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農規字〔2023〕4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局、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我局制定了《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征求市財政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關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4月3日
(聯系人:蔣怡,聯系電話:86395423)
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意見》(農產發〔2021〕5號)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促進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做大做強的實施意見》(粵農農〔2021〕359號)精神,支持鼓勵我市農業龍頭企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龍頭企業”是指我市經國家、省、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文認定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和廣州市級農業龍頭企業。
第三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等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標準。2022年至2024年,首次獲農業農村部認定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及首次獲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由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因運行監測不合格,重新申報后再獲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不納入獎勵對象范圍。
對農業龍頭企業以第一完成單位獲得2022年至2024年度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獎的,由市財政參照省的標準給予同等額度配套獎勵,即一等獎3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萬元。(以當年度省實際補助額度為準)
第五條 申報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印發申報上一年度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的通知,并在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組織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加大對企業的業務指導。企業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報。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填寫《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申請表》和績效自評材料,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表。
第六條 區級核實。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的申報材料、生產經營情況等情況進行核實,匯總填報《廣州市農業龍頭企業獎勵資金申報匯總表》,行文報送市農業農村局。
第七條 市級審核。市農業農村局對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的獎勵申請進行審核后,形成獎勵資金擬安排方案。
第八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市農業農村局將獎勵資金擬安排方案在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實名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并寫明具體、真實的情況。市農業農村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查核實情況并作出復核結論。
第九條 資金兌付。獎勵資金按程序審批、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核實處理后,由市農業農村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至相關申請單位。
第十條 部門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農業龍頭企業獎勵政策,對申請獎勵的項目進行審核和公示;編制部門預算,做好資金撥付;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組織做好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部門預算,做好資金保障;組織實施預算資金的財政監督檢查和財政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農業龍頭企業獎勵政策的宣傳工作,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對企業填報的資料和企業生產經營等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義務。申報獎勵資金的企業要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市、區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行為的企業,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獎勵資金,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