、城市道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況;

  (四)灘涂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無需土石方挖填施工的設備改造項目;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八)其他依法免于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其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一)或(二)項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批準手續。

  第五章 供水管理 ——停止供水審批

  第八十條 供水單位在運營過程中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且停水時間超過十二個小時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停水持續時間、影響范圍、臨時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等資料。

  供水管線遷改、接駁開關閥門造成的停止供水由管線權屬單位負責,無需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十一條 市水務局負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的停水審批,其他區的停水審批由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十二條 供水企業申請停水審批的,應當向市水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水廠或者大型輸水干管計劃停水申請表》);

  (二)供水企業開關閥門申請表;

  (三)關閥示意圖;

  (四)施工應急預案;

  (五)施工組織方案。

  第八十三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停水審批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停水理由充分,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確需停止供水;

  (二)停止供水的日期、時段、范圍合理,不對市民生活及社會重大活動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三)應急方案可控,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應急措施可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章 水務工程建設管理

  第一節 供水、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第八十四條 供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按照如下標準報送審查或備案:

  (一)大中型或者造價2億元以上的小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有管轄權的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文件(含概算)審查。

  (二)造價低于2億元的小型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無需報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概算由建設單位從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咨詢單位庫中搖珠選取概算審核咨詢單位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查結果抄送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十五條 市水務局受理水利、供水工程建設項目、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后,應當委托廣州市水務工程技術中心對初步設計文件等專業技術文件進行審查。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辦理時限內,但市水務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十六條 供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污水處理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文件的供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

  1.市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由市屬單位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

  2.市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由市屬單位實施的大中型供水工程項目;

  3.市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由市屬單位實施的造價2億元以上的小型供水工程項目;

  4.市水務局直屬單位、市水投集團及其所屬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市本級財政投資的污水治理工程項目;

  5.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應由市水務局審批的工程項目。

  (二)各區實施的水務工程項目,均由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審批。

  (三)廣州市使用市本級統籌財政資金,但根據國家住建部《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規定屬于小型市政建設工程的供水工程項目,造價低于2億元的,無須報市水務局批復,按照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的,應當向技術審查單位提交如下資料: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技術審查申請表;建設單位直接委托技術審查單位審查的,同時向技術審查單位提交初步設計及概算技術審查申請函;

  (二)初步設計文件(原件2套,組織技術評審會所需材料另計;含說明書、圖紙、工程量計算書、概算書、工程測量及地質勘察報告書等,說明書應包含海綿城市章節);

  (三)市水投集團所屬單位建設項目,應提交市水投集團初審意見;其他建設項目,應提交項目業主單位的初審意見;

  (四)測量、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中標通知書或委托書;

  (五)項目建設方案聯合評審決策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

  (六)國土規劃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立項依據文件;

  (八)跨行政區域或對其他行政區域有影響的項目,提交有關協調文件;

  (九)涉及水文分析的項目,提交水文分析復核報告;

  (十)涉及征地拆遷或工程永久占地的項目,提交專題報告;

  (十一)涉及行洪的,提交防洪評價;

  (十二)涉及設計外水、外電的,提交用水、用電協議;

  (十三)涉及移民安置的項目,提交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及經移民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具有實物指標確認和移民淹沒征地補償費用概算成果;

  (十四)涉及內河航運通航要求的項目,提交地方海事主管部門批復的通航建筑物型式等級與通航規模;

  (十五)涉及林業、壓礦、地質災害、文物等的項目,提交相關手續文件;

  (十六)涉及軍事、鐵道、地鐵等特殊設施的項目,提交相關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為必需提供材料;第六項、第七項如已辦理并聯審批可不提供,否則需提供;第八項至第十六項非必需提供材料,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供。

  第八十八條 技術審查單位應當在接到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申請后,對初步設計從如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廣州市城鄉總體規劃以及水利、供水、雨水、污水等相關專業規劃;

  (二)是否符合《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穗府〔2020〕3號)、《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廣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等文件規定;

  (三)設計、測量、勘測單位是否符合資質等級以及是否符合招標投標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

  (四)水利工程初步設計報告是否滿足《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要求;供水工程初步設計報告是否滿足《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要求;

  (五)初步設計概算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文件要求;

  (六)是否符合廣州市其他政策法規文件要求。

  技術審查單位直接向建設單位出具評審意見,由建設單位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并提交復核后,技術審查通過的,技術審查單位直接向建設單位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初步設計方案未達到前款規定審查要求的,技術審查單位在技術審查意見中提出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技術審查意見修改后,重新提交技術審查單位進行技術審查。

  第八十九條 技術審查單位初步設計技術評審時間為接受委托起7個工作日,組織技術評審會和修改完善的時間不計算審查時限。未通過技術審查重新送審的,評審時間重新按7個工作日計算。

  初步設計技術方案審查通過后,在概算送審資料齊全和概算審查正式受理的情況下,技術審查單位應在38個工作日內出具概算審查意見,概算審查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審查時限內。

  初步設計技術方案及概算審查通過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行政審批。

  第九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初步設計文件審查的,應當向市水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申請函;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申請表;

  (三)初步設計文件(原件1套;含說明書、圖紙、工程量計算書、概算書、工程測量及地質勘察報告書等,說明書應包含海綿城市章節);

  (四)初步設計技術審查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

  (五)概算咨詢審核意見及修改情況說明。

  第九十一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供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和污水治理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項目已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經市政府審定的專項規劃、近期建設實施計劃、行動計劃或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等文件;

  (二)工程項目由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且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深度要求;

  (三)工程項目已通過項目建設方案聯合評審決策審定;

  (四)工程項目已按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技術評審機構審查初步設計、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概算,并均已審查通過;

  (五)工程項目已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六)工程項目已取得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立項依據文件;

  (七)工程項目已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http://www.gdtz.gov.cn),按要求填報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項目申報獲碼并審核通過。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指供水、排水工程開工報告審批)

  第九十二條 在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正式開工。

  第九十三條 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水務局負責本局直屬單位、市水投集團及其所屬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市本級財政投資的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開工報告審批;

  (二)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本級政府組織實施的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的開工報告審批。

  第九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查的,應當向市水務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開工申請;

  (二)用地批準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

  (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的資質證書;

  (四)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施工總承包和監理單位的中標通知書、合同;

  (五)建造師(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安全考核證書及身份證件;總監理工程師資質證書及身份證件;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及身份證件;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七)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書和工程施工圖(總平面圖即可);

  (八)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九)可承諾資料。

  第九十五條 市水務局應當在受理供水工程、污水治理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查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一)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組建;

  (二)工程建設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工程主體開工當年度的建設資金已經到位;

  (三)有關主體工程項目已經按照規定選定監理和施工單位,并且簽訂合同;

  (四)建設單位已經與工程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圖紙交付協議,施工詳圖設計可滿足主體工程施工要求;

  (五)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拆遷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并且已經取得有關土地使用的批準文件;其中,涉及管線工程的,已經取得道路開挖許可證、借地協議和權屬單位同意施工證明等;

  (六)已經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申訴或者舉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調查,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發現實施行政許可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九十七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由中共廣州市紀委市監委駐市水務局紀檢監察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廣州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十八條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違法收費、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九條 本規定所指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一百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一百零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修訂。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


關注 · 廣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