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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00126
  • 文  號: 穗人社規字〔2020〕2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4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4月13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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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規字〔2020〕2號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關于轉發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區金融工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5號,下稱15號文)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貸款流程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向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提出申請,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按規定貼息等環節辦理。

  (一)符合15號文第五、六條規定的借款人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提交貸款和資格認證所需資料。其中小微企業借款人當年新招用重點扶持對象比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規定執行。

  1.個人借款人申請資格認證所需資料:

  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外,以下人群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2)復員轉業退役軍人提供退出現役材料;

  (3)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刑滿釋放材料;

  (4)港澳臺人員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內地高校的畢業證及有效旅行證件。

  2.小微企業借款人申請資格認證所需資料:

  (1)企業在職職工花名冊(含新招用人員);

  (2)新招用人員資格材料(同個人申請所需資料一致);

  (二)經辦銀行對貸款進行審核,具體包括借款人年齡要求、創辦企業要求、項目可行性、擔保情況、貸款金額、貸款記錄、還款能力等,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后將有關情況報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三)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貸款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在2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反饋確認結果。資格核對不通過的應書面回復說明原因。

  (四)經辦銀行會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需說明理由,并通過經辦銀行退回借款人。

  (五)經辦銀行在收到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出具同意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發放。對不符合條件的貸款項目,經辦銀行向借款人解釋不放貸的原因。

  (六)若貸款期間出現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變更法人、結業等情況的,經辦銀行應停止貸款,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 

  二、貼息、代償和核銷流程

  (一)貸款貼息。財政貼息實行“先付后貼”,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支付利息,每季度貼息一次。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按實際貸款時間給予財政貼息。

  經辦銀行每季首月5日前向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提交貼息申請,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貼息資金劃到經辦銀行賬戶,由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借款人。其中,屬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貼息支出的,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含接收貼息資金的經辦銀行賬戶信息)完成審核并提交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在財政撥付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于5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劃到經辦銀行賬戶,由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撥付借款人。

  借款人、經辦銀行應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收回已安排的財政補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追回貼息資金,并按規定繳回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協助做好資金回收后的相關工作。

  (二)貸款代償和追償。創業擔保貸款逾期未還清的,經辦銀行應會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向借款人依法追償。對逾期超過90天仍不能回收的貸款,經辦銀行向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出代償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同意后,按擔保基金承擔80%、經辦銀行承擔20%的分擔比例在30天內從擔保基金賬戶中代償貸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為融資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明確。

  擔保基金完成代償后,經辦銀行應通過上門、發放書面催收通知、律師函及起訴等追收形式追償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貸款全額或部分追償回收的,經辦銀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回收金額的80%返還擔保基金所在賬戶。經辦銀行應按規定將創業擔保貸款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三)貸款核銷。對實施必要法律程序后仍無法追收的,可認定為呆賬。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會同經辦銀行每年3月31日前提出核銷申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后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并報市政府審批。

  三、激勵機制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激勵機制。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不高于1%比例獎勵經辦銀行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用于補助其工作經費,具體獎補比例另以協議約定。

  四、資金管理

  (一)從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用于擔保基金和貼息的資金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復的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程序撥付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擔保基金支出的,資金從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劃撥至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由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撥至擔保基金銀行專戶,資金劃出后作為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項目列入基金當年度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存放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的擔保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從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將擔保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劃入擔保基金銀行專戶。創業擔保基金利息計入擔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貼息支出的,資金從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劃撥至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據實列支。

  (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貼息資金審核發放情況,公示內容包括享受貼息的借款人名單、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四)由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購置固定資產、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和會議費等應由部門預算安排的支出,應與其他資金來源的擔保基金分離管理,分賬核算。

  (五)由失業保險基金安排的擔保基金,由市政府批準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國有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要按年度將擔保基金收支情況和資產情況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

  如果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創業擔保基金停止運作,擔保基金應按國家和省規定進行清算和返還。

  (六)由失業保險基金安排擔保基金和貼息的貸款,借款人還應具有失業保險參保記錄。

  (七)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按規定對借款人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進行存檔。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由失業保險基金安排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的貸款,要單獨建立臺賬并納入信息化管理。

  五、市區分擔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核銷資金(除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安排外)以及獎補資金均由市、區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比例分級負擔。

  六、部門及相關機構職責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擔保基金、貼息資金和獎補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及績效管理,與相關部門共同確定并公布具體的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名單,按職責對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進行監督,并負責政策解釋、宣傳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擔保基金、財政貼息資金及獎補資金的籌集,明確擔保基金、貼息資金和獎補資金來源,并及時將資金預算下達到預算單位。

  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經辦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辦推進,負責明確借款人資質審核細則和管理,接收貼息資金申請并做好審核、撥付工作。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對借款人資格進行審核,對借款人身份做出標識。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導經辦銀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建立健全征信數據報送機制、加強創業擔保貸款貸后管理。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參與擔保機構的遴選,指導依法合規經營的擔保機構為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借款人貸款提供擔保。

  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負責擔保基金的運營管理,在經辦銀行設立擔保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賬核算;會同經辦銀行對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借款人開展盡職調查,貸款到期申請人不按期還款的,與經辦銀行共同做好貸款催收工作。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受理、審核、發放、回收、追償及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等工作;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和加快貸款審批時限,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申請人未能按期還款的,應采取多種方式催收追償,并及時通報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

  七、監督檢查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人民銀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辦理、審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資金情況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發布的創業擔保貸款有關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社〔2015〕7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和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15號)

  2.廣州市創業擔保貸款辦事指南.doc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管理部

2020年4月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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