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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61
  • 文  號: 穗農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9月19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種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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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農規字〔2022〕1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種業發展基金管理辦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種業及相關領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廣州市種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廣州市種業發展基金管理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種業及相關領域高質量發展,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粵財預〔2016〕178號)和《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種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種業基金)是市農業農村局設立、管理并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受托制政府政策性基金。市農業農村局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和實際用款需要分年度對種業基金出資,合計出資人民幣1億元。

第三條 種業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滾動支持”原則使用,旨在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我市現代種業發展。

第四條 種業基金的托管、運作、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受托管理機構

第五條 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確定方式按照《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通過政府招標或政府采購的方式遴選確定。受托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類企業,須符合《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要求。

第六條 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種業基金進行管理。在種業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對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為種業基金開設托管賬戶;

(二)對直投項目進行投資、投后跟蹤管理、退出與清算等;

(三)與子基金合作機構簽訂協議,代表種業基金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并對子基金進行投后管理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委托管理協議及市農業農村局的指導操作種業基金的退出相關事宜;

(五)及時將政府出資部分資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撥入托管專戶并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六)負責對政府出資部分資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多重風險防控機制;

(七)定期向市農業農村局書面報告種業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編制并向市農業農村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第七條 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我市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對種業基金實行專戶管理。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托管銀行應符合《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要求。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八條 種業基金投資產業領域主要為廣州市種業及相關產業領域。

第九條 種業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條 種業基金可采取項目直投和子基金方式進行股權投資。

第四章 項目直投與運行

第十一條 種業基金采取項目直投的,直投的投資總額不超過種業基金本金的30%,其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超過種業基金本金的20%,且不得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二條 采取項目直投的,由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立項、盡職調查、專家評審、內審及項目退出等工作,經審議后的投資意見、擬投項目材料及項目退出方案等,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五章子基金組建與運作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發布子基金申報指南,由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申報材料符合性審查、專家評審及盡職調查等工作,并將遴選情況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市農業農村局將擬確定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名單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無問題后審定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經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溝通確定后,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將子基金組建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審批同意后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協議等法律文本。

第十五條 子基金可分期繳納出資,但全部出資額須在協議等法律文件簽署后的一年內到位。種業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在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且其他出資人完成對應比例出資后,方予以繳付。

第十六條 種業基金采用子基金形式投資的,應聯合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約制等組織方式。種業基金出資參與子基金,其他社會資本出資額應不低于種業基金出資額的2倍。

第十七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全部投資于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根據引入社會資本放大的情況,可適當放寬投資地域范圍,但投資于我市范圍內注冊企業的金額不應低于種業基金的出資額。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擬投資項目和已投項目退出方案的合規審查。審查意見、審查過程的相關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八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 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九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采取委派投決委員或觀察員等方式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

第六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種業基金直投項目可適時通過以下方式退出:

(一)已上市項目通過二級市場交易退出;

(二)按照投資協議的約定由大股東回購退出;

(三)市場化退出以評估價為參考,與相關受讓方實施協議轉讓退出;

(四)企業清算退出;

(五)其他可行的退出方式。

第二十一條 種業基金存續期限為10年,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十二條 種業基金從子基金轉讓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種業基金所持有份額的權利。種業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盈利的,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種業基金投入不超過3年(含3年)轉讓的,轉讓價格參照種業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種業基金投入在3年以上不超過5年(含5年)轉讓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國債收益,轉讓價格參照種業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低于同期國債收益,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國債收益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種業基金投入超過5年轉讓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種業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條 在子基金協議中應當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種業基金有權選擇退出子基金,收回投資,其他出資人應當予以配合;若其他出資人不同意的,種業基金還可以要求持有異議的出資人以不低于種業基金原始投資額受讓種業基金的出資:

(一)子基金組建方案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批后超過6個月,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種業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6個月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其他不符合約定情形的。

第七章 風險控制機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對政府出資本金進行風險控制,政府出資本金的風控要求為最大虧損額控制在本金的30%以內。對直投項目的投資可能發生15%以上的虧損時,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研究確定退出方案。

第二十五條 當子基金累計實際虧損超過全部認繳出資50%以上的,或當子基金凈資產低于種業基金原始出資額200%的,種業基金有權要求子基金解散清算。種業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剩余財產按照全體出資人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投資基金的虧損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七條 種業基金退出回收的資金(含分紅) 應進入受托管理機構開設的托管專戶,專戶內所有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局滾動安排。種業基金終止后,按財政資金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農業農村局每年向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下達當年度考核指標與評分標準,并實施考核,確定考核等次。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規定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種業基金組建情況、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績效自評材料。種業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種業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支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考核等次向受托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核定標準如下:

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1.5%;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費用比例為1.2%;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基金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比例為0.6%。管理費計算基數為上一年度12月底累計已批復且尚未收回市財政的市財政出資額,其中,出資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當年實際托管天數/365天的比重計算。當年實際托管天數自市財政出資額撥付至托管專戶日起計算。管理費編入市農業農村局部門預算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

第三十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遴選符合條件的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一)市農業農村局對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考核,如出現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被撤銷、解散、破產等,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未按照本辦法及委托協議履行義務等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 為保證子基金健康運行,種業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約定子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在發現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農業農村局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局對種業基金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向市政府報告種業基金運作情況。監管中發現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向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及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效益獎勵

第三十三條 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年就上一年度完成退出的項目編制《效益獎勵方案》報市農業農村局核定。效益獎勵按年綜合計算撥付,在市農業農村局部門預算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

第三十四條 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直接投資,單個項目退出結算時,若項目的直接投資本金產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獎勵給受托管理機構;項目退出結算時,若退出項目的直接投資本金產生虧損,按虧損額的30%扣減效益獎勵,如當年受托管理機構效益獎勵不足以扣減,即順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扣減完畢。

第三十五條 種業基金采取子基金方式進行投資,在子基金清算退出時,財政出資部分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效益獎勵用于激勵種業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效益獎勵均按照種業基金投資于子基金的凈收益(收回資金+累計分紅-本金)的10%核定。

第三十六條 在子基金存續期滿基金清算或存續期未滿種業基金提前退出時,種業基金在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讓利:

(一)種業基金收回投資于該子基金的全部投資額;

(二)種業基金投資于該子基金的凈收益應高于相當于種業基金本金的同期國債收益(種業基金本金×同期國債利率×子基金投資期限);

(三)種業基金退出時,子基金累計投資總額應達到該子基金全部認繳出資的70%及以上(適用于種業基金在子基金到期清算時退出的情況)。

當滿足以上全部讓利條件時,對種業基金投資該子基金的凈收益高于同期國債收益(種業基金投資該子基金的出資額×同期國債利率×子基金投資期限)的超過部分,按以下標準進行讓利:

種業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于2倍(含2倍)但低于3倍的,退出時,將種業基金投資該子基金的凈收益高于同期國債收益的超過部分的50%,讓利給子基金其他社會出資人;

種業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于3倍(含3倍)但低于4倍的,在退出時,將種業基金投資該子基金的凈收益高于同期國債收益的超過部分的60%,讓利給子基金其他社會出資人;

種業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動社會資本比例高于4倍(含4倍)的,在退出時,將種業基金投資該子基金的凈收益高于同期國債收益的超過部分的70%,讓利給子基金其他社會出資人。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市農業農村局審核同意已組建的子基金按組建時的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印發時間: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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