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司規字〔2021〕1 號
廣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區司法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9日
廣州市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以下簡稱“司法社工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司法社會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廣州市司法社會工作項目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社工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社區矯正等工作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社工項目評估方是指第三方評估機構、購買方及司法所;被評估方是指司法社工項目承接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司法社工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四條 司法社工項目評估應當遵循全面、客觀、科學的原則,確保評估公正、公平、公開。
第五條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統籌管理全市司法社工項目的評估工作。
第六條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社工項目的評估標準體系,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處理相關投訴等工作。
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項目服務評估及財務評估工作,對司法社工項目運營管理、服務開展、服務成效、財務管理、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購買方對司法社工項目的日常管理、服務成效、滿意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購買方包括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
司法所協助開展區級司法社工項目的評估工作。
被評估方應當及時、準確提供各種臺賬及資料,積極配合評估。
第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組織;
(二)擁有一支資深、素質良好的,且相對固定的司法社會工作評估專家團隊;
(三)熟悉司法社工項目評估工作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被評估方或者被評估的司法社工項目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被評估方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與被評估方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的。
第九條 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購買方在每個服務年度內組織對司法社工項目進行中期、末期評估。
評估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制定評估計劃。購買方根據司法社工項目進度向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評估需求,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第三方評估機構根據司法社工項目合同期限確定項目評估時間,制定評估計劃。
(二)開展項目評估。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計劃及時做好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
(三)出具評估報告。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購買方及被評估方各出具一份項目評估報告,指出項目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四)確認評估報告。購買方收到評估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確認評估報告。
(五)受理評估投訴。被評估方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評估機構或向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及時告知被評估方。
(六)報送評估總結。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認真梳理總結全市司法社工項目在服務開展、運營管理及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客觀反映存在的問題、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形成評估工作總結報送市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條 司法社工項目評估主要采取資料分析、問卷調查、電訪面談、實地察看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各區級司法社工項目評估分值由三部分構成。其中,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分值占比70%、購買方評估分值占比20%、司法所評估分值占比10%;
市級司法社工項目評估分值由兩部分構成。其中,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分值占比70%、購買方評估分值占比30%。
第十二條 評估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評估分值90分以上(包含本數,下同)為優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評估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結果為不合格:
(一)違反政府購買司法社工服務有關規定或合同要求的;
(二)限期內拒不整改或經過兩次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三)財務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司法社工項目評估結果作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司法社工項目的重要依據。
評估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服務周期內可以繼續承接司法社工項目;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被評估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在兩年內不得承接相應的司法社工項目。
第十五條 司法社工項目評估費用納入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政府購買服務專項經費。購買方、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不得向被評估方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購買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評估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評估方弄虛作假、串通作弊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